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律字第 1010053604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1 年 06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訴願法第 1 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主旨

貴府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得否為裁處之對象乙案,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2 日府環字第 1010006106 號函。 二、關於所詢自己訴願乙節: (一)按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具有制裁性質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參照訴願法第 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 1 項規定,稱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就來函所述事實,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而構成行政罰法第 1 條所稱之「行政罰」乙節,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5 年 1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02166 號函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該辦法第 5 條至第 16 條規定之義務人為「營建業主」,如營建業主為政府機關,其未依規定盡其行政法上義務者,即可以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而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且依上開函說明四意旨,尚認為處分機關與處分相對人可為同一人。 (二)次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件貴府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係立於與一般人民之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依上揭規定,自非不得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係以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為標的,貴府既認為對自己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實不宜又認自己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否則實屬自相矛盾。 三、關於訴願管轄機關乙節: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至明,請參照。 四、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1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02166號函乙份,請參考。

正本

嘉義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律字第 101005360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