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35 條(為公益提起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 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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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李建良師:
立法論上,應刪除公益二字
🔵吳庚師:
立法論上,不用刪除公益二字
II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III 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IV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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