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情況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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