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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45 條(命參加之裁定及其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
  2. 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命當事人或第三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3.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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