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2條規定公示送達生效時點:自黏貼公告處或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之日起算經二十日生效,依外國送達事由者經六十日生效。
Q · 行政訴訟被公示送達,什麼時候算正式送達?
黏貼或網站公告起20天、外國送達60天生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82條,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分三種計算基準:黏貼公告處之日、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之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最後登載之日,三者中最後一個基準起算經二十日發生效力。若是因人在外國而依前條第三款辦理的公示送達,則經六十日才生效。但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即生效。生效日一到,上訴等程序期間隨即開始倒數。
假設你正在跟政府打行政訴訟,但因為某些原因(搬家沒通知、人在國外)法院找不到你,於是法院依職權做了「公示送達」。問題來了:什麼時候算「你正式收到」?這條法律給了一個關鍵的時間表:黏貼公告或登上行政法院網站後,過 20 天就算送達;如果是因為人在外國而公示送達,要等 60 天才生效。這個「生效」兩個字的份量非常重,因為從那一天起,你的上訴期限、抗告期限、所有程序時鐘都開始倒數。也就是說,你可能從來沒看過任何法院文件,但你已經被送達了,你的上訴期間已經在跑了,你不知道而已。早期還必須登報,現在科技進步,行政法院網站公告就有效力,這也表示一般人更難「無意中發現」自己被送達。
行政訴訟法第82條為公示送達生效時點之規範,明定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日、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之日、或登載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依前條第三款(外國送達不能)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生效;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生效。此為擬制送達制度,不以當事人實際收受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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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記下公告日期,從那天起算20天就是擬制送達日,再從擬制送達日起算20天就是上訴期間截止日。同時當天就到法院書記官處閱卷,了解案件全貌和判決內容。實務提示:千萬不要拖到下週,公示送達計算的是日曆日不是工作日,週末也算。
原則上算日曆日。但期間末日如果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順延至次日(行政訴訟法第88條準用)。所以最後一天剛好遇假日,可以順延到下個工作日。實務提示:但不要倚靠這個順延規則,提早幾天行動才是穩妥做法。
立法者考慮國際郵遞和通訊的時間差,給外國當事人比較合理的反應期間。但這60天是擬制送達的計算期間,不是給你60天思考要不要上訴。生效後還是要在20天內決定是否上訴。實務提示:人在國外時最好的方式不是依賴60天緩衝,而是事先指定台灣的送達代收人。
法院於當事人處所不明等情形依職權以公告方式送達,經法定期間擬制為已送達,不以實際收受為要件。
一般事由經二十日生效;因人在外國依前條第三款辦理者經六十日生效。差別在外國送達給予較長反應期間。
不以當事人實際收到文書為要件,而依法律規定時點視為已送達,當事人縱未知情期間仍進行。
一般送達以實際交付為準;公示送達以公告加期間擬制生效,是當事人下落不明時的最後手段。
立即到行政法院書記官處閱卷,確認黏貼公告日與網站公告日,計算生效日與上訴期間,盡快決定救濟。
取黏貼/網站/公報最後登載日之最後者起算,一般加20日、外國送達加60日,末日逢休息日順延。
自擬制送達生效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逾期即喪失上訴權。
閱卷檢視送達程序有無瑕疵,若法院未盡查址義務或公告計算錯誤,可據以聲請回復原狀或再審。
法理相同,但行政訴訟依本條,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生效期間與管道規定各自獨立。
| 情境 | 生效時點 | 生效期間 | 反應緩衝 |
|---|---|---|---|
| 一般公示送達(首次) | 黏貼/網站/公報最後登載日起算 | 20日 | 中等 |
| 外國送達不能(依前條第3款) | 同上起算 | 60日 | 較長 |
| 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公示送達 | 黏貼公告處之翌日 | 翌日即生效 | 幾乎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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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中段「其登載公報或新聞者」修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為求與目前實際情況相符,爰將「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為求體例一致,將「法院」修正為「行政法院」。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中段「其登載公報或新聞者」修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為求與目前實際情況相符,爰將「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為求體例一致,將「法院」修正為「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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