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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44 條(命行政機關參加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2.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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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間接影響)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輔助參加 II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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