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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89 條(結文之作成)

  1. 1.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2. 2.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3. 3.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4. 4.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5. 5.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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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規範結文作成:用語隨宣誓時點區分(先誓後述用「當」、先述後誓用「係」),須證人朗讀並簽名蓋章。

Q · 結文是什麼?少一個程序步驟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結文是證人具結時的法定書面,內容隨宣誓時點不同採未來式「當據實陳述」或過去式「係據實陳述」。結文必須由證人朗讀(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代讀並必要時說明意義),並由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視訊作證得以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先送,但須補寄原本。任一程序瑕疵都可能成為辯護律師質疑證據能力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一張結文,幾十個字,證人的簽名或指印。看起來像不起眼的表格文書,但這張紙是偽證罪成立的物理前提。沒有它,證人說的每一句話都少了一層法律保險栓。結文的文字有嚴格規定:如果是先宣誓再作證,寫「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果是先作證後補宣誓(第188條但書的情形),用過去式寫「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差一個字,法律效力不同。結文必須讓證人自己朗讀。讀不了的,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然後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每一步都不是形式,而是確保證人「真的知道自己在承諾什麼」的實質保障。漏掉任何一步,辯護律師都可能拿來質疑程序的合法性。2003年修法後增加了遠距作證的條文:視訊作證的證人可以用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結文,再補寄原本。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規範證人具結之結文作成程序,包含結文用語(隨宣誓時點區分「當」與「係」兩種法定文字)、朗讀義務(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代讀並說明意義)、簽認方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於 2003 年增訂第四、五項規範遠距作證之結文電子傳送與原本補寄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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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作證的時候一定要自己唸結文嗎?可以直接簽名嗎?

法律規定結文應命證人朗讀。如果你不能朗讀(視障、文盲、語言障礙),書記官必須代讀並說明意義。直接跳過朗讀就讓你簽名,這個程序不符合第 189 條第二項的要求。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辯護律師,在閱卷時發現筆錄沒有記載「朗讀結文」這個步驟,這份結文的效力就值得爭議。

Q2視訊作證時結文怎麼處理?

你可以用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先把簽好的結文傳給法院或檢察署,但必須事後補寄原本(第 189 條第四項)。具體的傳送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補寄原本這一步容易被遺忘。如果對造的證人是遠距作證,檢查結文原本是否在卷內,是一個低成本但可能有高回報的程序檢查動作。

Q3結文是什麼?

證人發誓據實陳述的法定書面承諾,是偽證罪成立的程序前提,少了它證言少了一層法律保險栓。

Q4結文「當」跟「係」差在哪?

「當」是先誓後述的未來式承諾,「係」是先述後誓的過去式承諾。一字之差,律師就能挑出程序瑕疵。

Q5什麼叫具結?

證人於陳述前後以書面承諾據實陳述之程序,違反者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Q6結文跟訊問筆錄是同一份文件嗎?

不是。訊問筆錄記載證人陳述內容,結文是證人承諾據實陳述的單獨書面,兩者各自獨立、缺一不可。

Q7證人不識字怎麼簽結文?

書記官須代為朗讀並必要時說明意義,再由證人按指印或蓋章。少了代讀說明步驟即構成程序瑕疵。

Q8視訊作證的結文怎麼處理?

可先以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結文,作證程序結束後補寄原本,具體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Q9結文程序瑕疵怎麼主張?

閱卷時逐份檢查結文用語、簽認方式、朗讀記載;發現瑕疵可於審判中以證據能力爭議或上訴時程序違法事由提出。

Q10結文上要寫哪些字?

先誓後述寫「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先述後誓寫「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用字嚴格法定不得增減。

Q11刑訴結文 vs 民訴結文差在哪?

刑訴第 189 條與民訴第 312 條都規範結文,但刑訴連動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7 年以下),民訴審判中偽證亦適用同條,但具結場域與訊問結構不同。

Q12證人結文 vs 鑑定人結文差在哪?

證人結文寫「據實陳述」承諾真相,鑑定人結文寫「公正誠實鑑定」(刑訴第 202 條)承諾客觀專業,承諾客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s
宣誓時點[ { "label": "先誓後述", "value": "結文用語「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未來式)" }, { "label": "先述後誓", "value": "結文用語「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過去式)" } ]
簽認方式[ { "label": "能朗讀證人", "value": "自行朗讀後簽名或蓋章" }, { "label": "不能朗讀證人", "value": "書記官代讀並必要時說明意義後按指印或蓋章" } ]
作證型態[ { "label": "到庭作證", "value": "現場簽結文原本歸卷" }, { "label": "視訊作證", "value": "電子傳送結文後補寄原本"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117 條(証人の宣誓書)+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証人の宣誓)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7조(선서의 방식 - 宣誓方式)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88-189 條(證人作證 - 採告知如實作證義務制,無正式宣誓書制度,差異顯著)
🇩🇪 德國StPO § 64-65(Form des Eides, Eidesgleiche Bekräftigung - 宣誓形式與書面記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31(serment des témoins - 證人宣誓誓詞)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603(oath or affirmation to testify truthfully - 宣誓或鄭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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