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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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訴願法第10條,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自己名義所為行政處分,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Q · 對受託民間機構的處分不服,訴願要向誰提?
向原委託的政府機關,不是受託民間單位
依訴願法第10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時,不服者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而非向受託機構或其母公司。理由是受託機構行使的是公權力,救濟管道必須回到委託它的行政機關。提起期間為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
白話解讀
汽機車到代檢廠驗車不合格,那張不合格通知書你以為是民間廠商的決定,所以最多只能去消保官那邊投訴。錯了。代檢廠是依法受監理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他們以自己名義做的決定,在法律上就是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做的具體決定)。意思是:你可以提訴願。但訴願不是寄給代檢廠(他們沒有上級),不是告代檢廠的母公司(民事關係不對),而是寄給原本「委託」他們的政府機關(監理機關)。海基會核發證明、民間檢驗認證機構審查、特定政府委託的代辦窗口,都是同類型的灰色地帶。看不見這條的人會把行政救濟硬塞進民事訴訟的框架,浪費時間和錢;看懂的人直接走正確軌道。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10條規範受託行使公權力情形下的訴願管轄。當民間團體或個人依法受政府機關委託、並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應以原委託機關為受理對象,而非受託機構本身。此設計確保公權力委外不致稀釋人民的行政救濟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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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間檢驗機構判我不合格,我能去消保官投訴嗎?
可以投訴,但消保官對行政處分沒有管轄權,只能協助轉介。真正的救濟管道是依訴願法第10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訴願。消保官投訴和訴願不衝突可同時進行,但訴願是核心,因為只有訴願結果具撤銷處分的法律效力。
Q2怎麼知道某個民間機構算不算「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看三個地方:決定書記載的法律依據、該機構網站的業務範圍或法源依據、委託機關的公告。如有「依○○法第○條委託辦理」字樣即屬行使公權力。純粹政府採購不算委託公權力,差別在於對人民作決定還是替政府買服務。
Q3受託民間機構的處分要向誰提訴願?
依訴願法第10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而不是向受託機構本身或其母公司。受託機構沒有上級機關,告母公司則是民事關係,方向錯誤。
Q4訴願法第10條是什麼?
規範受託行使公權力情形的訴願管轄:民間機構以自己名義所為處分,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Q5什麼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政府依法把對人民作決定的公權力交給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如代檢廠驗車、特定產品認證。
Q6受託機構的決定算行政處分嗎?
算。只要是依法受託、以自己名義對人民作成的公權力決定,即屬行政處分,可提訴願。
Q7原委託機關是誰?
把公權力委託給受託機構的那個政府機關,例如委託代檢廠的監理機關。
Q8代檢廠驗車不合格怎麼訴願?
確認受託關係 → 鎖定原委託監理機關 → 30日內遞訴願書 → 保留檢測報告與處分書。
Q9訴願期間怎麼算?
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漏載救濟教示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延長為一年。
Q10提訴願要花錢嗎?
訴願不徵收裁判費,可自行提起;若委任律師另計,但本程序門檻低。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決定書記載的授權依據、機構業務範圍、委託機關公告三處交叉確認。
Q12第10條 vs 第7條差在哪?
第10條是委託民間私人,第7條是無隸屬關係的政府機關受託事件,訴願對象認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委託型態 | 訴願對象 |
|---|---|---|
| 第7條 | 無隸屬關係機關辦理受託事件 |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依委託機關管轄 |
| 第8條 | 下級機關辦理上級委任事件 | 受委任機關之處分,向其直接上級機關 |
| 第9條 | 地方機關辦理上級委辦事件 | 受委辦機關之處分,向委辦機關提起 |
| 第10條 |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 |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
委託型態
- 第7條
- 無隸屬關係機關辦理受託事件
- 第8條
- 下級機關辦理上級委任事件
- 第9條
- 地方機關辦理上級委辦事件
- 第10條
-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
訴願對象
- 第7條
-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依委託機關管轄
- 第8條
- 受委任機關之處分,向其直接上級機關
- 第9條
- 受委辦機關之處分,向委辦機關提起
- 第10條
-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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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315 制定)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官署之首長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作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官署。
(0251218 全文修正)
訴願未決定前,原處分不失其效力,但受理訴願之官署,得因必要情形,停止其執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前條三十日之期限,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不得算入。 訴願文書送達辦法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授權範圍內,具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地位,其以自己名義而為行政處分時,自宜由委託機關就其委託事件負選任監督之責,爰增列本條,以利適用。
- 公權力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名詞
- 起訴名詞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官署之首長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作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官署。
訴願未決定前,原處分不失其效力,但受理訴願之官署,得因必要情形,停止其執行。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前條三十日之期限,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不得算入。 訴願文書送達辦法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授權範圍內,具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地位,其以自己名義而為行政處分時,自宜由委託機關就其委託事件負選任監督之責,爰增列本條,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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