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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0 條(職權公示送達)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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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首次公示送達生效後,對同一當事人後續的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為之,當事人無須再次聲請。

Q · 第一次公示送達過了,後面每份文書都要再聲請一次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就同一案件、同一行蹤不明的當事人取得首次公示送達核准後,後續所有應送達文書(開庭通知、判決書、執行命令等)的公示送達,均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不需要再次聲請。前提是首次公示送達已依第149條嚴格要件審查核准,後續的自動接續即建立在該次審查基礎上。

白話解讀

第一次公示送達需要你自己聲請,法院核准,走完整套程序。但同一個案子裡,如果同一個找不到的當事人還需要再送第二份、第三份文書呢?每次都重新聲請一遍,既折磨你也拖累法院。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巨大的程序瓶頸:第一次公示送達成立之後,後續對同一個人的公示送達,法院直接依職權處理,你不用再聲請了。一個「蓋章」就打開了後面所有的門。這條看起來不起眼,但它的實際效果是:只要你踩過第一次公示送達的門檻,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送達問題就全部解決了。判決書、通知書、執行命令,通通自動走公示送達。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為公示送達的職權續行規定:當同一案件中,對同一應受送達而行蹤不明之當事人,於首次公示送達生效後仍須再為公示送達時,法院應依職權主動為之,毋庸當事人逐次聲請。此規定使公示送達由一次性聲請行為,轉為案件存續期間的自動接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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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一次公示送達核准後,同一個案子的所有文書都自動公示送達嗎?

對同一個找不到的當事人,是的。法院依職權為之,你不需要再聲請。但案件中其他當事人要分別處理。若被告中途浮出水面,法院會恢復正常送達方式,公示送達會隨送達可能性變化而調整。

Q2法院依職權公示送達,我怎麼知道有沒有做?

法院書記官每次公示送達都要製作送達證書附卷。你可以閱卷確認。若發現某次應公示送達的文書沒有附卷紀錄,要主動向書記官反映,因為這可能影響該次送達效力。建議養成每次開庭前閱卷的習慣。

Q3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是什麼?

公示送達的職權續行規定:首次核准後,同一當事人的後續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處理,不必逐次聲請。

Q4什麼叫依職權公示送達?

法院基於職務主動進行公示送達,不待當事人再次聲請,前提是首次公示送達已依第149條核准。

Q5職權公示送達和首次公示送達差在哪?

首次須當事人聲請並經第149條審查;後續同一當事人的公示送達則由法院依第150條依職權自動為之。

Q6公示送達何時生效?

依第152條規定的公告期間經過後發生送達效力,職權續行的後續送達同樣依此時點起算。

Q7公示送達第一次過了後面怎麼處理?

你不必再動作,同一當事人的後續文書由法院依職權公示送達,建議定期閱卷確認送達證書附卷。

Q8首次公示送達要怎麼聲請?

依第149條向受訴法院聲請,釋明當事人行蹤不明、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經法院審查核准。

Q9怎麼確認法院有做後續公示送達?

閱卷查看每次送達證書是否附卷(第141條),若應公示送達卻無紀錄,主動向書記官反映。

Q10公示送達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釋明當事人最後住居所、查無下落的證明(如戶籍查詢、退件紀錄),釋明越完整核准越順。

Q11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用於有住居所但未獲會晤者;公示送達用於行蹤不明、根本無從送達者,門檻與程序不同。

Q12判決書也能依職權公示送達嗎?

可以。只要該案首次公示送達已核准,判決書的公示送達由法院依第150條依職權接續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適用情形是否需聲請生效時點
公示送達(首次,§149)當事人行蹤不明,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需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審查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公示送達(後續,§150)同一案件對同一當事人再次須公示送達不需,法院依職權為之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寄存送達(§138)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但未獲會晤不需,送達人逕行寄存寄存日起經一定期間生效
補充送達(§137)未獲會晤本人,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不需,送達人逕行交付交付時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0条〜第113条(公示送達)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4조~제196조(공시송달)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95条(公告送达)
🇩🇪 德國ZPO §§ 185–188(Öffentliche Zu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9(signification à personne dont le domicile est inconnu)
🇺🇸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FRCP Rule 4 與各州 long-arm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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