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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訊問證人之方式-連續陳述)

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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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審判長得命證人連續陳述,2003 年修法後為裁量權,與交互詰問並行。

Q · 證人在法庭上可以從頭講到尾不被打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審判長可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不必走一問一答模式。2003 年修法後從強制改為裁量,搭配第 166 條交互詰問並行使用。重大或複雜案件、性侵家暴等創傷記憶案件,連續陳述常比片段問答更能還原真相。

白話解讀

坐上證人席的那一刻,多數人最害怕的不是說謊被抓,而是被一連串尖銳的問題打斷思緒,連自己要表達什麼都搞不清楚了。這條給了審判長一個工具:讓你從頭到尾、不被打斷地把事情經過講完。2003年修法前,這是強制程序,法官「應」命證人連續陳述。修法後改成「得」,變成法官的裁量權。為什麼改?因為台灣在2003年引進了交互詰問制度(第166條以下),由檢辯雙方輪流對證人提問。在交互詰問的架構下,主要的訊問方式是具體問答,連續陳述反而可能讓證人漫無邊際地講,不利於聚焦爭點。但連續陳述並沒有被廢除,法官在認為有必要時仍然可以使用。某些案件裡,讓證人完整敘述事件經過,反而比片段式問答更能呈現真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為證人訊問方式之一種,授權審判長得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使證人能以完整敘事方式提供證言,與第 166 條交互詰問之問答模式互補,2003 年修法後為審判長之裁量權而非強制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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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是什麼?

授權審判長命證人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的條文,2003 年修法後變為裁量權。

Q2連續陳述跟交互詰問差在哪?

連續陳述由證人主導完整敘事,交互詰問由律師輪流提問拆解事實,兩者並存互補。

Q3證人可以要求連續陳述嗎?

可向審判長表達意願,但最終決定權在審判長,律師事先聲請較易准許。

Q4連續陳述有時間限制嗎?

無明文時間限制,但偏離訊問事項或浪費庭期時審判長可隨時中斷收回。

Q5性侵案件可以用連續陳述嗎?

可以,且實務上常用,因創傷記憶以敘事片段儲存,連續陳述比問答式更能呈現真相。

Q6連續陳述後還能交互詰問嗎?

可以,連續陳述結束後仍進入交互詰問程序,雙方就陳述中的矛盾或不清楚之處逐一追問。

Q7對方證人連續陳述偏題怎麼辦?

向審判長表示意見聲明異議(依第 167-1 條),請求限制陳述範圍或回到問答模式。

Q8民事訴訟也適用連續陳述嗎?

民事訴訟法另有規範(第 318 條等),原理類似但條號與細節不同,本條僅限刑事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tinuous_statementcross_examination
主導者證人主導敘事節奏律師控制提問節奏
法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以下
是否強制審判長裁量(得)當事人主導之主要方式
適合案件事件複雜、創傷記憶、需呈現完整脈絡事實點清楚、需要逐項驗證、彈劾證人可信度
風險可能偏離爭點、拖延庭期可能切碎事實、遺漏背景脈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199 条の 2(主尋問の方式・証人の連続陳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161 조의 2(증인신문 방식)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證人作證方式)
🇩🇪 德國StPO § 69(Vernehmung des Zeugen — 連續陳述為原則)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31(déposition orale continue du témoi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 以交互詰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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