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0 條(職權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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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首次公示送達生效後,對同一當事人後續的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為之,當事人無須再次聲請。
Q · 第一次公示送達過了,後面每份文書都要再聲請一次嗎?
不用,同一當事人後續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處理,無須再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就同一案件、同一行蹤不明的當事人取得首次公示送達核准後,後續所有應送達文書(開庭通知、判決書、執行命令等)的公示送達,均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不需要再次聲請。前提是首次公示送達已依第149條嚴格要件審查核准,後續的自動接續即建立在該次審查基礎上。
深度解讀
第一次公示送達需要你自己聲請,法院核准,走完整套程序。但同一個案子裡,如果同一個找不到的當事人還需要再送第二份、第三份文書呢?每次都重新聲請一遍,既折磨你也拖累法院。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巨大的程序瓶頸:第一次公示送達成立之後,後續對同一個人的公示送達,法院直接依職權處理,你不用再聲請了。一個「蓋章」就打開了後面所有的門。這條看起來不起眼,但它的實際效果是:只要你踩過第一次公示送達的門檻,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送達問題就全部解決了。判決書、通知書、執行命令,通通自動走公示送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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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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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