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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情況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2.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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