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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8 days ago
司法類科
§156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檢察官蓄意用證人身分傳喚,後將其轉為被告:98==>156第一項。









b00a01422
a month ago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in good conscience),❌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98 證據取得禁止
導出156證據使用禁止
*
檢察官會「罵」人
被告就會「怕」
被告怕,反應可能會變「慢」
慢可能會產生「錯」
檢察官也不想要被告說錯吧

peilozs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98條沒有法律效果 只是訓示規定

kianpian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連結§41詢問筆錄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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