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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35 條(為公益提起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起訴訟。
  2.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3. 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4.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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