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人證規則,鑑定人須出庭具結、接受交互詰問,虛偽陳述適用偽證罪。
Q · 鑑定人在法庭上要遵守什麼規則?
準用證人規則:交互詰問、具結、偽證罪一視同仁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鑑定人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如不得拘提、可被拒卻)外,準用人證規則。實務意義是:鑑定人必須出庭、必須具結、必須接受雙方律師交互詰問,虛偽陳述適用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重七年。專業頭銜不是免於質疑的護身符,鑑定報告必須在詰問中站得住腳才有證據能力。
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時候,適用什麼規則?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除非鑑定這一節另有規定,否則一律比照證人的規則來。這代表什麼?鑑定人可以被交互詰問、可以被要求具結(宣誓)、拒絕回答的事由跟證人一樣、偽證的法律後果也一樣。你在法庭上看到的那個穿白袍講專業術語的人,在程序上的待遇跟隔壁那個目擊車禍的路人是同一套規則。但這條的另一面才是關鍵:「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意思是鑑定人有些地方享有證人沒有的特殊待遇,例如不能被拘提(第199條)、可以被拒卻(第200條)。這條是一個分流閥:哪些事情走通用規則,哪些事情走專屬規則,全靠它來切。
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為鑑定程序的銜接性條款,採「原則準用 + 例外特別規定」立法模式,將鑑定人在出庭、具結、詰問、偽證責任等程序義務全面比照證人,同時透過第 199 條(不得拘提)、第 200 條(拒卻權)等特別規定保留鑑定人應有的獨立性,是台灣刑事訴訟區分專家證據與目擊證據邊界的核心條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準用人證規定,鑑定人如果具結後虛偽陳述,跟證人一樣適用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實務上確實有鑑定人因為在法庭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被追訴的案例。內行人提示:鑑定人具結的效力範圍只及於他在法庭上的口頭陳述,書面鑑定報告本身不在偽證罪的射程內,但報告內容若明顯造假,可能構成其他罪名。
準用證人規定的結果是,鑑定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回答。但如果問題涉及他自己的業務秘密(準用第 182 條),或回答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準用第 181 條),可以拒絕。內行人提示:律師如果發現鑑定人以「專業判斷」為由迴避具體問題,可以要求審判長命其回答,因為鑑定人不享有比證人更寬的拒絕作證權。
規定鑑定人除特別規定外,準用人證規則,包括具結、交互詰問、偽證罪適用。
鑑定人在程序義務上(出庭、具結、被詰問、偽證責任)與證人相同,但保留 199、200 條等特別保障。
指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節(鑑定及通譯)內第 199 條不得拘提、第 200 條拒卻權等不適用證人規則的例外條文。
鑑定人由法院或檢察官選任,專家證人為當事人聘請;前者中立義務較高,後者立場較傾向當事方。
於審判期日前以書狀聲請,敘明詰問必要性,由審判長准許後傳喚。
攻擊四個破口:鑑定人資格、方法論依據、樣本採集程序、儀器校正紀錄。事前準備相關文獻與專家意見。
原則由聲請鑑定一方預納,最終由敗訴方負擔。鑑定費依複雜度從數千到數十萬不等。
蒐集陳述前後矛盾、與書面報告不一致、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證據,向檢察官提出偽證罪告發。
兩者結構類似但細節不同:刑訴 197 準用範圍廣含偽證罪刑責,民訴 339 主要規範鑑定人具結與報酬,刑事責任較輕。
證人陳述親身經歷事實,鑑定人提供專業判斷意見;證人可被拘提、鑑定人不可,且鑑定人可被拒卻而證人不行。
| 比較面向 | 證人 | 鑑定人 |
|---|---|---|
| 出庭義務 | 有,可被拘提(第 178 條) | 有,但不得被拘提(第 199 條) |
| 具結 | 需具結(第 186 條) | 需具結(準用第 186 條) |
| 交互詰問 | 適用(第 166 條) | 準用適用 |
| 偽證罪 | 適用刑法第 168 條 | 準用適用 |
| 拒卻權 | 無 | 有,當事人得聲請拒卻(第 200 條) |
| 報酬 | 日費旅費(第 194 條) | 鑑定費用另計(第 209 條) |
| 資格門檻 | 無,原則為自然人即可 | 需具特別知識經驗(第 19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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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送達之住址或事務所,雖未經聲明而為檢察官或法院所知者,得將應送達之文件以掛號郵信送達之。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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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送達之住址或事務所,雖未經聲明而為檢察官或法院所知者,得將應送達之文件以掛號郵信送達之。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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