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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81公示送達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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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送達處所不明、向治外法權人送達無效、或於外國送達不能或無效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Q · 對方搬家找不到人,行政訴訟還能繼續嗎?

能。依行政訴訟法 81 條可公示送達,視為已合法送達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當應送達處所不明、向治外法權人送達無效、或於外國送達不能或無效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示送達。法院將文書黏貼於公告處、登載於行政法院網站或登報,經第 82 條所定期間(國內 20 日、外國 60 日)後,法律上即視為已合法送達,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相關不變期間亦自送達生效日起算。

白話解讀

政府告你,你卻搬家了沒留地址;或你人在國外,台灣的法院找不到你。這時候行政訴訟就卡住了嗎?不會。法院有一個你可能從沒聽過的招數叫「公示送達」:把法院文書貼在法院公告欄、登在法院網站、登報,經過一段時間後,法律上就當作你「收到了」。聽起來很離譜對吧?但這條法律就是這樣寫的。對你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正在跟政府打行政訴訟(例如告稅捐機關、告環保署、告地方政府),對方一旦聲請公示送達成功,你就算實際上根本沒看到任何文件,法院還是會繼續審、繼續判、判決還是會生效。換句話說,地址登記和聯絡方式的維護,在行政訴訟中不是行政小事,而是攸關你還能不能參與訴訟的存亡問題。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是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的特別送達方法,指當行政法院無法以一般方式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時,改以張貼公告、登載法院網站或登報的公開方式,使文書在經過法定期間後於法律上視為已送達。其適用以三款事由為限:應送達處所不明、向治外法權人送達無效、於外國送達不能或無效,並須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始得為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搬家了沒通知法院,會怎樣?

後果可能很嚴重。法院依原地址送達被退回後,可能依本條第 1 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或依職權公示送達。一旦公示送達生效,法律上視為你已收到,後續期間照算。內行人提示:訴訟進行中搬家,當天就要寫一張陳報狀給法院更新地址,這是律師的標準動作。

Q2被公示送達的判決,還有救嗎?

看時間點。判決確定前發現,立刻提上訴。判決確定後,要看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的再審事由(例如送達程序有重大瑕疵、機關明知你地址卻仍聲請公示送達)。內行人提示:再審門檻很高,主動維護地址永遠比事後補救容易十倍。

Q3國外工作期間怎麼避免被公示送達?

出國前到法院辦理指定送達代收人(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指定一位在台灣的親友或律師代收文書。這個動作只要一張陳報狀加授權書,就能完全阻斷公示送達的可能性。內行人提示:商務人士和留學生最常踩這個坑,事前一張紙就能避免後續一輩子的麻煩。

Q4公示送達是什麼意思?

法院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時,改以張貼公告、登法院網站或登報的公開方式,經法定期間後於法律上視為已送達。

Q5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哪些公示送達事由?

三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向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而無效、於外國送達不能依第 77 條辦理或預知無效。

Q6什麼叫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指已盡相當查址義務後,仍無法確定當事人應受送達的住居所或事務所,並非一退回就算不明。

Q7公示送達跟一般送達差在哪?

一般送達是把文書實際交付當事人;公示送達是以公告擬制送達,當事人未必實際看到文書,僅在三款例外事由下適用。

Q8行政訴訟找不到當事人怎麼辦?

法院得依第 81 條依聲請或依職權公示送達:張貼公告、登載行政法院網站或登報,經第 82 條期間後生效。

Q9被公示送達後我該怎麼因應?

立即閱卷確認進度→判決未確定即提上訴→已確定評估第 273 條再審→陳報明確地址防再犯。

Q10公示送達多久生效、期間怎麼算?

依第 82 條,黏貼公告或登載法院網站之日起 20 日生效;於外國公示送達為 60 日,上訴期間自生效日起算。

Q11怎麼證明對方地址其實是可查的、阻止公示送達?

提出戶籍謄本、租屋契約、近期匯款或就醫紀錄等證據,主張地址可查,法院審查聲請非自動核准。

Q12行政訴訟公示送達 vs 民事訴訟公示送達差在哪?

概念相同,行政訴訟法 81、82 條的事由與生效期間與民訴 149、152 條對照,外國送達同樣有較長生效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項事由典型情境聲請或職權生效期間
第一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當事人搬遷未陳報、住居所查無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黏貼公告起 20 日
第二款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向享有外交豁免者之處所送達遭拒或無效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黏貼公告起 20 日
第三款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 77 條辦理或預知無效當事人在國外、外國拒絕或無法協助送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60 日(第 82 條)

事由

第一款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第二款
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第三款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 77 條辦理或預知無效

典型情境

第一款
當事人搬遷未陳報、住居所查無
第二款
向享有外交豁免者之處所送達遭拒或無效
第三款
當事人在國外、外國拒絕或無法協助送達

聲請或職權

第一款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第二款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第三款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生效期間

第一款
黏貼公告起 20 日
第二款
黏貼公告起 20 日
第三款
60 日(第 82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0条(公示送達の要件)/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7条 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4조(공시송달의 요건)/행정소송법 준용
中國民事诉讼法 公告送达条款(行政诉讼法准用,被告下落不明時公告送达)
德國ZPO § 185(öffentliche Zustellung),VwGO § 56 準用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9(procès-verbal de recherches lorsque le domicile est inconnu)
美國Service by publication / constructive service(FRCP 4,州 long-arm 與正當程序界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0981222 修正)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為使文字簡明,爰將「如有」修正為「有」。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0981222 修正)

一、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為使文字簡明,爰將「如有」修正為「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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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