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8 條(訊問之態度)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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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禁止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被告,違反所得自白無證據能力。
Q · 被警察連續問好幾個小時、不讓休息簽的筆錄,有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若自白是在這些方法下取得,依第 156 條第 1 項不得作為證據,與筆錄上是否簽名無關,也與內容是否屬實無關。主張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可在審判任何時點提出,越早提出法院越容易調查訊問錄影。
白話解讀
二十三個字,裡面藏著讓一整份自白從證據名單上消失的力量。98 條禁止的不正訊問方法有六種明文列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加上一個兜底條款「其他不正之方法」。1997 年修法特別把「疲勞訊問」單獨拉出來寫,是因為這是台灣偵查實務中最常出現也最難界定的灰色地帶。連續訊問八小時不讓你睡覺、不給你吃飯、不讓你上廁所,每一項單獨來看似乎不到「強暴脅迫」的程度,但加在一起,你在生理極限下說出的話,法律認為跟被打出來的沒有區別。而「懇切之態度」四個字不是道德勸說,它是正面規範:訊問者有義務用尊重的方式問話。當你的自白是在不正方法下取得的,依第 156 條第 1 項,它不能當證據。不管你說的是不是真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為訊問被告之態度規範與不正方法禁止條款,明文列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五種禁止方法並設「其他不正之方法」兜底條款,同時課予訊問者「應出以懇切之態度」的正面義務,是自白任意性法則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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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是什麼?▾
規範訊問被告的態度,並禁止六種不正訊問方法,違反所得自白無效。
Q2疲勞訊問怎麼認定?▾
看訊問時段、總時長、有無休息與飲食,連續長時間無休息且在生理極限下取得的供述高度可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ethod | judgment_standard | evidence_focus |
|---|---|---|
| 強暴/脅迫 | 是否以暴力或惡害通知壓制自由意志 | 錄影畫面、傷勢、語氣 |
| 利誘 | 是否承諾訊問者無權兌現的具體利益(不起訴、交保) | 錄音中的承諾用語 |
| 詐欺 | 是否虛構事實(如謊稱共犯已招)誘使陳述 | 卷證是否存在被宣稱的事實 |
| 疲勞訊問 | 訊問時段、總時長、有無休息與飲食 | 訊問起止時間紀錄、錄影時間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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