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36 條(準用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49條,使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欠缺得經承認溯及生效或定期補正。
Q · 行政訴訟可以直接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36 條,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第 49 條於當事人能力一節準用之。意思是行政訴訟中關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欠缺,其「事後承認溯及生效」(民訴第 48 條)與「審判長定期命補正」(民訴第 49 條)的規則直接適用。這讓程序瑕疵有補救機會,當事人不會因一開始能力有欠缺就被當場駁回。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法有時候會出現「準用民事訴訟法」這幾個字。這條就是其中一個轉接頭。它告訴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誰可以當原告被告)和訴訟能力(誰可以自己上法庭),不用在行政訴訟法裡重寫一遍,直接搬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第49條來用。為什麼這件事跟你有關?因為當你想告政府的時候,第一個關卡不是「你有沒有道理」,而是「你有沒有資格站在這個位置」。一個沒登記的工會、一個籌備中的協會、一個未成年的學生想自己告教育部,這些情境會不會被法院當場踢出來,答案不在行政訴訟法本文,而在這條把你導向的民訴條文裡。這是一條沒人會主動讀,但實際上決定你能不能進入戰場的開門條款。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36 條為準用(轉接)性條款,將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能力欠缺經承認溯及生效)與第 49 條(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能力欠缺)之規定,引入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一節適用。其功能在於避免重複立法,並使行政訴訟在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的程序瑕疵上,享有與民事訴訟相同的補正與承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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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準用」?跟「適用」有什麼不一樣?▾
「適用」是該條文本來就管這件事,直接拿來用。「準用」是該條文原本不管這件事,但立法者覺得情況很像,所以叫你比照辦理,效果一樣強。行政訴訟法第36條準用民訴第48、49條,意思就是那兩條在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問題上直接適用。
Q2民訴第48、49條到底在講什麼,為什麼要準用?▾
民訴第48條處理能力欠缺經有權之人承認後溯及生效,第49條處理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能力欠缺。準用到行政訴訟,意思是協會未立案、代理權有瑕疵等程序欠缺不會讓案子當場死掉,事後補正一樣有效。
Q3行政訴訟可以直接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嗎?▾
部分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36條,民訴第48、49條於當事人能力一節準用之,使行政訴訟在能力欠缺的承認與補正上適用民訴規則。
Q4行政訴訟法第36條在規定什麼?▾
把民事訴訟法第48、49條準用到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一節,處理能力欠缺的承認與補正,是決定能否進場的開門條款。
Q5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本來就管這件事;準用是原本不管、立法者叫你比照辦理,效力相同,要件效果全部搬入。
Q6被準用的民訴第48、49條在講什麼?▾
第48條是能力欠缺經有權之人承認溯及生效;第49條是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恐久延致損害得許暫為訴訟行為。
Q7當事人能力欠缺指什麼?▾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例如協會未立案、未成年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Q8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欠缺怎麼補正?▾
依準用民訴第49條,由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於期限內補正即生效;逾期未補正者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Q9未立案協會想告政府,書狀要怎麼寫?▾
正面說明本團體依行政訴訟法第36條準用民訴條文具備當事人能力或聲請補正,讓法院跳過程序爭點。
Q10能力欠缺事後承認怎麼操作?▾
依準用民訴第48條,由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承認,溯及行為時發生效力。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當事人能力?▾
先查行政訴訟法第22條(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設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要件,再對照準用規則處理欠缺。
Q12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比照辦理但效力等同適用;適用是條文本來就直接規範該事項。兩者效力相同,差別在來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junyong | shiyong |
|---|---|---|
| 規定來源 | 本條原不規範,立法者指向另一部法律比照辦理 | 該條文本來就直接規範此事項 |
| 效力強度 | 等同直接適用,要件效果全部搬入 | 直接適用 |
| 閱讀方式 | 須同時翻被準用的民訴第48、49條才完整 | 讀本條即可 |
| 本條情形 | 行政訴訟法第36條(準用民訴第48、49條) | 行政訴訟法第22、27條(自有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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