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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8 條

  1. 1.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2. 2.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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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範鑑定人選任資格與揭露義務,2023 修法後鑑定人須具備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之專業能力,並應主動揭露與訴訟關係人之合作關係及金錢資助。

Q · 法院選的鑑定人會不會偏袒對方?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第二項,鑑定人在提出意見或資料前,必須主動揭露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有無收受金錢報酬或資助,以及第三方資助者身分。不揭露不直接違法,但鑑定的證明力會被法官降低,對方也可據以聲請拒卻或重新鑑定。

白話解讀

一份DNA比對報告,一份精神鑑定書,一份車禍重建分析。這些東西可能直接決定你有罪還是無罪。但出具這些報告的人是誰選的?選的標準是什麼?他跟對方有沒有利益關係?2023年修法之前,這些問題幾乎沒有制度性的答案。修法後,這條做了兩件事。第一,明確定義誰有資格當鑑定人:不再只是含糊的「有特別知識經驗」,而是必須「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具備專業能力。第二,也是更震撼的:鑑定人必須主動揭露他跟案件當事人之間有沒有合作關係、有沒有拿過他們的錢。這條等於在鑑定人的額頭上裝了一盞透明的探照燈,讓所有潛在的偏頗都無處躲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為鑑定人選任與利益揭露之核心規範,2023 年修法後將鑑定人資格從「特別知識經驗」具體化為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五項來源,並增訂第二項強制揭露義務,要求鑑定人在提出鑑定意見前公開與訴訟關係人之合作關係、金錢報酬及第三方資助,建立刑事鑑定中立性與透明化之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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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沒有揭露利益關係會怎樣?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罰則,但未揭露的利益關係一旦被發現,會嚴重影響鑑定的證明力。法官可能因此降低對該鑑定結論的採信程度,甚至完全不採。更嚴重的情況下,對方可以此為由聲請拒卻鑑定人或要求重新鑑定。實務上最有效的做法不是等鑑定人自己揭露,而是主動調查後在法庭上核對他的揭露是否完整。

Q2法院選的鑑定人我覺得不公正怎麼辦?

兩條路。第一,依第 200 條聲請拒卻鑑定人,理由比照法官迴避事由(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有利害關係等)。第二,依第 198-1 條另行聲請選任其他鑑定人,提出不同的專業意見讓法官比較。拒卻要在鑑定人陳述前提出。如果你已經讓他做完鑑定才發現問題,原則上不能再拒卻,但如果拒卻原因是事後才發現的,仍然可以。

Q32023 年修法前後差在哪?

最大差別是揭露義務。修法前,鑑定人跟誰有合作關係、拿了誰的錢,法律不要求他主動說。修法後第二項明確列出三類必須揭露的資訊:與訴訟關係人的合作關係、金錢報酬、其他第三方資助。另外,鑑定人資格的描述也從模糊的「特別知識經驗」改為參照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702 的五項來源。揭露義務的立法理由特別提到確保鑑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這句話在法庭辯論中可以直接引用。

Q4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案件中鑑定人選任資格與利益揭露義務的核心條文,2023 年修法後強化中立性要求。

Q5什麼叫鑑定人專業能力?

依第一項第一款,須具備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五項來源其中之一,且與鑑定事項相匹配。

Q6鑑定人揭露義務的範圍是什麼?

三類:與訴訟關係人之合作關係、收受其金錢報酬及金額、第三方資助者身分及金額。

Q7鑑定人和證人有什麼差別?

證人陳述親身經歷之事實,鑑定人運用專業就特定事項提出判斷意見,後者程序準用人證但獨立規範。

Q8鑑定人怎麼選任?

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具備五項資格來源者選任一人或數人,或從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

Q9怎麼要求鑑定人揭露利益?

選任後請律師具狀請求依第 198 條第二項揭露三項資訊;候選階段可依第 198-2 條陳述意見要求預先揭露。

Q10怎麼證明鑑定人有偏頗?

調查其過去鑑定紀錄、學術發表、與當事人之合作或金錢往來,與其揭露內容交叉比對,差異即攻擊點。

Q11聲請拒卻鑑定人要多少錢?

拒卻聲請本身無裁判費,但需律師費(諮詢+書狀約 2-5 萬,含詰問策略再加 5-10 萬)。

Q12刑事 198 條 vs 民事訴訟鑑定差在哪?

刑事 198 條有強制揭露義務,民事訴訟法目前無同等規定,民事鑑定之中立性主要靠當事人聲請拒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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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修法前後對照[ { "axis": "鑑定人資格描述", "before": "有特別知識經驗(模糊)", "after": "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教育(五項具體來源)" }, { "axis": "利益揭露義務", "before": "無強制規定", "after": "三項強制揭露(合作關係 / 金錢報酬 / 第三方資助)" }, { "axis": "立法參照", "before": "本土條文", "after": "參照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702 條" }, { "axis": "違反揭露效果", "before": "無", "after": "影響證明力、可作拒卻事由"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刑事訴訟法 第 198 條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165 条(鑑定の命令)+ 第 166 条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9조(鑑定)+ 제175조(감정인의 선서)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 146-147 條(鑑定人指派與迴避)
🇩🇪 德國StPO § 73(Auswahl des Sachverständigen)+ § 74(Ablehn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56-169(désignation et récusation des expert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2(Testimony by Expert Witnesses)+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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