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44 條(命行政機關參加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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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間接影響)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輔助參加
II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