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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8-1 條

  1. 1.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並得請求檢察官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2. 2.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於前項請求準用之。
  3. 3.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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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之1於2023年增訂,賦予被告、辯護人於偵查中請求鑑定權,審判中亦得向法院聲請選任鑑定人。

Q · 對檢方的鑑定報告有疑問,能要求重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之1,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請求鑑定,或請求檢察官另外選任專家做鑑定;審判階段則直接向法院聲請選任鑑定人。本條於2023年6月21日增訂,把長年只屬於檢察官、法官的鑑定啟動權,部分交回被告手上。

白話解讀

2023年之前,刑事案件中的鑑定幾乎是檢察官和法官的專屬工具。檢察官覺得需要鑑定,就選人來鑑定;被告覺得鑑定結論有問題,只能在法庭上質疑,卻沒有主動啟動鑑定的程序性權利。這條在2023年被增訂進來,補上了這塊長年被忽視的拼圖。現在,被告和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請求」鑑定,也可以「請求檢察官選任」特定專業人士來做鑑定。審判階段更進一步,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法院選任鑑定人。一個字的差別很關鍵:偵查中是「請求」(檢察官可以裁量),審判中是「聲請」(法院必須回應)。這條改變的不是鑑定的技術內容,而是誰有權拉動鑑定這個機制的啟動拉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之1為2023年增訂條文,賦予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於偵查中請求鑑定,並請求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之程序權;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鑑定人,建立被告於刑事程序中主動啟動鑑定機制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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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之1是什麼?

2023年增訂的條文,給被告、辯護人主動請求鑑定的程序權

Q2偵查中請求鑑定被檢察官駁回怎麼辦?

檢察官駁回須說明理由(準用163條之1),審判中可再向法院聲請

Q3請求鑑定跟聲請鑑定差在哪?

偵查中用「請求」(檢察官有裁量權),審判中用「聲請」(法院須裁定)

Q4被告自己找專家做的鑑定報告有用嗎?

自行委託無正式證據能力,但可作彈劾證據質疑檢方鑑定

Q5輔佐人也能請求鑑定嗎?

可以,本條明列「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也有請求權

Q6什麼時候提出請求最有利?

偵查初期證據未定型前最有利,可能改變檢察官起訴決定

Q7DNA、筆跡、醫療這類鑑定都適用嗎?

適用,本條未限制鑑定類型,所有專業性事項均可請求

Q8請求鑑定需要繳費嗎?

偵查與審判階段的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國庫負擔,由請求方先付者另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_phasetrial_phase
適用階段偵查中(檢察官主導)審判中(法院主導)
用語請求聲請
受理機關檢察官法院
拒絕後救濟檢察官有裁量權,須說明理由(準用163-1)法院必須以裁定回應
請求主體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當事人(含被告與檢察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23条(被告人・弁護人の鑑定請求)及び第316条の17(公判前整理手続における鑑定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의2(피고인 또는 변호인의 감정신청)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48條(鑑定意見)及第197條(補充鑑定、重新鑑定)
🇩🇪 德國StPO § 244 Abs. 3(Beweisantrag)及 § 73(Bestellung des Sachverständi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67(contre-expertis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6(a)(1)(F)(disclosure of expert testimony)及 Daubert v. Merrell Dow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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