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情況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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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5 days ago
司法類科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
1.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2.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是用在撤銷訴訟
跟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一起記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情況判決(法官作的司法判決)
≠
情況裁決/情況決定
情況判決的法理基礎亦為行政法上之公益原則
II 國家認錯道歉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情況判決
公益
II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199
賠償
holleamy20
4 years ago
連結行政程序法117但第一款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