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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訊問證人之方式-連續陳述)

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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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審判長得命證人連續陳述,2003 年修法後為裁量權,與交互詰問並行。

Q · 證人在法庭上可以從頭講到尾不被打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審判長可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不必走一問一答模式。2003 年修法後從強制改為裁量,搭配第 166 條交互詰問並行使用。重大或複雜案件、性侵家暴等創傷記憶案件,連續陳述常比片段問答更能還原真相。

白話解讀

坐上證人席的那一刻,多數人最害怕的不是說謊被抓,而是被一連串尖銳的問題打斷思緒,連自己要表達什麼都搞不清楚了。這條給了審判長一個工具:讓你從頭到尾、不被打斷地把事情經過講完。2003年修法前,這是強制程序,法官「應」命證人連續陳述。修法後改成「得」,變成法官的裁量權。為什麼改?因為台灣在2003年引進了交互詰問制度(第166條以下),由檢辯雙方輪流對證人提問。在交互詰問的架構下,主要的訊問方式是具體問答,連續陳述反而可能讓證人漫無邊際地講,不利於聚焦爭點。但連續陳述並沒有被廢除,法官在認為有必要時仍然可以使用。某些案件裡,讓證人完整敘述事件經過,反而比片段式問答更能呈現真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為證人訊問方式之一種,授權審判長得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使證人能以完整敘事方式提供證言,與第 166 條交互詰問之問答模式互補,2003 年修法後為審判長之裁量權而非強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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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作證的時候可以要求自己先從頭講一遍嗎?

你可以向審判長表達這個意願,但最終決定權在審判長。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用「得」字,代表這是法官的裁量權。實務上,如果你的請求合理(例如事件複雜,片段回答不足以呈現全貌),審判長通常會同意。實務的點:如果你有律師,讓律師在你出庭前就向審判長聲請連續陳述,比你自己在證人席上臨時提出更正式,也更容易被准許。

Q2連續陳述跟交互詰問是什麼關係?

兩者並存但角色不同。交互詰問(第 166 條)是由檢辯雙方輪流對你提問的制度,是現行刑事審判的主要訊問方式。連續陳述(第 190 條)是由審判長決定讓你完整陳述的補充機制。通常流程是先連續陳述(如果審判長允許),再進入交互詰問。2003 年修法刪除了原條文第二項的「補充訊問」規定,因為交互詰問已經涵蓋了這個功能。

Q3連續陳述會被打斷嗎?

會。連續陳述限定在審判長指定的訊問事項範圍內,偏離範圍時審判長可中斷。對方律師也可以向審判長表示意見(依第 167-1 條聲明異議),請求限制陳述範圍或回到問答模式。所以連續陳述是一個有框架的完整敘述空間,不是沒有邊界的麥克風。

Q4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是什麼?

授權審判長命證人就訊問事項從頭到尾連續陳述的條文,2003 年修法後從強制變為裁量權。

Q5什麼叫連續陳述?

證人在法庭上以不被打斷的方式,完整敘述事件始末的訊問方式,與一問一答的詰問模式相對。

Q6「得」字在法條中是什麼意思?

「得」代表裁量權,即審判長可選擇是否採用;相對於「應」字代表強制義務,本條 2003 年從「應」改為「得」是重大轉變。

Q7為什麼 2003 年要修這條?

配合同年引進交互詰問制度(第 166 條),在新訊問架構下保留連續陳述作為補充機制,平衡兩種訴訟文化。

Q8證人怎麼聲請連續陳述?

由律師於出庭前向審判長書面聲請較正式;若無律師,可於作證時當庭向審判長表達意願,但最終決定權在審判長。

Q9連續陳述要怎麼準備?

出庭前用紙筆把事件按時間順序整理一遍,標出關鍵時間點、地點、人物,記不清楚的部分明確標註。

Q10對方證人偏題怎麼處理?

向審判長依第 167-1 條聲明異議,請求限制陳述範圍或中斷連續陳述回到問答模式。

Q11律師怎麼利用連續陳述建立優勢?

在傳喚己方證人前先聲請連續陳述,讓審判長先聽到證人完整敘事建立先入為主的印象,再由對方詰問。

Q12連續陳述 vs 交互詰問哪個有利?

連續陳述適合複雜案件、創傷記憶;交互詰問適合事實點清楚、需逐項驗證。選擇取決於案件性質與訴訟策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tinuous_statementcross_examination
主導者證人主導敘事節奏律師控制提問節奏
法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以下
是否強制審判長裁量(得)當事人主導之主要方式
適合案件事件複雜、創傷記憶、需呈現完整脈絡事實點清楚、需要逐項驗證、彈劾證人可信度
風險可能偏離爭點、拖延庭期可能切碎事實、遺漏背景脈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199 条の 2(主尋問の方式・証人の連続陳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161 조의 2(증인신문 방식)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證人作證方式)
🇩🇪 德國StPO § 69(Vernehmung des Zeugen — 連續陳述為原則)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31(déposition orale continue du témoi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mode and order of examining witnesses — 以交互詰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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