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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37共同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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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2. 2.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三種情形下二人以上得為共同訴訟人: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權利義務共同、或事實法律原因同一同種類。

Q · 我和鄰居被同一張處分書罰,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符合三種法定情形之一即可一同起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37條,二人以上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即得為共同訴訟人:第1款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第2款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共同、第3款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同一或同種類。但第3款受第2項管轄限制,被告所在地須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否則仍須分別起訴。

白話解讀

你和鄰居都被同一張環保局的處分書罰款,覺得處分有問題想告。你們各自單獨提告,要付兩份規費、開兩次庭、寫兩套書狀,法院還可能判出兩個矛盾的結果。第 37 條告訴你:在三種特定情況下,你們可以一起當原告、一起告。第一種是「處分本身是兩個機關共同做的」,第二種是「你們爭的是同一個權利義務」(像同一塊地的所有權人們),第三種是「你們的情況相同或類似」(像同一張通案處分下的所有受害者)。但第三種有個限制:被告必須在同一個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域。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共同訴訟不只是省規費,它讓你和盟友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律師費可以分攤,證據可以共用,輿論可以放大。一個人告政府很孤單,一群人告政府是另一個故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7條為共同訴訟之要件規定,列舉三種得由二人以上一同起訴或被訴的情形:行政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共同、或於事實上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其中第三種情形並以被告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為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社區三十戶被市政府要求拆陽台,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這正是第37條第1項第3款的典型情境:你們的事實原因相同(都是市政府的同一波執法),可以一起當原告。要注意第2項管轄區限制,但同社區都在同一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內,沒問題。最關鍵的是統一委任窗口和書狀策略,先選3位代表負責對律師窗口。

Q2兩個機關聯名罰我,我可以只告其中一個嗎?

不行。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的,應以共同被告身分一起告。漏列被告會被法院認定為當事人不適格,整個訴訟可能被駁回。判斷方法:看處分書的發文機關欄,有兩個以上機關聯名蓋章就是共同處分。不確定時寧可多列被告。

Q3我和外縣市的人都被中央機關罰,可以一起告嗎?

看情況。若爭的是相同權利義務(如同一許可的多個共有人),屬第2款可一起告且不受管轄限制;若只是事實類似(如同產業被通案處分),會撞第2項限制:被告所在地須與所有共同原告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中央機關多在台北,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的原告援用第3款要特別注意,實務常見解法是分組起訴再聲請合併審理。

Q4行政訴訟法第37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訴訟之要件,列出二人以上得一同起訴或被訴的三種法定情形,是行政訴訟的結盟條款。

Q5共同訴訟的三種情形差在哪?

第1款多機關共同處分、第2款權利義務共同、第3款事實法律原因同種類,第3款另受管轄區限制。

Q6什麼叫同種類的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指數人雖非同一權利義務,但被同一波通案處分、依同類法規受罰,情況相同或類似。

Q7第2項的管轄區域限制是什麼意思?

依第3款同種類原因結盟時,被告住居所、機關或主營業所須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為限。

Q8社區住戶要怎麼一起告政府?

確認3戶以上同類處分→判斷適用款別→統一委任律師簽分擔協議→同步訴願→2個月內一同起訴。

Q9共同訴訟的律師費怎麼分攤?

共同委任同一律師時簽分擔協議,明訂律師費分擔比例與敗訴成本如何負擔,並指定代表窗口。

Q10怎麼判斷處分是不是多機關共同作成?

看處分書發文機關欄,有兩個以上機關聯名蓋章即為共同處分,應列為共同被告。

Q11共同訴訟的起訴期限怎麼算?

起訴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第106條),盟友訴願程序建議從頭同步進行。

Q12通常共同訴訟 vs 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通常共同訴訟(§38)各人效力獨立各跑各的;必要共同訴訟(§39)須合一確定,一人行為及於全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要件管轄限制典型情境
第1項第1款行政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環保局加經濟部聯名命關廠
第1項第2款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同一塊地的共有人被同一稅基處分
第1項第3款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被告所在地須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第2項)同一波通案處分下散居各地的受害者

要件

第1項第1款
行政處分由二以上機關共同作成
第1項第2款
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
第1項第3款
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

管轄限制

第1項第1款
第1項第2款
第1項第3款
被告所在地須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第2項)

典型情境

第1項第1款
環保局加經濟部聯名命關廠
第1項第2款
同一塊地的共有人被同一稅基處分
第1項第3款
同一波通案處分下散居各地的受害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8条(共同訴訟の要件)(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7条により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5조(공동소송의 요건, 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27条(共同诉讼)
德國VwGO § 64 i.V.m. ZPO §§ 59–60(Streitgenossenschaf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0(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於左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0981222 修正)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 起訴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被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於左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0981222 修正)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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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規定:「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