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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行政訴訟法34選定當事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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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均應以文書證之,作為團體訴訟代表權的程序公示要件。

Q · 團體訴訟推派代表,口頭講好就可以了嗎?

不行。選任與變動都要有書面證明

依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都必須以文書證之。團體訴訟中「誰代表誰」會直接影響判決對全體的拘束力,因此選了誰、何時選、後來如何更換、誰加入、誰退出,全部需要書面公示。沒有這份文書,代表所為的訴訟行為在程序上可能被質疑、法院得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可能裁定駁回該部分起訴。

白話解讀

口頭說的不算,要拿出紙本來。這條規定一句話帶過,但它的功能是整個選定當事人制度的鎖鏈。為什麼要文書?因為團體訴訟裡「誰代表誰」是會影響判決效力的大事:判決一下來,所有被代表的人都跟著被綁住。如果代表權的來源只是口頭協議,事後爭議起來根本說不清。所以法律強制要求:選定誰、什麼時候選的、後來怎麼換、誰加入、誰退出,全部要有書面證明。這個書面不是給你方便用的,是給法院、給對造、給你自己用的「身分證」。沒有這份文書,代表所做的任何訴訟行為,在程序上都可能被質疑無效。實務上很多人輸在這個小細節:推派代表時一群人口頭講好就讓代表上場,直到對造律師庭上一問「請問你的選定文書呢」,場面才尷尬。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代表進行訴訟時,其選定、更換、增減均須以書面證明。此一書面公示要求,是團體訴訟代表權合法性與判決效力擴張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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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選定當事人的文書要怎麼寫?

至少要包括:授與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被選定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本件訴訟案由、明確的授與訴訟實施權之意思表示、簽名與日期。文書宜一式多份,法院、對造、代表、授與人各持一份;後續任何更換、增減都重新出具,不在原文書上修改,避免被質疑造假。

Q2如果沒有寫成文書,代表的訴訟行為通通無效嗎?

不是當然無效,但效力會被質疑。實務上法院會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可能裁定駁回該部分起訴;對造在訴訟中抗辯時,代表所為訴訟行為效力可能溯及受影響。訴訟開始前就把文書準備好,比訴訟中被質疑再補要好得多。

Q3選定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選定當事人是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被選定人本身就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則是委任他人代為訴訟行為,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兩者書面要件不同,選定當事人依第 34 條、訴訟代理人依第 50 條委任書。

Q4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是什麼?

規定選定當事人及其更換、增減均須以文書證之,是團體訴訟代表權的程序公示要件。

Q5什麼叫授與訴訟實施權?

共同利益人以書面把進行訴訟的權限授與被選定人,使其得以當事人身分為全體訴訟。

Q6選定當事人和共同訴訟差在哪?

選定當事人是推派一人代表全體;共同訴訟是多數人各自為當事人共同起訴。

Q7選定當事人文書怎麼準備?

確認共同利益 → 製作載明必要事項的選定文書 → 起訴時提出於法院 → 變動時重新出具並通知他造。

Q8代表中途要更換怎麼辦?

重新製作新文書,不在原件塗改,依第 32 條通知他造,更換才生效力。

Q9沒有書面被法院發現會怎樣?

法院通常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可能裁定駁回該部分起訴。

Q10怎麼證明代表權確實存在?

以記載完整的選定文書為憑,文書須涵蓋授與人、被選定人、案由、授與意思與日期。

Q11選定當事人 vs 訴訟代理人哪個適合團體?

選定當事人讓代表本身成為當事人、判決及於全體;訴訟代理人僅代為行為、效力及於本人。團體訴訟多用前者。

Q12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書面要件一樣嗎?

架構相同。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均要求選定與變動以文書證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選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共同訴訟人
性質多數共同利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當事人委任他人代為訴訟行為多數人各自為當事人共同起訴
書面要件選定、更換、增減均須文書證之(§34)須提出委任書(§50)各自具備當事人能力即可
判決效力及於被代表之全體及於本人原則各自獨立(通常共同訴訟)

選定當事人

性質
多數共同利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當事人
書面要件
選定、更換、增減均須文書證之(§34)
判決效力
及於被代表之全體

訴訟代理人

性質
委任他人代為訴訟行為
書面要件
須提出委任書(§50)
判決效力
及於本人

共同訴訟人

性質
多數人各自為當事人共同起訴
書面要件
各自具備當事人能力即可
判決效力
原則各自獨立(通常共同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条(選定当事者)+同法・規則の書面要件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57条(代表人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8条(共同诉讼代表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64112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 文書證之名詞
(064112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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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