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27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查繫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訴訟案件,當事人如住居於台中縣,其在途期間之計算,參照本部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當事人在途期間所揭計算方法,台中縣係在台中地方法院轄區內,以距離該法院最遠鄉鎮之里數一百三十八里為標準,其在途期間計為三日,再加自台中地方法院所在地台中市,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所在地台南市有火車相通半日可達,按一日計算,故台中縣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當事人在途期間應為四日。

全文內容

查繫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訴訟案件,當事人如住居於台中縣,其在途期間之計算,參照本部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當事人在途期間所揭計算方法,台中縣係在台中地方法院轄區內,以距離該法院最遠鄉鎮之里數一百三十八里為標準,其在途期間計為三日,再加自台中地方法院所在地台中市,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所在地台南市有火車相通半日可達,按一日計算,故台中縣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當事人在途期間應為四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函民字第 27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繫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訴訟案件,當事人如住居於台中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