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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50職權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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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首次公示送達生效後,對同一當事人後續的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為之,當事人無須再次聲請。

Q · 第一次公示送達過了,後面每份文書都要再聲請一次嗎?

不用,同一當事人後續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處理,無須再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就同一案件、同一行蹤不明的當事人取得首次公示送達核准後,後續所有應送達文書(開庭通知、判決書、執行命令等)的公示送達,均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不需要再次聲請。前提是首次公示送達已依第149條嚴格要件審查核准,後續的自動接續即建立在該次審查基礎上。

白話解讀

第一次公示送達需要你自己聲請,法院核准,走完整套程序。但同一個案子裡,如果同一個找不到的當事人還需要再送第二份、第三份文書呢?每次都重新聲請一遍,既折磨你也拖累法院。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巨大的程序瓶頸:第一次公示送達成立之後,後續對同一個人的公示送達,法院直接依職權處理,你不用再聲請了。一個「蓋章」就打開了後面所有的門。這條看起來不起眼,但它的實際效果是:只要你踩過第一次公示送達的門檻,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送達問題就全部解決了。判決書、通知書、執行命令,通通自動走公示送達。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為公示送達的職權續行規定:當同一案件中,對同一應受送達而行蹤不明之當事人,於首次公示送達生效後仍須再為公示送達時,法院應依職權主動為之,毋庸當事人逐次聲請。此規定使公示送達由一次性聲請行為,轉為案件存續期間的自動接續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一次公示送達核准後,同一個案子的所有文書都自動公示送達嗎?

對同一個找不到的當事人,是的。法院依職權為之,你不需要再聲請。但案件中其他當事人要分別處理。若被告中途浮出水面,法院會恢復正常送達方式,公示送達會隨送達可能性變化而調整。

Q2法院依職權公示送達,我怎麼知道有沒有做?

法院書記官每次公示送達都要製作送達證書附卷。你可以閱卷確認。若發現某次應公示送達的文書沒有附卷紀錄,要主動向書記官反映,因為這可能影響該次送達效力。建議養成每次開庭前閱卷的習慣。

Q3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是什麼?

公示送達的職權續行規定:首次核准後,同一當事人的後續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處理,不必逐次聲請。

Q4什麼叫依職權公示送達?

法院基於職務主動進行公示送達,不待當事人再次聲請,前提是首次公示送達已依第149條核准。

Q5職權公示送達和首次公示送達差在哪?

首次須當事人聲請並經第149條審查;後續同一當事人的公示送達則由法院依第150條依職權自動為之。

Q6公示送達何時生效?

依第152條規定的公告期間經過後發生送達效力,職權續行的後續送達同樣依此時點起算。

Q7公示送達第一次過了後面怎麼處理?

你不必再動作,同一當事人的後續文書由法院依職權公示送達,建議定期閱卷確認送達證書附卷。

Q8首次公示送達要怎麼聲請?

依第149條向受訴法院聲請,釋明當事人行蹤不明、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經法院審查核准。

Q9怎麼確認法院有做後續公示送達?

閱卷查看每次送達證書是否附卷(第141條),若應公示送達卻無紀錄,主動向書記官反映。

Q10公示送達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釋明當事人最後住居所、查無下落的證明(如戶籍查詢、退件紀錄),釋明越完整核准越順。

Q11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用於有住居所但未獲會晤者;公示送達用於行蹤不明、根本無從送達者,門檻與程序不同。

Q12判決書也能依職權公示送達嗎?

可以。只要該案首次公示送達已核准,判決書的公示送達由法院依第150條依職權接續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適用情形是否需聲請生效時點
公示送達(首次,§149)當事人行蹤不明,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需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審查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公示送達(後續,§150)同一案件對同一當事人再次須公示送達不需,法院依職權為之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寄存送達(§138)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但未獲會晤不需,送達人逕行寄存寄存日起經一定期間生效
補充送達(§137)未獲會晤本人,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不需,送達人逕行交付交付時生效

適用情形

公示送達(首次,§149)
當事人行蹤不明,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
公示送達(後續,§150)
同一案件對同一當事人再次須公示送達
寄存送達(§138)
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但未獲會晤
補充送達(§137)
未獲會晤本人,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是否需聲請

公示送達(首次,§149)
需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審查
公示送達(後續,§150)
不需,法院依職權為之
寄存送達(§138)
不需,送達人逕行寄存
補充送達(§137)
不需,送達人逕行交付

生效時點

公示送達(首次,§149)
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公示送達(後續,§150)
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寄存送達(§138)
寄存日起經一定期間生效
補充送達(§137)
交付時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0条〜第113条(公示送達)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4조~제196조(공시송달)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95条(公告送达)
德國ZPO §§ 185–188(Öffentliche Zustel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9(signification à personne dont le domicile est inconnu)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FRCP Rule 4 與各州 long-arm 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前四條之囑託,由受訴法院為之。

(0231219 制定)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公示送達,得依職權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0190913 制定)

前四條之囑託,由受訴法院為之。

(0231219 制定)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公示送達,得依職權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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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