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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0 條(職權公示送達)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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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首次公示送達生效後,對同一當事人後續的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為之,當事人無須再次聲請。

Q · 第一次公示送達過了,後面每份文書都要再聲請一次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就同一案件、同一行蹤不明的當事人取得首次公示送達核准後,後續所有應送達文書(開庭通知、判決書、執行命令等)的公示送達,均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不需要再次聲請。前提是首次公示送達已依第149條嚴格要件審查核准,後續的自動接續即建立在該次審查基礎上。

白話解讀

第一次公示送達需要你自己聲請,法院核准,走完整套程序。但同一個案子裡,如果同一個找不到的當事人還需要再送第二份、第三份文書呢?每次都重新聲請一遍,既折磨你也拖累法院。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巨大的程序瓶頸:第一次公示送達成立之後,後續對同一個人的公示送達,法院直接依職權處理,你不用再聲請了。一個「蓋章」就打開了後面所有的門。這條看起來不起眼,但它的實際效果是:只要你踩過第一次公示送達的門檻,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送達問題就全部解決了。判決書、通知書、執行命令,通通自動走公示送達。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為公示送達的職權續行規定:當同一案件中,對同一應受送達而行蹤不明之當事人,於首次公示送達生效後仍須再為公示送達時,法院應依職權主動為之,毋庸當事人逐次聲請。此規定使公示送達由一次性聲請行為,轉為案件存續期間的自動接續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是什麼?

它是公示送達的職權續行規定:首次公示送達核准後,同一當事人的後續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處理,不必逐次聲請。

Q2公示送達第一次過了後面還要聲請嗎?

不用。對同一當事人後續的公示送達,法院依第150條依職權為之。

Q3判決書找不到被告也能公示送達嗎?

可以。只要該案首次公示送達已核准,判決書的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接續處理。

Q4法院依職權公示送達會不會太草率?

不會。後續自動接續以第149條首次嚴格審查為前提,品質關卡在第一次已把關。

Q5被告中途出現了還會繼續公示送達嗎?

不會。當被告可正常送達時,法院會恢復一般送達方式,公示送達非永久標籤。

Q6我怎麼確認法院有做後續公示送達?

可閱卷查看每次的送達證書是否附卷(第141條),缺漏應主動向書記官反映。

Q7強制執行階段也適用第150條嗎?

執行法院通知債務人時,可援引訴訟階段已做公示送達的基礎接續處理,使勝訴判決得以執行。

Q8首次公示送達要怎麼聲請?

依第149條向受訴法院聲請並釋明當事人行蹤不明,經法院審查核准後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適用情形是否需聲請生效時點
公示送達(首次,§149)當事人行蹤不明,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需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審查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公示送達(後續,§150)同一案件對同一當事人再次須公示送達不需,法院依職權為之依第152條規定期間經過後生效
寄存送達(§138)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但未獲會晤不需,送達人逕行寄存寄存日起經一定期間生效
補充送達(§137)未獲會晤本人,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不需,送達人逕行交付交付時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0条〜第113条(公示送達)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4조~제196조(공시송달)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95条(公告送达)
🇩🇪 德國ZPO §§ 185–188(Öffentliche Zu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9(signification à personne dont le domicile est inconnu)
🇺🇸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FRCP Rule 4 與各州 long-arm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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