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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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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監督機關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上級機關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監督機關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上級機關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監督機關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上級機關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憲法53: 53: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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