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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40 條(續行訴訟權)

  1. 1.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2. 2.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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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普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一人撤回不影響其他人繼續訴訟,法院指定期日須通知每位共同訴訟人。

Q · 和別人一起告政府,其中一個人撤告,我還能繼續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第一項,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普通共同訴訟中,一人撤回或退出只消滅他自己的訴訟,其他人的訴訟程序完全不受影響,可以繼續往下打。但前提是你們屬於「普通共同訴訟」;若被認定為第 39 條「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效力規則就不同,這是簽起訴狀前必須先釐清的關鍵。

白話解讀

好幾個人一起告政府的時候,會出現一個奇怪的問題:如果其中一個人想撤回、不告了,其他人怎麼辦?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每個共同訴訟人都有「自己繼續打」的權利。一個人退出不會拖死整個案件,剩下的人可以繼續往下走。同樣的,法院開庭通知不能只通知其中一個代表,必須通知每一個共同訴訟人到場。這在實務上很重要,因為如果你是七個受害者之一,其中一個人被政府私下談判、撤了告訴,你不會因此被連坐。你的案子還是你的案子。但反過來說,如果你是那個想退出的人,你的退出也不影響別人,所以對方機關不可能用「只要你退我們就放過所有人」這種話術騙你。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規範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程序自主:每位共同訴訟人都享有獨立續行訴訟的權利,一人撤回或退出不影響其他人的訴訟命運;且行政法院指定期日時,必須個別通知每一位共同訴訟人到場,漏未通知任何一人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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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鄰居一起告市府拆遷,鄰居突然不告了,我還能繼續嗎?

可以。依本條規定,每位共同訴訟人都有獨立的續行訴訟權。鄰居撤回的是他自己的訴訟,你的訴訟不受影響。但要注意:如果你們的案件被認定為「必須合一確定」(第39條),情況會不一樣。內行人提示:簽起訴狀前先問律師「這是哪種共同訴訟」,因為這直接決定你之後的退路。

Q2法院只通知其中一個原告,其他人沒收到,這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行政法院指定期日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漏通知會構成程序瑕疵,被漏通知的當事人可以聲請改期或作為抗告理由。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自己沒收到通知,立刻書面陳報法院並請求補正,法院通常會重新指定期日,也順便為你爭取準備時間。

Q3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是什麼?

規範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續行訴訟權與個別受通知權,確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是集體行政訴訟中保障個人程序自主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續行訴訟權?

共同訴訟人不因其他人撤回、退出而喪失自行繼續進行訴訟的權利,每個人都能獨立把案子打下去。

Q5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命運分開(第 38、40 條);必要共同訴訟須合一確定、裁判必須一致(第 39 條)。

Q6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是什麼意思?

一人之訴訟行為、他造對其之行為及關於其之事項,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各人各受裁判。

Q7共同訴訟有人撤告,我要怎麼繼續?

確認屬普通共同訴訟 → 書面向法院陳報續行意願 → 繼續依期日進行,你的訴訟不受他人退出影響。

Q8沒收到開庭通知怎麼處理?

立刻書面陳報法院並請求補正、聲請改期,保留程序瑕疵作為將來抗告理由。

Q9怎麼判斷自己是哪種共同訴訟人?

看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第 39 條),或單純同種類原因合併(第 37、38 條),簽起訴狀前先問律師。

Q10開庭前要做什麼確認?

與其他共同原告對訊息,確認每個人都收到期日通知,任一人漏收當庭或書面聲請程序補正。

Q11第 40 條 vs 第 39 條一人撤回效力差在哪?

第 40 條普通共同訴訟一人撤回只消滅自己訴訟;第 39 條必要共同訴訟受合一確定拘束,效力規則不同。

Q12行政訴訟共同訴訟 vs 民事共同訴訟差在哪?

原理相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民訴第 55 條與行訴第 38、40 條對應,但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程序準用規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necessary
一人撤回的效力只消滅自己的訴訟,不影響他人效力受合一確定限制,須統一裁判
裁判結果各人可不同必須一致(合一確定)
續行訴訟權各有獨立續行權(第 40 條)受第 39 條合一確定規則拘束
適用條文第 38 條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第 39 條必要共同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9条(共同訴訟人独立の原則)※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6조(통상공동소송인의 독립)※행정소송법 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27条(共同诉讼)
🇩🇪 德國ZPO § 61(einfache Streitgenossenschaft)i.V.m. VwGO § 64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0(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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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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