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35 條(為公益提起訴訟)
- 1.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 2.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 3.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 4.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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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5條規定,公益社團法人於章程目的範圍內,經社員書面授權,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訴訟,是公益訴訟的程序入口。
Q · 環保團體可以替受害居民告政府嗎?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35條第一項,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只要訴訟內容在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並經多數有共同利益社員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即可為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訴訟。第二項讓非法人團體也能準用。但第四項準用第33條,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種重大行為仍須全體授權人同意,團體不能擅自替你和解。
白話解讀
公益社團法人可以為了公共利益打官司,這件事比你想像的更有戰略意義。在台灣,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勞工保護這些議題,單一受害者往往沒有資源也沒有動機獨自對抗大企業或政府。本條開了一道門:只要是以公益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像消基會、環保團體),在章程目的範圍內,經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社員授與訴訟實施權,就能為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訴訟。這條規定的真正威力在於它打破了「告人要先證明自己受害」的傳統限制,讓組織化的力量可以介入個人沒辦法處理的結構性問題。連非法人團體都能用(第二項準用)。授權要有書面(第三項),代表權的範圍也受第33條的限制(第四項),所以那些團體不能拿你的名字隨便和解。下次看到某環保團體告環保署違法核發開發許可、某消保團體告詐騙集團,知道嗎,那個法律基礎就在這條。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5條為公益訴訟的程序性規範,允許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在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經多數有共同利益社員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後,為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訴訟,打破傳統「須自身權利受害始得起訴」的當事人適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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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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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團體才能提公益訴訟?▾
本條要求是「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準用的「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團體」。判斷重點在章程:章程明確記載公益目的,而且訴訟內容必須落在章程所定範圍內。例如環保團體章程寫的是環境保護,就不能跨界去告勞工議題。內行人提示:公益團體在提起訴訟前,最好先檢視章程的目的條款是否涵蓋本案議題,必要時可先修章程再起訴,避免被以「逾越章程目的」程序駁回。
Q2我授權公益團體告人,他們會不會私下幫我和解?▾
不會,法律不允許。本條第四項準用第33條,意思是公益團體就算經你授權代你訴訟,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這四件事都需要全體授權人同意,不能單方面決定。如果發現有未經同意的和解,你可以主張對你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授權書中可以再特別約定重大決定的通知與表決方式,例如要求和解前必須以書面通知、過半數同意才生效,讓制度多一層保險。
Q3非法人團體也能提公益訴訟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定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團體準用第一項規定,只要章程目的明確、有書面授權,就算還沒登記為法人也能上場。內行人提示:非法人團體更要備齊章程與授權文書,因為實務上法院會更嚴格審查其組織形式與授權真實性。
Q4行政訴訟法第35條是什麼?▾
台灣公益訴訟的程序入口,公益社團經社員書面授權,可在章程目的範圍內為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訴訟。
Q5什麼叫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章程明定以公共利益為宗旨而成立的社團法人,如環保團體、消保團體,而非以營利或私益為目的。
Q6什麼叫授與訴訟實施權?▾
權利人以書面把特定法律關係的訴訟進行權限授與團體,使團體得以自己名義為該訴訟。
Q7公益訴訟跟一般行政訴訟差在哪?▾
一般訴訟須自身權利受害才能告,公益訴訟由團體經授權代為發聲,不限自身受害,門檻不同。
Q8公益團體怎麼提起公益訴訟?▾
確認團體資格與章程目的 → 取得社員書面授權 → 確認標的屬公益 → 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Q9授權公益團體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訴訟實施權授與書(第三項要求文書證之),載明授權範圍,並保留正副本以備法院審查。
Q10公益訴訟的起訴期限怎麼算?▾
適用一般行政訴訟法定期間,撤銷訴訟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第106條)。
Q11怎麼確認團體有合法授權?▾
檢查授權書是否書面、是否經多數共同利益社員授與、授權範圍是否涵蓋本案訴訟標的。
Q12行政訴訟法35條 vs 消保法50條哪個適用?▾
消費關係下消保團體訴訟用消保法50條(特別規定);非消費領域的公益行政訴訟用本條。特別法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dividual_litigation | public_interest_litigation |
|---|---|---|
| 起訴門檻 | 須自身權利受侵害 | 公益社團經授權即可,不限自身受害 |
| 成本負擔 | 個人自付律師費、時間 | 由團體集中資源,個人不直接負擔 |
| 重大決定權 | 當事人自主決定 | 和解撤回等須全體授權人同意(準用§33) |
| 適用情境 | 損害集中、金額大 | 受害分散、個別金額小、結構性問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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