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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訴願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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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9條規定,地方政府辦理上級委辦事件所為之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之處分,訴願應比照第4條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Q · 委辦事件被駁回,訴願要找誰?

向做決定的地方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不是委辦的中央

依訴願法第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上級委辦事件所為之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自己的行政處分。訴願比照第4條規定,向該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不是向委辦事項來源的中央機關。戶政、兵役、土地登記多屬此類。

白話解讀

你戶籍要遷出但戶政事務所不准,駁回你的不是內政部,是縣市政府所屬的戶政事務所。這就是「委辦」的奇怪結構:中央把屬於自己的工作(戶政、兵役、稅捐)丟給地方政府執行,地方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做決定。問題來了:你不爽要訴願,是要找委辦的中央機關,還是地方政府的上級?這條給出答案:因為決定是「受委辦機關」(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做的,所以訴願管轄比照第4條,依該受委辦機關的層級向其直接上級提起。聽起來很拗口,但它影響你的訴願書要寄到哪裡。寄錯地方就以「管轄錯誤」被退件或駁回,30 天時效在你補正過程中悄悄流逝。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9條為委辦事件訴願管轄的規範,明定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法律上認定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比照第4條層級結構,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藉此釐清「形式作成決定者」與「實質監督者」之間的救濟層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知道處分是不是委辦事件?

看公文寫的法律依據條文。如果該條文是中央法規(例如戶籍法、兵役法、土地法),但執行機關是地方政府,多半就是委辦事件。最直接的方法:問公文裡的承辦窗口這是不是委辦事項、訴願寄哪。救濟教示如果寫錯,你的訴願期間從30天延長為1年(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Q2我寄錯機關了,訴願就死了嗎?

不會。依訴願法第61條,無管轄權的機關收到訴願書應於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訴願人。訴願法明文採最初機關收受日作為提起日,所以即使機關之間轉送,你的時效以最初寄送的機關收受日為準,不會因轉送過程被吃掉;但接近30天大限時轉送仍可能緩不濟急。

Q3委辦事件訴願要向誰提起?

向做成決定的受委辦機關(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之直接上級機關,比照訴願法第4條判斷,而非委辦事項來源的中央機關。

Q4什麼叫委辦事件?

上級政府把屬於自己的工作(戶政、兵役、土地登記等)交給地方政府以自己名義執行之事務,地方所為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之處分。

Q5受委辦機關是指誰?

實際承辦委辦事件並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的地方機關,於訴願程序中即為原處分機關。

Q6委辦事件和委任事件差在哪?

委任(第8條)是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之間;委辦(第9條)是中央委由無隸屬關係的地方政府執行,兩者都向各自直接上級提起。

Q7委辦事件訴願怎麼提?

確認是否委辦→鎖定署名作成處分的受委辦機關→依第4條找其直接上級→核對救濟教示→30日內提起。

Q8怎麼判斷處分是不是委辦事件?

看公文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否為中央法規(戶籍法、兵役法、土地法),但執行機關是地方政府,多半即為委辦事件。

Q9戶政事務所駁回登記訴願寄哪裡?

向戶政事務所的直接上級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不是委辦戶政業務的內政部。

Q10委辦事件訴願期限多久?

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第14條);救濟教示漏未或錯誤告知者延長為一年(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Q11委辦(第9條)vs 委任(第8條)哪個適用?

有隸屬關係用第8條委任,無隸屬關係而由上級政府委地方執行用第9條委辦,兩者管轄都向各自直接上級提起。

Q12委辦(第9條)vs 委託私人(第10條)差在哪?

第9條委辦對象是地方機關、視為受委辦機關自己之處分;第10條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型機關關係處分名義訴願管轄
委託(第7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比照第4條向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委任(第8條)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受委任機關之處分比照第4條向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委辦(第9條)上級政府委由地方政府執行受委辦機關之處分比照第4條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委託私人(第10條)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機關關係

委託(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委任(第8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委辦(第9條)
上級政府委由地方政府執行
委託私人(第10條)
委託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

處分名義

委託(第7條)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委任(第8條)
受委任機關之處分
委辦(第9條)
受委辦機關之處分
委託私人(第10條)
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訴願管轄

委託(第7條)
比照第4條向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委任(第8條)
比照第4條向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委辦(第9條)
比照第4條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提起
委託私人(第10條)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法定受託事務に係る審査請求の管轄)
德國GG Art. 85(Auftragsverwaltung,委辦行政之監督與救濟結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5

(0190315 制定)

訴願就書面決定之。但認為必要時,得令為言詞辯論。

(0251218 全文修正)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官署之長官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於決定後七日內,作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官署。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視同行政處分,人民得自該項所指之法定期限經過後滿十日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0871002 全文修正)

省(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政府依汰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其訴願管轄,宜依實務運作予以明定,爰增列本條。

(0890530 修正)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省政府已無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項之可能,本條有關省政府規定之部分,爰予刪除。

(0190315 制定)

訴願就書面決定之。但認為必要時,得令為言詞辯論。

(0251218 全文修正)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住所。如係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年齡、性別。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官署之長官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前項決定書應於決定後七日內,作成正本,送達訴願人及原處分官署。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視同行政處分,人民得自該項所指之法定期限經過後滿十日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政府依汰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其訴願管轄,宜依實務運作予以明定,爰增列本條。

(0890530 修正)

省政府已無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項之可能,本條有關省政府規定之部分,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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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