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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43 條(參加訴訟之程序)

  1. 1.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2. 2.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3. 3.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4. 4.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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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須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三款事項,不合要件法院得裁定駁回,當事人得提抗告,且裁定確定前仍得為訴訟行為。

Q · 聲請參加行政訴訟的書狀要寫什麼?被駁回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參加書狀須表明三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三、參加訴訟之陳述。其中第二款是駁回率最高的地雷,必須用具體事實描述。若法院認為不合第 42 條要件,會以裁定駁回,但你可依第 3 項對裁定提抗告;更關鍵的是第 4 項,駁回裁定確定前你仍得為訴訟行為。

白話解讀

前一條給了你聲請參加訴訟的權利,這一條告訴你「怎麼用」。書狀必須寫清楚三件事:你要參加的是哪一個訴訟、你的權利會因撤銷結果受到什麼損害、你要做什麼樣的陳述。三件事缺一不可。如果你的聲請不符合第42條的要件,法院會用裁定駁回。但這條最重要的設計藏在最後兩項:你被駁回不是世界末日,你可以對裁定提抗告;而且在裁定確定前(也就是抗告還沒被駁回前),你已經可以為訴訟行為了。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法律不希望你的程序權利被一個還沒確定的裁定卡死。就算法院第一時間說你不夠格參加,你還是可以一邊抗告一邊實際參與訴訟。等到上級法院確認你真的不夠格,你前面做的訴訟行為才會失效。這種「先參加再確認」的設計,是行政訴訟對第三人保護到位的證明。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43 條為獨立參加訴訟的程序規範,要求第三人聲請參加撤銷訴訟時,須以參加書狀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之損害、參加訴訟之陳述三款事項;法院認不合要件得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且於駁回裁定確定前仍得為訴訟行為,兼顧程序過濾與第三人程序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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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參加訴訟的書狀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書狀須表明三件事: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三、參加訴訟之陳述。第二款是駁回率最高的地雷,要用具體數字、具體損失、具體法律關係描述,並附上合約、許可、登記等證據。

Q2我的參加聲請被駁回了,是不是就完全沒戲了?

不是。依第 43 條第 3 項你可對駁回裁定提抗告(10 日內)。更重要的是第 4 項:在抗告確定駁回前你仍得為訴訟行為,可一邊抗告爭資格、一邊實際參與訴訟。很多人收到駁回裁定就放棄,等於主動丟掉法律給的雙軌權利。

Q3行政訴訟法 43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聲請參加撤銷訴訟的程序,要求參加書狀表明三款事項,並設駁回後的抗告與續行訴訟行為機制。

Q4參加書狀的三款事項是什麼?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三、參加訴訟之陳述。第二款須具體。

Q5什麼叫獨立參加訴訟?

撤銷訴訟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該第三人以獨立當事人地位加入訴訟,依第 42、43 條進行。

Q6駁回參加的裁定是什麼?可以救濟嗎?

法院認聲請不合要件時作成的駁回裁定,第三人得依第 3 項提抗告,並依第 4 項在確定前仍為訴訟行為。

Q7怎麼聲請參加行政訴訟?

確認符合第 42 條要件後,撰寫參加書狀逐項表明三款,附證據向繫屬之行政法院遞狀。

Q8參加書狀第二款損害怎麼寫才會過?

用具體數字、事實與法律關係描述,如撤銷後已投入設備或既有許可將無法續用,避免抽象空話。

Q9參加聲請被駁回怎麼提抗告?

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抗告,同時依第 4 項繼續提出實體訴訟主張,雙軌並進。

Q10聲請參加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本條未明定起算日,實務上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為宜;對駁回裁定不服則須 10 日內抗告。

Q11獨立參加 vs 輔助參加差在哪?

獨立參加(42、43 條)第三人有獨立當事人地位;輔助參加(44 條)只輔助一造,書狀與效力範圍不同。

Q12第 43 條 vs 民事訴訟法 59 條差在哪?

兩者都規範參加書狀要件,但 43 條用於行政撤銷訴訟、聚焦撤銷結果損害;民訴 59 條用於私法爭議的參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獨立參加(第42、43條)輔助參加(第44條)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第41條)
依據條文第 42 條要件+第 43 條程序第 44 條第 41 條
參加人地位受撤銷結果損害的第三人,獨立當事人地位輔助一造的參加人訴訟標的對第三人須合一確定
書狀三款要件須表明本訴訟、將受損害、參加陳述依各該程序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命參加為主
被駁回救濟得抗告,且裁定確定前仍得為訴訟行為依抗告一般規定多由法院職權發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2条(第三者の訴訟参加)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16조(제3자의 소송참가)
🇨🇳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 德國VwGO § 65(Beiladung)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632-1 et s.(interven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4(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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