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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40續行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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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2. 2.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普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一人撤回不影響其他人繼續訴訟,法院指定期日須通知每位共同訴訟人。

Q · 和別人一起告政府,其中一個人撤告,我還能繼續嗎?

可以,普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權

依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第一項,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普通共同訴訟中,一人撤回或退出只消滅他自己的訴訟,其他人的訴訟程序完全不受影響,可以繼續往下打。但前提是你們屬於「普通共同訴訟」;若被認定為第 39 條「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效力規則就不同,這是簽起訴狀前必須先釐清的關鍵。

白話解讀

好幾個人一起告政府的時候,會出現一個奇怪的問題:如果其中一個人想撤回、不告了,其他人怎麼辦?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每個共同訴訟人都有「自己繼續打」的權利。一個人退出不會拖死整個案件,剩下的人可以繼續往下走。同樣的,法院開庭通知不能只通知其中一個代表,必須通知每一個共同訴訟人到場。這在實務上很重要,因為如果你是七個受害者之一,其中一個人被政府私下談判、撤了告訴,你不會因此被連坐。你的案子還是你的案子。但反過來說,如果你是那個想退出的人,你的退出也不影響別人,所以對方機關不可能用「只要你退我們就放過所有人」這種話術騙你。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規範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程序自主:每位共同訴訟人都享有獨立續行訴訟的權利,一人撤回或退出不影響其他人的訴訟命運;且行政法院指定期日時,必須個別通知每一位共同訴訟人到場,漏未通知任何一人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鄰居一起告市府拆遷,鄰居突然不告了,我還能繼續嗎?

可以。依本條規定,每位共同訴訟人都有獨立的續行訴訟權。鄰居撤回的是他自己的訴訟,你的訴訟不受影響。但要注意:如果你們的案件被認定為「必須合一確定」(第39條),情況會不一樣。內行人提示:簽起訴狀前先問律師「這是哪種共同訴訟」,因為這直接決定你之後的退路。

Q2法院只通知其中一個原告,其他人沒收到,這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行政法院指定期日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漏通知會構成程序瑕疵,被漏通知的當事人可以聲請改期或作為抗告理由。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自己沒收到通知,立刻書面陳報法院並請求補正,法院通常會重新指定期日,也順便為你爭取準備時間。

Q3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是什麼?

規範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續行訴訟權與個別受通知權,確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是集體行政訴訟中保障個人程序自主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續行訴訟權?

共同訴訟人不因其他人撤回、退出而喪失自行繼續進行訴訟的權利,每個人都能獨立把案子打下去。

Q5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命運分開(第 38、40 條);必要共同訴訟須合一確定、裁判必須一致(第 39 條)。

Q6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是什麼意思?

一人之訴訟行為、他造對其之行為及關於其之事項,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各人各受裁判。

Q7共同訴訟有人撤告,我要怎麼繼續?

確認屬普通共同訴訟 → 書面向法院陳報續行意願 → 繼續依期日進行,你的訴訟不受他人退出影響。

Q8沒收到開庭通知怎麼處理?

立刻書面陳報法院並請求補正、聲請改期,保留程序瑕疵作為將來抗告理由。

Q9怎麼判斷自己是哪種共同訴訟人?

看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第 39 條),或單純同種類原因合併(第 37、38 條),簽起訴狀前先問律師。

Q10開庭前要做什麼確認?

與其他共同原告對訊息,確認每個人都收到期日通知,任一人漏收當庭或書面聲請程序補正。

Q11第 40 條 vs 第 39 條一人撤回效力差在哪?

第 40 條普通共同訴訟一人撤回只消滅自己訴訟;第 39 條必要共同訴訟受合一確定拘束,效力規則不同。

Q12行政訴訟共同訴訟 vs 民事共同訴訟差在哪?

原理相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民訴第 55 條與行訴第 38、40 條對應,但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程序準用規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necessary
一人撤回的效力只消滅自己的訴訟,不影響他人效力受合一確定限制,須統一裁判
裁判結果各人可不同必須一致(合一確定)
續行訴訟權各有獨立續行權(第 40 條)受第 39 條合一確定規則拘束
適用條文第 38 條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第 39 條必要共同訴訟

ordinary

一人撤回的效力
只消滅自己的訴訟,不影響他人
裁判結果
各人可不同
續行訴訟權
各有獨立續行權(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38 條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necessary

一人撤回的效力
效力受合一確定限制,須統一裁判
裁判結果
必須一致(合一確定)
續行訴訟權
受第 39 條合一確定規則拘束
適用條文
第 39 條必要共同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9条(共同訴訟人独立の原則)※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6조(통상공동소송인의 독립)※행정소송법 준용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27条(共同诉讼)
德國ZPO § 61(einfache Streitgenossenschaft)i.V.m. VwGO § 64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0(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 續行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期日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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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