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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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9條規定,地方政府辦理上級委辦事件所為之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之處分,訴願應比照第4條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Q · 委辦事件被駁回,訴願要找誰?
向做決定的地方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不是委辦的中央
依訴願法第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上級委辦事件所為之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自己的行政處分。訴願比照第4條規定,向該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不是向委辦事項來源的中央機關。戶政、兵役、土地登記多屬此類。
白話解讀
你戶籍要遷出但戶政事務所不准,駁回你的不是內政部,是縣市政府所屬的戶政事務所。這就是「委辦」的奇怪結構:中央把屬於自己的工作(戶政、兵役、稅捐)丟給地方政府執行,地方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做決定。問題來了:你不爽要訴願,是要找委辦的中央機關,還是地方政府的上級?這條給出答案:因為決定是「受委辦機關」(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做的,所以訴願管轄比照第4條,依該受委辦機關的層級向其直接上級提起。聽起來很拗口,但它影響你的訴願書要寄到哪裡。寄錯地方就以「管轄錯誤」被退件或駁回,30 天時效在你補正過程中悄悄流逝。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9條為委辦事件訴願管轄的規範,明定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法律上認定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比照第4條層級結構,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藉此釐清「形式作成決定者」與「實質監督者」之間的救濟層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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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處分是不是委辦事件?
看公文寫的法律依據條文。如果該條文是中央法規(例如戶籍法、兵役法、土地法),但執行機關是地方政府,多半就是委辦事件。最直接的方法:問公文裡的承辦窗口這是不是委辦事項、訴願寄哪。救濟教示如果寫錯,你的訴願期間從30天延長為1年(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Q2我寄錯機關了,訴願就死了嗎?
不會。依訴願法第61條,無管轄權的機關收到訴願書應於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訴願人。訴願法明文採最初機關收受日作為提起日,所以即使機關之間轉送,你的時效以最初寄送的機關收受日為準,不會因轉送過程被吃掉;但接近30天大限時轉送仍可能緩不濟急。
Q3委辦事件訴願要向誰提起?
向做成決定的受委辦機關(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之直接上級機關,比照訴願法第4條判斷,而非委辦事項來源的中央機關。
Q4什麼叫委辦事件?
上級政府把屬於自己的工作(戶政、兵役、土地登記等)交給地方政府以自己名義執行之事務,地方所為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之處分。
Q5受委辦機關是指誰?
實際承辦委辦事件並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的地方機關,於訴願程序中即為原處分機關。
Q6委辦事件和委任事件差在哪?
委任(第8條)是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之間;委辦(第9條)是中央委由無隸屬關係的地方政府執行,兩者都向各自直接上級提起。
Q7委辦事件訴願怎麼提?
確認是否委辦→鎖定署名作成處分的受委辦機關→依第4條找其直接上級→核對救濟教示→30日內提起。
Q8怎麼判斷處分是不是委辦事件?
看公文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否為中央法規(戶籍法、兵役法、土地法),但執行機關是地方政府,多半即為委辦事件。
Q9戶政事務所駁回登記訴願寄哪裡?
向戶政事務所的直接上級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不是委辦戶政業務的內政部。
Q10委辦事件訴願期限多久?
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第14條);救濟教示漏未或錯誤告知者延長為一年(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Q11委辦(第9條)vs 委任(第8條)哪個適用?
有隸屬關係用第8條委任,無隸屬關係而由上級政府委地方執行用第9條委辦,兩者管轄都向各自直接上級提起。
Q12委辦(第9條)vs 委託私人(第10條)差在哪?
第9條委辦對象是地方機關、視為受委辦機關自己之處分;第10條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類型 | 機關關係 | 處分名義 | 訴願管轄 |
|---|---|---|---|
| 委託(第7條) |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 比照第4條向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
| 委任(第8條)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 受委任機關之處分 | 比照第4條向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
| 委辦(第9條) | 上級政府委由地方政府執行 | 受委辦機關之處分 | 比照第4條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
| 委託私人(第10條) | 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 |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
機關關係
- 委託(第7條)
-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 委任(第8條)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 委辦(第9條)
- 上級政府委由地方政府執行
- 委託私人(第10條)
- 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
處分名義
- 委託(第7條)
-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 委任(第8條)
- 受委任機關之處分
- 委辦(第9條)
- 受委辦機關之處分
- 委託私人(第10條)
-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訴願管轄
- 委託(第7條)
- 比照第4條向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 委任(第8條)
- 比照第4條向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 委辦(第9條)
- 比照第4條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 委託私人(第10條)
-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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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90315 制定)
訴願就書面決定之。但認為必要時,得令為言詞辯論。
(0251218 全文修正)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官署之長官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於決定後七日內,作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官署。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視同行政處分,人民得自該項所指之法定期限經過後滿十日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0871002 全文修正)
省(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政府依汰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其訴願管轄,宜依實務運作予以明定,爰增列本條。
(0890530 修正)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省政府已無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項之可能,本條有關省政府規定之部分,爰予刪除。
- 委辦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訴願法 第 4 條條文
訴願就書面決定之。但認為必要時,得令為言詞辯論。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官署之長官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於決定後七日內,作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官署。
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視同行政處分,人民得自該項所指之法定期限經過後滿十日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政府依汰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其訴願管轄,宜依實務運作予以明定,爰增列本條。
省政府已無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項之可能,本條有關省政府規定之部分,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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