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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42 條

  1. 1.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2. 2.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3. 3.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4. 4.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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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撤銷訴訟結果若將損害第三人權利,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因其聲請命其獨立參加,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攻防方法。

Q · 別人在告政府撤銷我拿到的許可,我可以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若撤銷訴訟的結果會損害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你可以主動向審理的行政法院具狀聲請獨立參加,法院也可能依職權命你參加。參加後你不是擺設,依第2項可提出獨立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包含自己的證據與法律論點,立場可以跟原告、被告都不同,純粹為自己的權益而戰。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41條)處理的是「不拉這個第三人進來判決會出問題」的硬性情境。第42條處理的是另一種:「不拉這個第三人進來判決雖然能成立,但他的權益會被默默損害」。差別在哪?前者是法院的強制義務,後者是法院的裁量空間加上第三人的主動權。如果你是那個權益可能被損害的第三人,本條給你兩條路:被動等法院依職權拉你進來,或主動聲請參加。一旦進到訴訟,你不只是擺設,你有獨立的攻擊防禦權,可以提出自己的證據、自己的法律論點。最後一項還藏了一個重要設計:如果你跟別人就同一件事都打了行政訴訟,後起訴的那個會被「視為」前案的參加人,避免兩個法院做出矛盾判決。這條對於商業競爭者、土地相鄰戶、同行業者特別關鍵,因為政府的一個處分常常會牽動一整圈第三人。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42條所稱獨立參加,指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或因其聲請裁定允許參加;參加人取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地位,係行政訴訟對利害關係第三人最完整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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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競爭對手在告主管機關撤銷我的營業執照,我可以做什麼?

立刻向審理該案的行政法院具狀聲請獨立參加訴訟(第43條規定書狀應載事項),說明你的權利如何因撤銷結果受損(執照被撤等於停業)。參加後可提出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越早越好,言詞辯論終結後能做的就只剩等判決;且不參加判決仍會對你發生實質效力,「不參加」幾乎沒有好處。

Q2我已經告了,另一個利害關係人又就同一處分另案起訴,會怎樣?

依本條第4項,後起訴的利害關係人會被視為你案件的參加人,目的是讓同一處分集中審理、避免不同法院做出矛盾判決。對你而言訴訟突然多了一個獨立聲音,立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知道有人另案起訴後,立刻評估其立場與證據是否對你有利,據以調整攻防策略。

Q3行政訴訟法42條的獨立參加是什麼?

撤銷訴訟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益時,法院得命其參加或第三人主動聲請參加,並能提出獨立攻防,是行政訴訟對第三人最完整的程序保障。

Q4什麼叫視為參加?

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另案起訴時,法律擬制其為前案參加人(第4項),目的是集中審理、避免不同法院判決矛盾。

Q5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是什麼?

參加人得提出與原告、被告皆不同的主張與證據,純粹為自己權益辯護,不必附和任一方。

Q6第41條和第42條參加差在哪?

第41條是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的強制參加(法院義務),第42條是結果損害第三人權益時的裁量加聲請參加(雙軌)。

Q7行政訴訟法42條怎麼聲請參加?

向審理該案的行政法院具狀聲請,依第43條載明應記載事項,說明你的權利如何因撤銷結果受損。

Q8聲請參加要在什麼時候做?

原則上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越早越好,逾時將失去實質影響判決的機會。

Q9參加後可以做什麼?

依第2項提出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包含自己的證據(許可申請文件、鑑定報告)與法律論點。

Q10怎麼證明我的權益會受損?

提出處分撤銷將直接影響你的證據,如執照被撤即停業、得標資格被撤即喪失契約利益。

Q11獨立參加 vs 輔助參加(第44條)差在哪?

獨立參加人有獨立攻防權、為自己權益而戰;輔助參加(命機關參加)主要協助一造,地位不同。

Q12獨立參加 vs 民事訴訟參加差在哪?

民訴第58條的參加重在輔助一造,行政訴訟第42條獨立參加更強調第三人為自身權益的獨立地位與攻防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_labelitem_aitem_b_labelitem_b
發動方式第41條必要參加法院強制命參加(義務)第42條獨立參加法院裁量+第三人聲請(雙軌)
適用情形第41條必要參加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第42條獨立參加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參加人權能第41條必要參加受合一確定拘束第42條獨立參加得提出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2条(第三者の訴訟参加)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16조(제3자의 소송참가)
🇨🇳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 德國VwGO § 65(Beiladung,insb. notwendige Beiladung Abs. 2)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icle R632-1(interven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4(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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