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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2.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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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5 days ago
司法類科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依§8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此時§8第二項限縮解釋。P510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損害賠償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國家賠償
alex042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是賠償還是補償呢? 因為其處分雖然違法但因撤銷對公義將有重大損害,與行政程序法117但書相似。但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卻是補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198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賠償 II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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