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41 條(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ccw202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07III、41、39、民訴56、56-1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必要參加
必要共同訴訟獨立參加
紛爭一次解決、訴訟經濟
🔵林明昕師:
立法論上不妥,強制參加侵害人民憲法16消極不訴訟之自由、處分權主義
gregoryhsieh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紛爭一次解決、訴訟經濟🆚憲§16消極不訴訟之自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