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98 條
- 1.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 2.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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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範鑑定人選任資格與揭露義務,2023 修法後鑑定人須具備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之專業能力,並應主動揭露與訴訟關係人之合作關係及金錢資助。
Q · 法院選的鑑定人會不會偏袒對方?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第二項,鑑定人在提出意見或資料前,必須主動揭露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有無收受金錢報酬或資助,以及第三方資助者身分。不揭露不直接違法,但鑑定的證明力會被法官降低,對方也可據以聲請拒卻或重新鑑定。
白話解讀
一份DNA比對報告,一份精神鑑定書,一份車禍重建分析。這些東西可能直接決定你有罪還是無罪。但出具這些報告的人是誰選的?選的標準是什麼?他跟對方有沒有利益關係?2023年修法之前,這些問題幾乎沒有制度性的答案。修法後,這條做了兩件事。第一,明確定義誰有資格當鑑定人:不再只是含糊的「有特別知識經驗」,而是必須「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具備專業能力。第二,也是更震撼的:鑑定人必須主動揭露他跟案件當事人之間有沒有合作關係、有沒有拿過他們的錢。這條等於在鑑定人的額頭上裝了一盞透明的探照燈,讓所有潛在的偏頗都無處躲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為鑑定人選任與利益揭露之核心規範,2023 年修法後將鑑定人資格從「特別知識經驗」具體化為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五項來源,並增訂第二項強制揭露義務,要求鑑定人在提出鑑定意見前公開與訴訟關係人之合作關係、金錢報酬及第三方資助,建立刑事鑑定中立性與透明化之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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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誰可以擔任刑事案件的鑑定人?▾
依第 198 條第一項,須具備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對鑑定事項有專業能力者,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Q2鑑定人必須揭露哪些事情?▾
與訴訟關係人有無合作關係、是否收受其金錢報酬、第三方資助者身分及金額,三項都要主動揭露。
Q3鑑定人沒揭露利益關係會怎樣?▾
法律無直接罰則,但鑑定證明力降低,可作為拒卻事由或聲請重新鑑定。
Q4我可以拒絕對方提出的鑑定人嗎?▾
可依第 200 條聲請拒卻,理由比照法官迴避事由,須在鑑定人陳述或報告前提出。
Q52023 年第 198 條修了什麼?▾
資格描述具體化為五項來源,並增訂強制揭露義務涵蓋合作關係與金錢資助。
Q6鑑定人和證人有什麼差別?▾
證人陳述其親身經歷之事實,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就特定事項提出判斷意見,兩者程序準用範圍不同。
Q7被告可以自己找鑑定人嗎?▾
依第 198-1 條被告或辯護人於偵查中可請求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並表示意見。
Q8民事訴訟的鑑定人也要揭露嗎?▾
民事訴訟法目前無同等強度規定,刑事第 198 條揭露義務僅適用刑事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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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修法前後對照 | [ { "axis": "鑑定人資格描述", "before": "有特別知識經驗(模糊)", "after": "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教育(五項具體來源)" }, { "axis": "利益揭露義務", "before": "無強制規定", "after": "三項強制揭露(合作關係 / 金錢報酬 / 第三方資助)" }, { "axis": "立法參照", "before": "本土條文", "after": "參照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702 條" }, { "axis": "違反揭露效果", "before": "無", "after": "影響證明力、可作拒卻事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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