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2.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3.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4.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uang999
11 day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如依訴訟之法律關係,原告與其所請求撤銷或變更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該第三人因該行政處分而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成為裁判對象,該行政處分經判決撤銷或變更者,對該第三人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 215 條),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或變更判決而消滅或變更。為保障該第三人之訴訟防禦權,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 16 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於此情形,行政法院之裁量權限已限縮為零。本院 89 年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補充
huang999
11 day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指利害關係相反之第三方),「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下P388,103年11月1st決議。行政法院裁量權限限縮為零。
danielguo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其「得」根據實務應解釋為「應」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直接影響)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II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III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IV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