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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參字第 59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全文內容

按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系明定申請複查之要件,似難謂為訴願法第十條之特別規定,因之如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訴願後,自仍有訴願法該條之適用,倘非受理訴願官署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自可就原處分 (複查決定數額) 而為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函參字第 59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