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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10000346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因不服戰地政務期間任職村幹事,遭任意資遣而未為補償所提起之訴願,應以對於推行戰地政務具有業務監督權限之國防部作為訴願管轄機關

主旨

有關訴願人○○○君因請求回復受損權利事件訴願管轄機關疑義,請本院確定訴願管轄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 100 年 6 月 27 日府人二字第 1000041636 號函。

二、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上開訴願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監督關係定之;又訴願除係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請求救濟之權利外,亦具有行政自我省察之功能,故訴願人對於縣(市)政府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之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對該行政處分具有業務監督權限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三、查已廢止之「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 4 條規定,金門、馬祖地區各設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各該地區推行戰地政務工作之指揮監督機關;同辦法第 10 條前段規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之策劃督導事宜,統由國防部負責處理;另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金門、連江兩縣,根據當地實際情形,劃分鄉(鎮)村(里),其組織由縣政府擬訂,呈報戰地政務委員會核定之。爰戰地政務結束後,不再設置戰地政務委員會,金門地區政務回歸由金門縣政府辦理,然有關戰地政務相關事務,仍應屬國防部之權責。又查本案貴府訴願答辯書所陳內容,戰地政務期間緊縮機構與裁減員額方案,與被裁減員工發給 3 個月資遣費及志願資遣人員加發半個月之薪俸,係分別依前金門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 50 年 5 月 25 日(50)會天字第 2339號令及 50 年 5 月 25 日(50)會天字第 2342 號令規定辦理。故本案訴願人以其於戰地政務期間任職村幹事,遭任意資遣而未為補償為由,所提起之訴願事件,應以對於推行戰地政務具有業務監督權限之國防部,作為訴願管轄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10000346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因不服戰地政務期間任職村幹事,遭任意資遣而未為補償所提起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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