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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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