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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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6 條規定,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機關共同做成的行政處分,應向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Q · 處分書上蓋了兩個機關的章,要向誰申訴?
向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提訴願
依訴願法第 6 條,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做成的行政處分,應向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而不是分別向各機關申訴。多數跨部會聯合處分的共同上級是行政院。寫一份訴願書即可,並在書中載明處分的共同處分性質,避免被以管轄錯誤駁回。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處分書,仔細一看,上面蓋了兩個不同部會的關防:一個是環保署、一個是衛福部。第一反應是「兩個都告嗎?分開告嗎?告錯了會被駁回嗎?」第 6 條給你一個乾淨的答案:往上找它們的共同上級。環保署和衛福部的共同上級是行政院,那就向行政院提訴願。這條解決的是行政體系裡少見但棘手的情況:多個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聯合做一個處分。如果讓你向兩個機關分別訴願,會出現兩個不同的訴願結果互相打架,同一個處分一邊被撤銷、一邊被維持,整個救濟體系會被撕裂。所以法律設計了一條「向上歸併」的解法。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6 條為共同處分的管轄規定:當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做成一個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的機關不是任一原處分機關,而是能同時管轄各該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同一處分因分別救濟而產生互相矛盾的訴願結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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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個部會的章蓋在同一張處分書上,怎麼申訴?
依訴願法第 6 條,向兩個部會的共同上級機關提訴願。多數情況下,跨部會的共同上級是行政院。寫一份訴願書即可,不需要分開告兩次。訴願書的「原處分機關」欄要把兩個共同處分機關都列出來,並明確說明這是依第 6 條的共同處分性質,避免訴願機關認定不清。
Q2共同上級可能是行政院嗎?
可能,而且實務上跨部會聯合處分的訴願目的地多數就是行政院。但更罕見的跨院共同處分,共同上級可能更高甚至需參考其他法律規定。跨部會(同屬行政院)的聯合稽查越來越普遍,記住「找行政院」這個直覺對多數案件有效。
Q3可以分別向兩個機關提訴願嗎?
不行。第 6 條要求歸併到共同上級機關,分別向各原處分機關提起會被以管轄錯誤處理,浪費 30 日訴願期限。正確做法是把兩個機關都列為原處分機關,向其共同上級提一份訴願書。
Q4訴願法第 6 條是什麼?
規定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機關共同做成的行政處分,訴願應向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提起,是行政救濟的向上歸併原則。
Q5什麼叫共同處分?
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就同一公法事件共同署名做成的同一個行政處分,例如跨部會聯合稽查的處分書。
Q6共同上級機關是什麼?
能同時管轄各該共同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跨部會(同屬行政院)案件多數為行政院。
Q7第 6 條和第 4 條差在哪?
第 4 條是單一機關處分的列舉管轄,第 6 條是多機關共同處分時歸併到共同上級機關。
Q8兩個機關聯合處分怎麼提訴願?
確認共同處分性質 → 釐清各機關隸屬層級 → 找出共同上級機關 → 30 日內向該機關提一份訴願書並引用第 6 條。
Q9共同上級機關怎麼找?
沿各機關的隸屬層級往上,找到第一個能同時管轄它們的機關;跨部會多數匯流到行政院。
Q10訴願書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原處分機關欄把共同處分的機關全部列出,並載明這是依第 6 條的共同處分性質,避免管轄認定不清。
Q11訴願期限怎麼算?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遲誤可能要走回復原狀或承擔失權風險。
Q12訴願法第 6 條 vs 第 12 條差在哪?
第 6 條處理共同處分要向誰提訴願,第 12 條處理機關間管轄有爭議或管轄不明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_article | appeal_target |
|---|---|---|
| 單一下級機關處分 | 訴願法第 4 條 | 依列舉管轄向其上級機關 |
| 前條以外機關處分 | 訴願法第 5 條 | 按管轄等級比照第 4 條 |
| 二以上不同隸屬/層級機關共同處分 | 訴願法第 6 條 | 向共同上級機關 |
| 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處分 | 訴願法第 7 條 | 視為委託機關處分,向委託機關上級 |
applicable_article
- 單一下級機關處分
- 訴願法第 4 條
- 前條以外機關處分
- 訴願法第 5 條
- 二以上不同隸屬/層級機關共同處分
- 訴願法第 6 條
- 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處分
- 訴願法第 7 條
appeal_target
- 單一下級機關處分
- 依列舉管轄向其上級機關
- 前條以外機關處分
- 按管轄等級比照第 4 條
- 二以上不同隸屬/層級機關共同處分
- 向共同上級機關
- 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處分
- 視為委託機關處分,向委託機關上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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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315 制定)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署名: 一、訴願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原處分或決定之官署。 三、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受理訴願之官署。 六、年、月、日。 有證據文件者,應添具繕本,再訴願者,並應附錄原訴願書及原決定書。 多數人共同訴願時,應由訴願人選出三人以下之代表人,並提出代表委任書。
(0251218 全文修正)
訴願人於訴願書外,應同時繕具訴願書副本送於原處分或決定之官署。 前項官署應自收到訴願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受理訴願之官署。但原處分官署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呈報受理訴願之官署。
(0591211 全文修正)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視同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比照第三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0871002 全文修正)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行政處分名詞
- 起訴名詞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署名: 一、訴願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原處分或決定之官署。 三、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受理訴願之官署。 六、年、月、日。 有證據文件者,應添具繕本,再訴願者,並應附錄原訴願書及原決定書。 多數人共同訴願時,應由訴願人選出三人以下之代表人,並提出代表委任書。
訴願人於訴願書外,應同時繕具訴願書副本送於原處分或決定之官署。 前項官署應自收到訴願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受理訴願之官署。但原處分官署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呈報受理訴願之官署。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視同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比照第三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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