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具結原則上應於訊問前為之;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Q · 證人具結要在問話前還是問話後?
原則訊問前,疑義時可訊問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原則上證人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目的是讓證人從第一句話起就背負偽證罪壓力。但若法官對該證人應否具結存有疑義(例如該證人可能屬於得拒絕證言之近親),可依但書命於訊問後為之,先聽其陳述再決定是否要求具結。
宣誓在證詞之前還是之後,聽起來像法庭裡的行政瑣事。但如果順序搞錯,整段證詞的法律效力立刻成為攻防焦點。原則很簡單:證人必須在開口作證之前宣誓。這個順序不是儀式感,是讓你從宣誓那一刻起,每句話都背負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的壓力。先誓後述,你的每個字都有刑事重量。但有一種例外:法官不確定你到底該不該宣誓的時候。比如你可能是被告的配偶,依法有權拒絕作證(第180條),但你本人搞不清楚,法官也拿不準。這時法官可以先讓你講,聽完內容再決定要不要補宣誓。這個「但書」保護的是那些不應該被強制作證的人,防止他們在搞清楚自己有沒有特權之前,就被一個宣誓綁死。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為證人具結時期之規範,確立「先誓後述」為原則、「先述後誓」為例外。原則在於使證詞自始即受偽證罪嚇阻;但書則在於保留法官對得拒絕證言者之程序緩衝,避免特權證人在身分釐清前即受具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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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體情況。未經合法具結的證詞,在證據能力上會被質疑。最高法院曾多次判決,未依法具結之證人陳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第158條之3參照)。但如果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另有傳聞例外規則的適用空間。內行人提示:辯護律師如果發現這個漏洞,不要馬上指出來,等到對方整段證詞講完再提,策略效果更大。
你依第180條有權拒絕作證。如果你決定拒絕,根本不需要宣誓。但如果你自願作證,就必須宣誓。法官可能因為你的身分適用本條但書,先聽你說再決定是否具結。內行人提示:法官有義務在訊問前告訴你有拒絕作證的權利(第185條),如果他沒說就直接要你宣誓,這個程序瑕疵可以成為日後爭議的基礎。
規範證人具結時期,原則訊問前具結,例外訊問後具結。是啟動偽證罪壓力與證據能力門檻的程序開關。
證人朗讀結文並簽名,承諾據實陳述否則願受偽證罪追訴的法定程序,是證詞取得證據能力的形式要件。
法官對該證人是否符合具結要件存有真實不確定,最常見的是證人可能屬於得拒絕證言之近親或配偶但身分待釐清。
前者是原則,證詞自始承擔偽證罪壓力;後者是但書例外,僅在身分有疑義時使用,並非萬用條款。
法官確認身分後,請證人朗讀結文(第189條)、簽名,並依第187條告知偽證罪刑度,再開始訊問。
當場提出程序異議並記明筆錄,具體引用第188條本文或但書,籠統說「程序不當」法官通常不會理你。
依第180條主張拒絕證言權,若決定作證則必須具結,法官可能依但書先聽再決定具結時點。
可在審判中主張該偵查中陳述未經合法具結,依第158條之3爭執證據能力,提請法院重新處理。
刑事依第188條原則訊問前,民事依民訴第313條亦為訊問前,但具結效果與偽證罪適用條件略有差異。
鑑定人具結依第202條,結文內容為「公正誠實之鑑定」,與證人「據實陳述」之結文不同。
| model | 適用情形 | 證據能力 | 偽證罪風險 |
|---|---|---|---|
| 訊問前具結(原則) | 一般證人、身分明確無拒絕證言權者 | 符合第158條之3要件,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 自具結起全部證詞均承擔 |
| 訊問後具結(但書) | 應否具結有疑義者,例如可能屬於近親、配偶之證人 | 補行具結後始具完整證據能力 | 具結前陳述不構成偽證,具結後始有 |
| 未具結 | 得拒絕證言而拒絕作證、或法律允許不具結者 | 依第158條之3,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 無偽證罪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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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檢察官文件,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由書記官制作之。
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裁定之。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法院或檢察官文件,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由書記官制作之。
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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