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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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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是一個規定人民可以向政府提出上訴的法律。根據第四條的規定,如果你不同意鄉鎮市公所的行政處分,你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上訴;如果你不同意縣市政府所屬的機關的行政處分,你也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上訴。如果你不同意縣市政府的行政處分,你可以向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門提出上訴。如果你不同意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你可以向直轄市政府提出上訴。如果你不同意直轄市政府的行政處分,你可以向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門提出上訴。如果你不同意中央政府各部會局處署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你可以向相應的部會局處署提出上訴。如果你不同意中央政府各部會局處署的行政處分,你可以向主管院提出上訴。如果你不同意中央政府各院的行政處分,你可以向原院提出上訴。簡單來說,如果你不同意政府的決定,你可以向上一級的政府機關提出上訴,直到最高層級的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