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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8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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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82條規定公示送達生效時點:自黏貼公告處或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之日起算經二十日生效,依外國送達事由者經六十日生效。

Q · 行政訴訟被公示送達,什麼時候算正式送達?

依行政訴訟法第82條,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分三種計算基準:黏貼公告處之日、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之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最後登載之日,三者中最後一個基準起算經二十日發生效力。若是因人在外國而依前條第三款辦理的公示送達,則經六十日才生效。但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即生效。生效日一到,上訴等程序期間隨即開始倒數。

白話解讀

假設你正在跟政府打行政訴訟,但因為某些原因(搬家沒通知、人在國外)法院找不到你,於是法院依職權做了「公示送達」。問題來了:什麼時候算「你正式收到」?這條法律給了一個關鍵的時間表:黏貼公告或登上行政法院網站後,過 20 天就算送達;如果是因為人在外國而公示送達,要等 60 天才生效。這個「生效」兩個字的份量非常重,因為從那一天起,你的上訴期限、抗告期限、所有程序時鐘都開始倒數。也就是說,你可能從來沒看過任何法院文件,但你已經被送達了,你的上訴期間已經在跑了,你不知道而已。早期還必須登報,現在科技進步,行政法院網站公告就有效力,這也表示一般人更難「無意中發現」自己被送達。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82條為公示送達生效時點之規範,明定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日、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之日、或登載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依前條第三款(外國送達不能)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生效;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生效。此為擬制送達制度,不以當事人實際收受為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黏貼公告處之日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之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最後登載之日是否依前條第三款(外國送達不能)是否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公示送達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看到行政法院網站有我名字的公示送達,怎麼辦?

立刻記下公告日期,從那天起算20天就是擬制送達日,再從擬制送達日起算20天就是上訴期間截止日。同時當天就到法院書記官處閱卷,了解案件全貌和判決內容。實務提示:千萬不要拖到下週,公示送達計算的是日曆日不是工作日,週末也算。

Q2公示送達20天的計算,週末和國定假日算嗎?

原則上算日曆日。但期間末日如果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順延至次日(行政訴訟法第88條準用)。所以最後一天剛好遇假日,可以順延到下個工作日。實務提示:但不要倚靠這個順延規則,提早幾天行動才是穩妥做法。

Q3為什麼外國送達要60天才生效?

立法者考慮國際郵遞和通訊的時間差,給外國當事人比較合理的反應期間。但這60天是擬制送達的計算期間,不是給你60天思考要不要上訴。生效後還是要在20天內決定是否上訴。實務提示:人在國外時最好的方式不是依賴60天緩衝,而是事先指定台灣的送達代收人。

Q4行政訴訟公示送達是什麼?

法院於當事人處所不明等情形依職權以公告方式送達,經法定期間擬制為已送達,不以實際收受為要件。

Q5公示送達20天和60天差在哪?

一般事由經二十日生效;因人在外國依前條第三款辦理者經六十日生效。差別在外國送達給予較長反應期間。

Q6什麼叫擬制送達?

不以當事人實際收到文書為要件,而依法律規定時點視為已送達,當事人縱未知情期間仍進行。

Q7公示送達和一般送達差在哪?

一般送達以實際交付為準;公示送達以公告加期間擬制生效,是當事人下落不明時的最後手段。

Q8被公示送達怎麼辦?

立即到行政法院書記官處閱卷,確認黏貼公告日與網站公告日,計算生效日與上訴期間,盡快決定救濟。

Q9公示送達生效日怎麼算?

取黏貼/網站/公報最後登載日之最後者起算,一般加20日、外國送達加60日,末日逢休息日順延。

Q10公示送達後上訴要多久內提出?

自擬制送達生效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逾期即喪失上訴權。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收到、可以救濟?

閱卷檢視送達程序有無瑕疵,若法院未盡查址義務或公告計算錯誤,可據以聲請回復原狀或再審。

Q12行政訴訟公示送達 vs 民事訴訟公示送達差在哪?

法理相同,但行政訴訟依本條,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生效期間與管道規定各自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生效時點生效期間反應緩衝
一般公示送達(首次)黏貼/網站/公報最後登載日起算20日中等
外國送達不能(依前條第3款)同上起算60日較長
對同一當事人重複公示送達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翌日即生效幾乎為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12条(公示送達の効力発生・掲示開始から2週間)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6조(공시송달의 효력발생・게시한 날부터 2주)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95条(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 德國VwZG § 10 i.V.m. ZPO § 188(Öffentliche Zustellung・zwei Wochen nach Ausha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59(notification à une personne sans domicile ni résidence connus)
🇺🇸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due process standard: 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 339 U.S.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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