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訊問證人之方式-連續陳述)
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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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審判長得命證人連續陳述,2003 年修法後為裁量權,與交互詰問並行。
Q · 證人在法庭上可以從頭講到尾不被打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審判長可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不必走一問一答模式。2003 年修法後從強制改為裁量,搭配第 166 條交互詰問並行使用。重大或複雜案件、性侵家暴等創傷記憶案件,連續陳述常比片段問答更能還原真相。
白話解讀
坐上證人席的那一刻,多數人最害怕的不是說謊被抓,而是被一連串尖銳的問題打斷思緒,連自己要表達什麼都搞不清楚了。這條給了審判長一個工具:讓你從頭到尾、不被打斷地把事情經過講完。2003年修法前,這是強制程序,法官「應」命證人連續陳述。修法後改成「得」,變成法官的裁量權。為什麼改?因為台灣在2003年引進了交互詰問制度(第166條以下),由檢辯雙方輪流對證人提問。在交互詰問的架構下,主要的訊問方式是具體問答,連續陳述反而可能讓證人漫無邊際地講,不利於聚焦爭點。但連續陳述並沒有被廢除,法官在認為有必要時仍然可以使用。某些案件裡,讓證人完整敘述事件經過,反而比片段式問答更能呈現真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為證人訊問方式之一種,授權審判長得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使證人能以完整敘事方式提供證言,與第 166 條交互詰問之問答模式互補,2003 年修法後為審判長之裁量權而非強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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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是什麼?▾
授權審判長命證人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的條文,2003 年修法後變為裁量權。
Q2連續陳述跟交互詰問差在哪?▾
連續陳述由證人主導完整敘事,交互詰問由律師輪流提問拆解事實,兩者並存互補。
Q3證人可以要求連續陳述嗎?▾
可向審判長表達意願,但最終決定權在審判長,律師事先聲請較易准許。
Q4連續陳述有時間限制嗎?▾
無明文時間限制,但偏離訊問事項或浪費庭期時審判長可隨時中斷收回。
Q5性侵案件可以用連續陳述嗎?▾
可以,且實務上常用,因創傷記憶以敘事片段儲存,連續陳述比問答式更能呈現真相。
Q6連續陳述後還能交互詰問嗎?▾
可以,連續陳述結束後仍進入交互詰問程序,雙方就陳述中的矛盾或不清楚之處逐一追問。
Q7對方證人連續陳述偏題怎麼辦?▾
向審判長表示意見聲明異議(依第 167-1 條),請求限制陳述範圍或回到問答模式。
Q8民事訴訟也適用連續陳述嗎?▾
民事訴訟法另有規範(第 318 條等),原理類似但條號與細節不同,本條僅限刑事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inuous_statement | cross_examination |
|---|---|---|
| 主導者 | 證人主導敘事節奏 | 律師控制提問節奏 |
| 法源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以下 |
| 是否強制 | 審判長裁量(得) | 當事人主導之主要方式 |
| 適合案件 | 事件複雜、創傷記憶、需呈現完整脈絡 | 事實點清楚、需要逐項驗證、彈劾證人可信度 |
| 風險 | 可能偏離爭點、拖延庭期 | 可能切碎事實、遺漏背景脈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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