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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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國家賠償
alex0429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是賠償還是補償呢?
因為其處分雖然違法但因撤銷對公義將有重大損害,與行政程序法117但書相似。但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卻是補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198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賠償
II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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