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九條所稱行政處分書,包括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權義效果之一切文書在內,並不以送達之處分通知書為限,此與訴訟文書必須送達之情形,不盡相同,故縣市政府就特定農地所為重劃及開闢農事水路之公告,自屬行政處分書之一種。此項公告如經人民閱覽,其意思表示 (行政處分) 即已發生達到之效力,人民如不服公告之行政處分而欲提起訴願,應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行攻處分即告確定,無再事爭訟之餘地。
廢 61 年裁字第 7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4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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