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法規是說,如果有兩個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或者因為管轄不明而無法確定哪個機關有管轄權,就必須由它們的直接上級機關來確定。如果某個機關沒有管轄權,但是卻做出了訴願的決定,那麼它的上級機關就必須依照職權或者申請撤銷的程序,把這個決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在某個機關申請了某個事項,但是這個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就把這個申請轉交給了另外一個機關。但是小明不同意這個決定,他認為第一個機關有管轄權,因此他提出了訴願。這時候,如果第一個機關和第二個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或者管轄不明,就必須由它們的直接上級機關來確定哪個機關有管轄權。如果最後確定第一個機關有管轄權,那麼第二個機關就必須把這個申請移交給第一個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