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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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隸屬於同一行政主體時,為避免自體訴訟,則無法提起救濟。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基本管轄
專家參與後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不服該行政處分者適用









a098599165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原則: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監督機關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上級機關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監督機關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上級機關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監督機關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上級機關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憲法53: 53: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舉例:若不服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直轄市政府」提出訴願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4⁵→學理上認此為嚴重立法瑕疵
§4⁸→熱門考點:行政院(C§53: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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