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9 條(結文之作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