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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38 條(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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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通常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一人之行為、他造對一人之行為及其個人事項,利害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Q · 我和別人一起告政府,他半路撤告或和解,會影響我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38條,通常共同訴訟中每個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當事人。其中一人撤回、和解、認諾或自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效力只及於自己,不會牽動其他人。你和剩下的人可以繼續打到底。但前提是你們屬於「通常共同訴訟」(第37條第1項第3款同種原因),若屬第39條的必要共同訴訟則相反。

白話解讀

假設你和三個鄰居一起告環保局的處分,五個原告中有一個半路撤回告訴,會不會影響其他四個?這條告訴你:在「通常共同訴訟」裡,一人的行為,效果只及於自己,不會牽動其他人。你撤回是你的事,其他四個照走。你和對方達成和解也是你的事,不影響其他人繼續打。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這條的存在是為了告訴你一個冷酷的真相:你以為的「我們一起告」,在程序上其實是「我們各自告,只是在同一個法庭」。每個人是獨立的當事人,每個人要自己舉證、自己決定戰術、自己承擔結果。法院判決也可能對你們五人各判不同結果。這跟必要共同訴訟(第 39 條,五人視為一體)完全不同。搞錯類型,你會以為朋友的努力會救你,結果發現他贏了你還是輸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8條為「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規範:在通常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訴訟行為、他造對其中一人之行為,以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在程序上維持獨立當事人地位,自行舉證、自負戰術與結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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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鄰居一起告政府,他半路想和解,會影響我嗎?

不會。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通常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只對自己生效。他和解撤告是他的事,你可以繼續打。但要注意他和解時若提出對你不利的論述,雖法律上不及於你,法官心證上仍可能被影響,建議請律師確認和解書內容不牽連你的訴訟。

Q2共同訴訟中其他原告的證據,我能用嗎?

理論上每個原告獨立提證,但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為保險,重要證據建議每位原告在自己書狀中明確援用並請求法院於審理自己案件時納入。共同訴訟最常見的失敗是互相以為對方會提證據,結果雙方都漏,事先分工誰負責哪份證據是成敗關鍵。

Q3通常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通常共同訴訟(第38條)各人程序行為獨立,一人撤回、和解、自認只及於自己,法院可對各人判不同結果;必要共同訴訟(第39條)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有利於全體之行為始生效力。搞錯類型,你會以為朋友的努力能救你,結果他贏了你還是輸。判斷起點是第37條的共同訴訟要件。

Q4行政訴訟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通常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一人之行為、他造對一人之行為及其個人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利害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Q5什麼是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通常共同訴訟中各人程序行為獨立,撤回、和解、認諾、自認原則只及於自己,法院可對各人作不同認定。

Q6行政訴訟法38條跟民事訴訟法55條關係是什麼?

兩者同屬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的法理,民訴第55條為其淵源,行訴第38條為行政訴訟版本。

Q7通常共同訴訟中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各自準備完整書狀與證據、不依賴他人、與盟友約定撤告告知義務、開庭謹言慎行。

Q8怎麼判斷我屬通常還是必要共同訴訟?

回到第37條要件,看訴訟標的是否須對全體合一確定,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共同訴訟。

Q9共同原告之一要和解,我要做什麼?

確認和解書不含承認處分合法等對你不利論述,必要時請律師檢視,並書面記錄你不受其拘束。

Q10重要證據在共同訴訟中怎麼提才保險?

每位原告都在自己書狀中明確援用該證據,並請法院於審理本人案件時納入考量。

Q11第38條 vs 第39條 哪個對共同原告有利?

視情況:怕被弱勢盟友拖累選通常(第38條獨立),需要綁定全體一致進退則屬必要(第39條)由法律決定。

Q12一人自認,效力會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嗎?

通常共同訴訟不會,自認只拘束自己;必要共同訴訟中不利於全體之自認不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通常共同訴訟(第38條)必要共同訴訟(第39條)
一人行為效力只及於自己效力及於全體
撤回/和解各自獨立可單獨為之須全體一致或不生效
判決結果可各人不同須合一確定
證據效力原則各自援用有利於全體者及於全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9条(共同訴訟人独立の原則;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6조(통상공동소송인의 지위;행정소송법 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27条(共同诉讼)
🇩🇪 德國VwGO § 64 i.V.m. ZPO § 61(einfache Streitgenossenschaf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0(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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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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