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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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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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4 條規定訴願管轄依作成處分機關的層級決定:原則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不確定時送原處分機關轉送。
Q · 訴願到底要向哪個機關提?
找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不確定就送原處分機關
依訴願法第 4 條,訴願管轄按作成處分機關的層級往上提:不服鄉鎮市公所處分向縣市政府、不服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處分向縣市政府、不服縣市政府本身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不服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處分向該部會、不服中央各部會處分向主管院、不服中央各院處分向原院。實務上若不確定哪個是管轄機關,把訴願書遞給原處分機關即可,由其依法轉送,期間以遞件日為準。
深度解讀
提訴願不是想告誰就告誰,要找對機關。找錯了你的訴願會被轉來轉去,期限可能在路上耗掉。這條把每個層級可能的訴願管轄交代得清清楚楚:被鄉鎮市公所罰,向縣市政府提;被縣市政府罰,向中央主管部會提(注意這裡跳了一階);被中央部會罰,向行政院提。原則是「向作成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訴願。但訴願法第 58 條有一個救命設計:你不必親自把訴願書送到管轄機關,而是「向原處分機關」遞,由它轉送上級。這代表就算你不確定哪個是管轄機關,只要送到原處分機關就不會錯。這個設計讓「找錯機關」的風險被大幅消滅,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跑去亂送結果耽誤期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訴願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起訴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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