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法院作成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聲明命機關賠償;未聲明者得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提賠償訴訟,逾期喪失請求權。
Q · 情況判決下贏了官司,還能拿到賠償嗎?
能,但要在訴狀聲明,或判決確定後1年內另提賠償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99條,當法院作成情況判決(宣告處分違法但不撤銷)時,若原告已在訴狀中聲明賠償,法院應於判決內直接命被告機關賠償。若原告當初沒聲明,仍可在情況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行政法院另行提起賠償訴訟。關鍵在於那個一年期間從「判決確定日」起算,不是處分作成日,逾期則喪失請求權。
你告政府,法官說你對了,政府確實做錯了。下一秒法官說:但我不能撤銷它,因為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這種判決有個名字叫「情況判決」(199 條前一條,198 條)。聽起來像羞辱,但 199 條接著遞給你一把鑰匙:在這種判決裡,法官必須依你的聲明判政府賠錢。重點在那個「依你的聲明」。如果你在訴訟過程中沒主動寫進去要求賠償,判決確定後你還有 1 年可以單獨提賠償訴訟,超過 1 年這扇門就關上了。很多人在情況判決下贏了官司卻什麼都沒拿到,不是法律不公,是他們從沒聽說過這個 1 年條款,等到想到的時候時效已過。
行政訴訟法第199條是情況判決的補償配套規範。當法院依第198條認定處分違法卻為維護重大公益不予撤銷時,本條賦予原告以金錢賠償彌補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失:已聲明者由法院於判決內命賠償,未聲明者得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提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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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判決規定在198條,是給法院的例外工具。當原處分違法,但撤銷它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例如已完成的公共建設、已實施完畢的徵收),法院可以選擇不撤銷,但必須在判決主文中宣告違法。199條就是這個例外的補償機制:政府保住了處分,但你拿到賠償。情況判決在實務上不常見,但一旦出現,賠償金額通常很高,因為涉及的都是規模大、難以回復的案件。
馬上算時間。從判決確定那天起算一年內,可以另外向行政法院提起賠償訴訟,注意是行政法院,不是普通法院,也不是國賠程序。但這是新的訴訟程序,要重新繳裁判費、準備所有損害證據。別等到第11個月才動,損害計算需要鑑定、需要證據蒐集,至少要預留3個月給律師作業。
國賠走的是國家賠償法,要先跟機關協議才能上法院,程序至少4個月。199條的賠償直接在行政訴訟內處理,沒有協議先行的拖延。同一個案件理論上你也可以走國賠,但實務上199條程序快、範圍直接連動到違法處分本身。如果案件已在情況判決階段,走199條比走國賠快至少半年(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情況判決下的賠償機制:法院宣告處分違法但不撤銷時,原告可請求金錢賠償彌補無法回復原狀的損失。
規定在198條,處分違法但撤銷會害及重大公益時,法院不撤銷而於判決主文宣告其違法的例外判決。
199條直接在行政訴訟內處理,免協議先行程序;國賠須先書面向機關協議,程序至少4個月。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消滅。本條一年自情況判決確定日起算。
起訴階段於訴之聲明寫明請求賠償金額並備證據;未聲明者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另提賠償訴訟。
限違法處分直接造成的損害,如財產減損、營業損失、醫療費,必要時聲請鑑定,間接損失機關可抗辯。
判決確定那天起一年內向行政法院另提賠償訴訟,但要重繳裁判費、重新蒐證,建議第10個月前完成。
需另繳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並重新準備損害證據與鑑定費用,律師作業至少預留3個月。
情況判決情境下走199條免協議先行,比另跑國賠快至少半年;範圍直接連動違法處分本身。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賠償取得方式 | 訴狀已聲明賠償 | 法院於情況判決內直接命被告機關賠償,一次解決 | 未聲明、事後另提 | 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提賠償訴訟,重走程序 |
| 時效 | 訴狀已聲明賠償 | 隨本案審理,無另起一年時效問題 | 未聲明、事後另提 | 一年不變期間,自情況判決確定日起算,逾期消滅 |
| 成本 | 訴狀已聲明賠償 | 同一案件處理,律師費通常不另增加 | 未聲明、事後另提 | 重繳裁判費、重新蒐證、再走一次完整程序 |
| 與國家賠償比較 | 行政訴訟法199條賠償 | 在行政訴訟內處理,免協議先行程序 | 國家賠償法2條 | 須先書面向機關協議,程序至少約4個月起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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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立法理由配合本章其他條文文字,將第二項高等行政法院酌為修正為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配合本章其他條文文字,將第二項高等行政法院酌為修正為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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