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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66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為假執類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 (貴部來函書為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為假執類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經報奉行政院核復如說明二之 (一) 、 (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七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71) 台財規字第一五三三○號函。

二 本件經本部研擬意見,報奉 行政院七十一年六月二日台七十一法字第九一八九號函核復可照左列研擬意見函復貴部:

(一)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請求權人未依此規定辦理,而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繫屬法院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定有明文。為被告之賠償義務機關於訴訟程序中,亦應聲請法院依該注意事項及法文辦理,貴部 (財政部) 來函所示如主旨之情形似不至發生。(二) 請求權人如未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繫屬法院又依其聲明對被告機關誤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被告機關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其因假執行支付之賠償金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宜比照一般民事訴訟事件,由各賠償義務機關自行墊付,如確因數額龐大無法墊付時,則報請其上級機關處理。墊付之賠償金於判決確定後,似可專案報請該管上級機關層轉至主管部、會審核,再依「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之規定向本部請款,同時注意有關求償權之規定,向該事件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者行使求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66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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