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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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4 條規定訴願管轄依作成處分機關的層級決定:原則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不確定時送原處分機關轉送。
Q · 訴願到底要向哪個機關提?
找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不確定就送原處分機關
依訴願法第 4 條,訴願管轄按作成處分機關的層級往上提:不服鄉鎮市公所處分向縣市政府、不服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處分向縣市政府、不服縣市政府本身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不服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處分向該部會、不服中央各部會處分向主管院、不服中央各院處分向原院。實務上若不確定哪個是管轄機關,把訴願書遞給原處分機關即可,由其依法轉送,期間以遞件日為準。
白話解讀
提訴願不是想告誰就告誰,要找對機關。找錯了你的訴願會被轉來轉去,期限可能在路上耗掉。這條把每個層級可能的訴願管轄交代得清清楚楚:被鄉鎮市公所罰,向縣市政府提;被縣市政府罰,向中央主管部會提(注意這裡跳了一階);被中央部會罰,向行政院提。原則是「向作成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訴願。但訴願法第 58 條有一個救命設計:你不必親自把訴願書送到管轄機關,而是「向原處分機關」遞,由它轉送上級。這代表就算你不確定哪個是管轄機關,只要送到原處分機關就不會錯。這個設計讓「找錯機關」的風險被大幅消滅,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跑去亂送結果耽誤期限。
法律定性
訴願管轄指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依作成該處分機關的組織層級,決定應由哪一個上級機關受理並審議訴願的規則。其核心原則為「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並以原處分機關作為遞件起點,由其轉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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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不知道該向哪個機關提訴願怎麼辦?
最簡單的方法:依訴願法第 58 條,把訴願書送到對你做出處分的那個機關即可。它有法定義務轉送有管轄權的上級機關,期限以你遞給原處分機關那天為準。不要自己亂猜直接寄到行政院或內政部,可能被退回或轉送而耽誤期限。
Q2台灣現在沒有省政府了,舊資料寫的「向省政府訴願」還有效嗎?
完全失效。精省、廢省後省政府已無業務功能,本條修正時把原本「向省政府」全部改為「向中央主管部會」。不服縣市政府的處分是向中央主管部會提,不是向省政府。處分書下方的救濟教示才是現行有效指引。
Q3訴願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定訴願管轄的條文,依作成處分機關的層級決定由哪個上級機關受理訴願。
Q4什麼是原處分機關?
實際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以實施處分時的名義為準,是訴願遞件的起點。
Q5訴願管轄和行政訴訟管轄差在哪?
訴願是行政體系內部救濟,向上級機關提;行政訴訟是向行政法院提起的司法救濟。
Q6中央主管部會指的是哪些?
指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例如財政部、內政部、環境部等。
Q7訴願要怎麼提、向哪個機關?
看處分書認原處分機關層級,依第 4 條找上級機關;不確定就送原處分機關由其轉送。
Q8怎麼判斷哪個是原處分機關?
看處分書最下方蓋章的機關,以實施處分時名義為準(訴願法第 13 條)。
Q9訴願書要送到哪裡才不會錯?
依第 58 條送到原處分機關最安全,由它轉送有管轄權機關,期限以遞件日為準。
Q10訴願有沒有期限?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以向原處分機關遞件之日為準(訴願法第 14 條)。
Q11勞動局的處分要向縣市府還是中央訴願?
地方勞動局是縣市府所屬機關,依第 2 款向縣市政府提,不是向中央。
Q12國稅局 vs 地方稅務局訴願管轄差在哪?
國稅局屬財政部(向財政部提)、地方稅務局屬縣市府(向縣市府提),路線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處分機關層級 | 訴願管轄機關 | 依據 |
|---|---|---|
| 鄉(鎮、市)公所 | 縣(市)政府 | 第 4 條第 1 款 |
|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縣(市)政府 | 第 4 條第 2 款 |
| 縣(市)政府本身 |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第 4 條第 3 款 |
|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第 4 條第 4 款 |
| 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 | 各部、會、行、處、局、署 | 第 4 條第 6 款 |
| 中央各部會本身 | 主管院 | 第 4 條第 7 款 |
| 中央各院 | 原院 | 第 4 條第 8 款 |
訴願管轄機關
- 鄉(鎮、市)公所
- 縣(市)政府
-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縣(市)政府
- 縣(市)政府本身
-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
- 各部、會、行、處、局、署
- 中央各部會本身
- 主管院
- 中央各院
- 原院
依據
- 鄉(鎮、市)公所
- 第 4 條第 1 款
-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第 4 條第 2 款
- 縣(市)政府本身
- 第 4 條第 3 款
-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第 4 條第 4 款
- 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
- 第 4 條第 6 款
- 中央各部會本身
- 第 4 條第 7 款
- 中央各院
- 第 4 條第 8 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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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90315 制定)
不服不當處分者,以再訴願之決定,為最終之決定其不服違法處分之再訴願,經決定後,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0251218 全文修正)
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 訴願人不在訴願官署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前項期限,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因事變或故障致逾期限者,得向受理訴願官署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不得算入。
(0591211 全文修正)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再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七、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九、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十、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0890530 修正)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 訴願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起訴名詞
不服不當處分者,以再訴願之決定,為最終之決定其不服違法處分之再訴願,經決定後,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 訴願人不在訴願官署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前項期限,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因事變或故障致逾期限者,得向受理訴願官署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不得算入。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再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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