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43 條(參加訴訟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 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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