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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10000188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因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並無隸屬關係,故不服屏東縣政府不予淹水救助金之處分而提起訴願,應依災害防救法所定業務監督關係定管轄訴願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主旨

所報有關訴願人○○○君因申請凡那比颱風淹水救助金事件,與內政部於訴願管轄權有所爭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 100 年 4 月 8 日經訴字第 10006066490 號函。

二、查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固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災害救助,惟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為各種災害應適用之特別法,並已就災害救助之權責、經費、種類及標準定有相關規定,其中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貴部為中央水災災害防救業務之主管機關,貴部亦依本法第 48 條規定,訂定發布「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為水災統一之災害救助標準。至屏東縣政府另訂之「屏東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其性質應僅屬該府為執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為之補充性規定。

三、次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因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並無隸屬關係,故該款係以業務監督關係定管轄訴願之中央主管機關,是本案不服屏東縣政府不予淹水救助金之處分,應依本法所定之中央水災災害救助業務主管機關,即貴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四、至貴部所舉其他業經內政部受理之訴願案例,姑不論各該事件之具體事實及所涉法規未盡相同,縱案情雷同,揆諸上開規定,亦不宜遽引為定本案定訴願管轄機關之論據,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10000188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因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並無隸屬關係,故不服屏東縣政府不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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