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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89 條(結文之作成)

  1. 1.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2. 2.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3. 3.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4. 4.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5. 5.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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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規範結文作成:用語隨宣誓時點區分(先誓後述用「當」、先述後誓用「係」),須證人朗讀並簽名蓋章。

Q · 結文是什麼?少一個程序步驟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結文是證人具結時的法定書面,內容隨宣誓時點不同採未來式「當據實陳述」或過去式「係據實陳述」。結文必須由證人朗讀(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代讀並必要時說明意義),並由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視訊作證得以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先送,但須補寄原本。任一程序瑕疵都可能成為辯護律師質疑證據能力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一張結文,幾十個字,證人的簽名或指印。看起來像不起眼的表格文書,但這張紙是偽證罪成立的物理前提。沒有它,證人說的每一句話都少了一層法律保險栓。結文的文字有嚴格規定:如果是先宣誓再作證,寫「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果是先作證後補宣誓(第188條但書的情形),用過去式寫「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差一個字,法律效力不同。結文必須讓證人自己朗讀。讀不了的,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然後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每一步都不是形式,而是確保證人「真的知道自己在承諾什麼」的實質保障。漏掉任何一步,辯護律師都可能拿來質疑程序的合法性。2003年修法後增加了遠距作證的條文:視訊作證的證人可以用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結文,再補寄原本。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規範證人具結之結文作成程序,包含結文用語(隨宣誓時點區分「當」與「係」兩種法定文字)、朗讀義務(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簽認方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於 2003 年增訂第四、五項規範遠距作證之結文電子傳送與原本補寄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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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第 189 條的結文是什麼?

證人發誓會說實話的書面承諾,是偽證罪成立的程序鑰匙。

Q2結文「當據實陳述」跟「係據實陳述」差在哪?

前者是先宣誓再作證用的未來式承諾,後者是先作證再宣誓用的過去式承諾,用錯時態程序有瑕疵。

Q3證人不識字怎麼簽結文?

依第 189 條第二項,書記官須代為朗讀並必要時說明意義,再由證人按指印或蓋章。

Q4視訊作證的結文怎麼處理?

可先用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結文,再補寄原本。具體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Q5結文程序有瑕疵會影響證詞嗎?

可能影響證據能力,辯護律師常用此攻擊證人證詞。

Q6結文跟具結是同一件事嗎?

具結是發誓承諾的行為,結文是承諾的書面記載,兩者搭配缺一不可。

Q7證人按指印有效嗎?

與簽名、蓋章具同等效力,第三項明文允許。

Q8結文上沒有朗讀紀錄會怎樣?

未滿足第二項朗讀義務,可能構成程序瑕疵被質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s
宣誓時點[ { "label": "先誓後述", "value": "結文用語「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未來式)" }, { "label": "先述後誓", "value": "結文用語「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過去式)" } ]
簽認方式[ { "label": "能朗讀證人", "value": "自行朗讀後簽名或蓋章" }, { "label": "不能朗讀證人", "value": "書記官代讀並必要時說明意義後按指印或蓋章" } ]
作證型態[ { "label": "到庭作證", "value": "現場簽結文原本歸卷" }, { "label": "視訊作證", "value": "電子傳送結文後補寄原本"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117 條(証人の宣誓書)+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証人の宣誓)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7조(선서의 방식 - 宣誓方式)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88-189 條(證人作證 - 採告知如實作證義務制,無正式宣誓書制度,差異顯著)
🇩🇪 德國StPO § 64-65(Form des Eides, Eidesgleiche Bekräftigung - 宣誓形式與書面記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31(serment des témoins - 證人宣誓誓詞)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603(oath or affirmation to testify truthfully - 宣誓或鄭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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