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88 條(具結時期)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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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具結原則上應於訊問前為之;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Q · 證人具結要在問話前還是問話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原則上證人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目的是讓證人從第一句話起就背負偽證罪壓力。但若法官對該證人應否具結存有疑義(例如該證人可能屬於得拒絕證言之近親),可依但書命於訊問後為之,先聽其陳述再決定是否要求具結。
白話解讀
宣誓在證詞之前還是之後,聽起來像法庭裡的行政瑣事。但如果順序搞錯,整段證詞的法律效力立刻成為攻防焦點。原則很簡單:證人必須在開口作證之前宣誓。這個順序不是儀式感,是讓你從宣誓那一刻起,每句話都背負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的壓力。先誓後述,你的每個字都有刑事重量。但有一種例外:法官不確定你到底該不該宣誓的時候。比如你可能是被告的配偶,依法有權拒絕作證(第180條),但你本人搞不清楚,法官也拿不準。這時法官可以先讓你講,聽完內容再決定要不要補宣誓。這個「但書」保護的是那些不應該被強制作證的人,防止他們在搞清楚自己有沒有特權之前,就被一個宣誓綁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為證人具結時期之規範,確立「先誓後述」為原則、「先述後誓」為例外。原則在於使證詞自始即受偽證罪嚇阻;但書則在於保留法官對得拒絕證言者之程序緩衝,避免特權證人在身分釐清前即受具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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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沒有先具結就作證,證詞還能用嗎?▾
依第158條之3,未經合法具結之證人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Q2什麼情況下法官可以讓證人問完話再具結?▾
證人身分可能屬於得拒絕證言(如近親),法官對應否具結存有疑義時,可依本條但書處理。
Q3民事訴訟的具結時機跟刑事一樣嗎?▾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亦採訊問前具結,但具結效果與偽證罪適用條件略有差異。
Q4證人在地檢署作證也要具結嗎?▾
檢察官訊問證人也應依本條規定具結,否則該證詞在審判中可能被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odel | 適用情形 | 證據能力 | 偽證罪風險 |
|---|---|---|---|
| 訊問前具結(原則) | 一般證人、身分明確無拒絕證言權者 | 符合第158條之3要件,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 自具結起全部證詞均承擔 |
| 訊問後具結(但書) | 應否具結有疑義者,例如可能屬於近親、配偶之證人 | 補行具結後始具完整證據能力 | 具結前陳述不構成偽證,具結後始有 |
| 未具結 | 得拒絕證言而拒絕作證、或法律允許不具結者 | 依第158條之3,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 無偽證罪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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