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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41 條(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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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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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III、41、39、民訴56、56-1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必要參加 必要共同訴訟獨立參加 紛爭一次解決、訴訟經濟 🔵林明昕師: 立法論上不妥,強制參加侵害人民憲法16消極不訴訟之自由、處分權主義
gregoryhsieh02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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