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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決字第 0376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對無法通知換發新股之股東,須經何種程序,始屬合法通知疑義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對無法通知換發新股之股東,須經何種程序,始屬合法通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經 (八八) 商字第八八二二○三五六號函。

二 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係對於意思表示非因表意人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所為之規定:查本件公司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如非因公司之過失,而不知股東之居所而無法通知其換取時公司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上開民法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為合法之通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決字第 0376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對無法通知換發新股之股東,須經何種程序,始屬合法通知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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