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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2.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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