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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2.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有兩個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或者因為管轄不明而無法確定哪個機關有管轄權,就必須由它們的直接上級機關來確定。如果某個機關沒有管轄權,但是卻做出了訴願的決定,那麼它的上級機關就必須依照職權或者申請撤銷的程序,把這個決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在某個機關申請了某個事項,但是這個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就把這個申請轉交給了另外一個機關。但是小明不同意這個決定,他認為第一個機關有管轄權,因此他提出了訴願。這時候,如果第一個機關和第二個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或者管轄不明,就必須由它們的直接上級機關來確定哪個機關有管轄權。如果最後確定第一個機關有管轄權,那麼第二個機關就必須把這個申請移交給第一個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