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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並得請求檢察官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2.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於前項請求準用之。
  3.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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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並得請求檢察 官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 於前項請求準用之。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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