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37 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 1.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 2.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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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三種情形下二人以上得為共同訴訟人: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權利義務共同、或事實法律原因同一同種類。
Q · 我和鄰居被同一張處分書罰,可以一起告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37條,二人以上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即得為共同訴訟人:第1款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第2款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共同、第3款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同一或同種類。但第3款受第2項管轄限制,被告所在地須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否則仍須分別起訴。
白話解讀
你和鄰居都被同一張環保局的處分書罰款,覺得處分有問題想告。你們各自單獨提告,要付兩份規費、開兩次庭、寫兩套書狀,法院還可能判出兩個矛盾的結果。第 37 條告訴你:在三種特定情況下,你們可以一起當原告、一起告。第一種是「處分本身是兩個機關共同做的」,第二種是「你們爭的是同一個權利義務」(像同一塊地的所有權人們),第三種是「你們的情況相同或類似」(像同一張通案處分下的所有受害者)。但第三種有個限制:被告必須在同一個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域。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共同訴訟不只是省規費,它讓你和盟友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律師費可以分攤,證據可以共用,輿論可以放大。一個人告政府很孤單,一群人告政府是另一個故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7條為共同訴訟之要件規定,列舉三種得由二人以上一同起訴或被訴的情形:行政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共同、或於事實上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其中第三種情形並以被告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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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社區三十戶被市政府要求拆陽台,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這正是第37條第1項第3款的典型情境:你們的事實原因相同(都是市政府的同一波執法),可以一起當原告。要注意第2項管轄區限制,但同社區都在同一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內,沒問題。最關鍵的是統一委任窗口和書狀策略,先選3位代表負責對律師窗口。
Q2兩個機關聯名罰我,我可以只告其中一個嗎?▾
不行。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的,應以共同被告身分一起告。漏列被告會被法院認定為當事人不適格,整個訴訟可能被駁回。判斷方法:看處分書的發文機關欄,有兩個以上機關聯名蓋章就是共同處分。不確定時寧可多列被告。
Q3我和外縣市的人都被中央機關罰,可以一起告嗎?▾
看情況。若爭的是相同權利義務(如同一許可的多個共有人),屬第2款可一起告且不受管轄限制;若只是事實類似(如同產業被通案處分),會撞第2項限制:被告所在地須與所有共同原告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中央機關多在台北,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的原告援用第3款要特別注意,實務常見解法是分組起訴再聲請合併審理。
Q4行政訴訟法第37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訴訟之要件,列出二人以上得一同起訴或被訴的三種法定情形,是行政訴訟的結盟條款。
Q5共同訴訟的三種情形差在哪?▾
第1款多機關共同處分、第2款權利義務共同、第3款事實法律原因同種類,第3款另受管轄區限制。
Q6什麼叫同種類的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指數人雖非同一權利義務,但被同一波通案處分、依同類法規受罰,情況相同或類似。
Q7第2項的管轄區域限制是什麼意思?▾
依第3款同種類原因結盟時,被告住居所、機關或主營業所須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為限。
Q8社區住戶要怎麼一起告政府?▾
確認3戶以上同類處分→判斷適用款別→統一委任律師簽分擔協議→同步訴願→2個月內一同起訴。
Q9共同訴訟的律師費怎麼分攤?▾
共同委任同一律師時簽分擔協議,明訂律師費分擔比例與敗訴成本如何負擔,並指定代表窗口。
Q10怎麼判斷處分是不是多機關共同作成?▾
看處分書發文機關欄,有兩個以上機關聯名蓋章即為共同處分,應列為共同被告。
Q11共同訴訟的起訴期限怎麼算?▾
起訴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第106條),盟友訴願程序建議從頭同步進行。
Q12通常共同訴訟 vs 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通常共同訴訟(§38)各人效力獨立各跑各的;必要共同訴訟(§39)須合一確定,一人行為及於全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要件 | 管轄限制 | 典型情境 |
|---|---|---|---|
| 第1項第1款 | 行政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 | 無 | 環保局加經濟部聯名命關廠 |
| 第1項第2款 | 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 | 無 | 同一塊地的共有人被同一稅基處分 |
| 第1項第3款 | 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 | 被告所在地須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第2項) | 同一波通案處分下散居各地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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