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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88 條(具結時期)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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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具結原則上應於訊問前為之;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Q · 證人具結要在問話前還是問話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原則上證人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目的是讓證人從第一句話起就背負偽證罪壓力。但若法官對該證人應否具結存有疑義(例如該證人可能屬於得拒絕證言之近親),可依但書命於訊問後為之,先聽其陳述再決定是否要求具結。

白話解讀

宣誓在證詞之前還是之後,聽起來像法庭裡的行政瑣事。但如果順序搞錯,整段證詞的法律效力立刻成為攻防焦點。原則很簡單:證人必須在開口作證之前宣誓。這個順序不是儀式感,是讓你從宣誓那一刻起,每句話都背負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的壓力。先誓後述,你的每個字都有刑事重量。但有一種例外:法官不確定你到底該不該宣誓的時候。比如你可能是被告的配偶,依法有權拒絕作證(第180條),但你本人搞不清楚,法官也拿不準。這時法官可以先讓你講,聽完內容再決定要不要補宣誓。這個「但書」保護的是那些不應該被強制作證的人,防止他們在搞清楚自己有沒有特權之前,就被一個宣誓綁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為證人具結時期之規範,確立「先誓後述」為原則、「先述後誓」為例外。原則在於使證詞自始即受偽證罪嚇阻;但書則在於保留法官對得拒絕證言者之程序緩衝,避免特權證人在身分釐清前即受具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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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法官忘了讓證人宣誓就開始問話,這段證詞還能用嗎?

要看具體情況。未經合法具結的證詞,在證據能力上會被質疑。最高法院曾多次判決,未依法具結之證人陳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第158條之3參照)。但如果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另有傳聞例外規則的適用空間。內行人提示:辯護律師如果發現這個漏洞,不要馬上指出來,等到對方整段證詞講完再提,策略效果更大。

Q2我是被告的太太,被傳喚作證,可以不宣誓嗎?

你依第180條有權拒絕作證。如果你決定拒絕,根本不需要宣誓。但如果你自願作證,就必須宣誓。法官可能因為你的身分適用本條但書,先聽你說再決定是否具結。內行人提示:法官有義務在訊問前告訴你有拒絕作證的權利(第185條),如果他沒說就直接要你宣誓,這個程序瑕疵可以成為日後爭議的基礎。

Q3刑事訴訟法第188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具結時期,原則訊問前具結,例外訊問後具結。是啟動偽證罪壓力與證據能力門檻的程序開關。

Q4什麼叫具結?

證人朗讀結文並簽名,承諾據實陳述否則願受偽證罪追訴的法定程序,是證詞取得證據能力的形式要件。

Q5「應否具結有疑義」是什麼意思?

法官對該證人是否符合具結要件存有真實不確定,最常見的是證人可能屬於得拒絕證言之近親或配偶但身分待釐清。

Q6先誓後述跟先述後誓差在哪?

前者是原則,證詞自始承擔偽證罪壓力;後者是但書例外,僅在身分有疑義時使用,並非萬用條款。

Q7證人到法庭後具結要怎麼進行?

法官確認身分後,請證人朗讀結文(第189條)、簽名,並依第187條告知偽證罪刑度,再開始訊問。

Q8辯護律師發現具結瑕疵要怎麼處理?

當場提出程序異議並記明筆錄,具體引用第188條本文或但書,籠統說「程序不當」法官通常不會理你。

Q9被告配偶被傳喚作證該怎麼辦?

依第180條主張拒絕證言權,若決定作證則必須具結,法官可能依但書先聽再決定具結時點。

Q10偵查中檢察官沒讓我具結直接訊問怎麼辦?

可在審判中主張該偵查中陳述未經合法具結,依第158條之3爭執證據能力,提請法院重新處理。

Q11刑事具結 vs 民事具結差在哪?

刑事依第188條原則訊問前,民事依民訴第313條亦為訊問前,但具結效果與偽證罪適用條件略有差異。

Q12證人具結 vs 鑑定人具結差在哪?

鑑定人具結依第202條,結文內容為「公正誠實之鑑定」,與證人「據實陳述」之結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odel適用情形證據能力偽證罪風險
訊問前具結(原則)一般證人、身分明確無拒絕證言權者符合第158條之3要件,原則上有證據能力自具結起全部證詞均承擔
訊問後具結(但書)應否具結有疑義者,例如可能屬於近親、配偶之證人補行具結後始具完整證據能力具結前陳述不構成偽證,具結後始有
未具結得拒絕證言而拒絕作證、或法律允許不具結者依第158條之3,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無偽證罪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155條(証人の宣誓は証言前を原則、但し特別の事由あるときは証言後可)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6조(증인에게는 신문 전에 선서하게 하여야 한다)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193條(不採宣誓制,改採訊問前告知據實陳述與偽證責任之義務)
🇩🇪 德國StPO § 59 Abs. 2(原則訊問後具結,與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相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31、446(serment de dire toute la vérité,訊問前宣誓)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before testimony, oath or affirmation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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