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1 條(公示送達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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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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