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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39 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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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一人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對造對一人之行為亦及於全體。

Q · 我跟家人一起繼承告政府,可以自己一個人撤回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39條第1款,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所為不利益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撤回告訴屬放棄訴訟的不利益行為,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致同意才生效。反之,提出證據、抗辯等有利行為由一人為之即效力及於全體;對造對其中一人所為行為(含送達)依第2款亦及於全體。

白話解讀

如果三個人共同繼承一筆土地,國稅局對這筆土地核發了一個稅務處分。三個繼承人想告,法院判決時不能對 A 說「處分合法」、對 B 說「處分撤銷」、對 C 說「處分部分撤銷」,否則同一筆土地會有三個矛盾的法律地位,這在邏輯上完全跑不通。第 39 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當訴訟結果「必須對所有人合一確定」時,三個原告變成一個整體。一人做有利的行為(提出證據、提抗辯),效果及於全體;做不利的行為(撤回、認諾),則對全體都不生效力,必須三人都同意才算。對方對其中一人做的行為(送達、提出反證),效果也及於全體。這條跟第 38 條(通常共同訴訟,各自獨立)完全相反,是行政訴訟裡最緊密的綁定關係。判斷自己屬於哪一種,會徹底改變你的訴訟戰術。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範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當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時,採三項特別規則——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對造對一人之行為及於全體、訴訟停止原因之效力亦及於全體,使數當事人在程序上結合為一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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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我想自己撤回告訴可以嗎?

不行。第1款規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不利益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撤回告訴屬放棄訴訟的不利益行為,所以一人撤對全體不算數,必須全體同意。若你不想再參與但兄弟姊妹想繼續,實務做法是不出庭、不發言,由其他人主導,不影響整體進行。

Q2法院只送達文書給我哥,我沒收到,期限怎麼算?

從你哥收到的那一刻起算。第2款規定對造對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效力及於全體,包括法院送達。所以你哥收到判決書,你的上訴期間就開始跑,不因你個人沒看到而延後。必要共同訴訟最致命的就是家族中有人收信不轉達,建議全體約定由律師事務所為共同送達地址。

Q3其中一個共同原告生病不能出庭,整個案件怎麼辦?

依第3款,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效力及於全體,整個訴訟全部停止等他。例如重病、死亡、宣告破產。所以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全體原告的健康與能力是集體資產,要事先規劃繼承人或代理人安排,避免一人事故拖垮整個訴訟。

Q4行政訴訟法第39條是什麼?

規範必要共同訴訟,當判決必須對全體合一確定時,數當事人在程序上結合為一體的三項特別規則,是行政訴訟中最緊密的綁定關係。

Q5什麼是合一確定?

同一訴訟標的之判決對全體當事人必須相同,不能出現一人合法、一人撤銷的矛盾法律狀態。

Q6什麼案件屬於必要共同訴訟?

公同共有、繼承、合夥等訴訟標的須對全體合一確定者,例如共同繼承人對遺產稅處分一同提告。

Q7必要共同訴訟跟通常共同訴訟差在哪?

第38條通常共同訴訟各人獨立互不影響;第39條必要共同訴訟綁定為一體須合一確定,兩者完全相反。

Q8必要共同訴訟怎麼進行?

全體須一同起訴或被訴,先推派主導者、設定共同送達地址,重大不利益行為(撤回、和解)須全體一致同意。

Q9共同原告之間怎麼分工?

推一個最會打官司的主導者提證據抗辯(有利行為及於全體),其餘配合提供資料、不打亂節奏。

Q10怎麼避免漏接法院文書導致全體失權?

依第2款送達給一人即及於全體,建議全體約定律師事務所或單一收件人為共同送達地址。

Q11其中一人不配合或失聯怎麼處理?

實務上將不參與者列為共同被告,以訴訟結構處理利益對立的共同關係。

Q12必要共同訴訟 vs 通常共同訴訟哪個綁得緊?

必要共同訴訟(§39)綁為一體;通常共同訴訟(§38)各自獨立,是兩個極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cessary_joinder_39ordinary_joinder_38
當事人關係結合為一體,須合一確定各自獨立,互不影響
有利行為效力一人為之及於全體僅及於行為人自己
不利行為效力對全體不生效,須全體同意僅及於行為人自己
送達效力對一人送達及於全體須分別對各人送達
訴訟停止一人停止及於全體僅該人停止,他人續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0条(必要的共同訴訟・合一確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7조(필수적 공동소송)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7條(共同訴訟)
🇩🇪 德國ZPO § 62(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
🇺🇸 美國FRCP Rule 19(Required Joinder of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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