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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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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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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
行政處分
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
承受
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
行政處分
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
承受
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
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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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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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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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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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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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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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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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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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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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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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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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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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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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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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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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政府機關被裁撤或改組了,那麼接手它的機關就要承擔原本的工作,並且可以被視為原本的政府機關。如果有人對這個政府機關的決定不滿意,就可以根據前七條的規定,向接手它的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縣市政府的環保局被裁撤了,接手它的工作的是該縣市政府的建設局。如果有人對環保局的某個決定不滿意,就可以根據這個法規,向建設局或該縣市政府的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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