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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99 條

  1. 1.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2. 2.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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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法院作成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聲明命機關賠償;未聲明者得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提賠償訴訟,逾期喪失請求權。

Q · 情況判決下贏了官司,還能拿到賠償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99條,當法院作成情況判決(宣告處分違法但不撤銷)時,若原告已在訴狀中聲明賠償,法院應於判決內直接命被告機關賠償。若原告當初沒聲明,仍可在情況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行政法院另行提起賠償訴訟。關鍵在於那個一年期間從「判決確定日」起算,不是處分作成日,逾期則喪失請求權。

白話解讀

你告政府,法官說你對了,政府確實做錯了。下一秒法官說:但我不能撤銷它,因為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這種判決有個名字叫「情況判決」(199 條前一條,198 條)。聽起來像羞辱,但 199 條接著遞給你一把鑰匙:在這種判決裡,法官必須依你的聲明判政府賠錢。重點在那個「依你的聲明」。如果你在訴訟過程中沒主動寫進去要求賠償,判決確定後你還有 1 年可以單獨提賠償訴訟,超過 1 年這扇門就關上了。很多人在情況判決下贏了官司卻什麼都沒拿到,不是法律不公,是他們從沒聽說過這個 1 年條款,等到想到的時候時效已過。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99條是情況判決的補償配套規範。當法院依第198條認定處分違法卻為維護重大公益不予撤銷時,本條賦予原告以金錢賠償彌補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失:已聲明者由法院於判決內命賠償,未聲明者得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提賠償訴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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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情況判決是什麼?為什麼法官能判違法卻不撤銷?

情況判決規定在198條,是給法院的例外工具。當原處分違法,但撤銷它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例如已完成的公共建設、已實施完畢的徵收),法院可以選擇不撤銷,但必須在判決主文中宣告違法。199條就是這個例外的補償機制:政府保住了處分,但你拿到賠償。情況判決在實務上不常見,但一旦出現,賠償金額通常很高,因為涉及的都是規模大、難以回復的案件。

Q2我贏了情況判決但律師沒寫賠償聲明,現在怎麼辦?

馬上算時間。從判決確定那天起算一年內,可以另外向行政法院提起賠償訴訟,注意是行政法院,不是普通法院,也不是國賠程序。但這是新的訴訟程序,要重新繳裁判費、準備所有損害證據。別等到第11個月才動,損害計算需要鑑定、需要證據蒐集,至少要預留3個月給律師作業。

Q3這個賠償跟國家賠償有什麼不同?

國賠走的是國家賠償法,要先跟機關協議才能上法院,程序至少4個月。199條的賠償直接在行政訴訟內處理,沒有協議先行的拖延。同一個案件理論上你也可以走國賠,但實務上199條程序快、範圍直接連動到違法處分本身。如果案件已在情況判決階段,走199條比走國賠快至少半年(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行政訴訟法第199條在規定什麼?

情況判決下的賠償機制:法院宣告處分違法但不撤銷時,原告可請求金錢賠償彌補無法回復原狀的損失。

Q5情況判決是什麼意思?

規定在198條,處分違法但撤銷會害及重大公益時,法院不撤銷而於判決主文宣告其違法的例外判決。

Q6199條的賠償和國家賠償差在哪?

199條直接在行政訴訟內處理,免協議先行程序;國賠須先書面向機關協議,程序至少4個月。

Q7什麼叫一年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消滅。本條一年自情況判決確定日起算。

Q8情況判決下怎麼請求賠償?

起訴階段於訴之聲明寫明請求賠償金額並備證據;未聲明者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另提賠償訴訟。

Q9賠償金額怎麼算?

限違法處分直接造成的損害,如財產減損、營業損失、醫療費,必要時聲請鑑定,間接損失機關可抗辯。

Q10訴狀忘了聲明賠償怎麼補救?

判決確定那天起一年內向行政法院另提賠償訴訟,但要重繳裁判費、重新蒐證,建議第10個月前完成。

Q11另提賠償訴訟要花多少成本?

需另繳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並重新準備損害證據與鑑定費用,律師作業至少預留3個月。

Q12199條賠償 vs 國家賠償法哪個快?

情況判決情境下走199條免協議先行,比另跑國賠快至少半年;範圍直接連動違法處分本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賠償取得方式訴狀已聲明賠償法院於情況判決內直接命被告機關賠償,一次解決未聲明、事後另提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提賠償訴訟,重走程序
時效訴狀已聲明賠償隨本案審理,無另起一年時效問題未聲明、事後另提一年不變期間,自情況判決確定日起算,逾期消滅
成本訴狀已聲明賠償同一案件處理,律師費通常不另增加未聲明、事後另提重繳裁判費、重新蒐證、再走一次完整程序
與國家賠償比較行政訴訟法199條賠償在行政訴訟內處理,免協議先行程序國家賠償法2條須先書面向機關協議,程序至少約4個月起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31条(事情判決)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8조(사정판결)
🇨🇳 中國行政訴訟法 第74條(確認違法但不撤銷判決)
🇩🇪 德國VwGO § 113 Abs. 1 S. 4(Fortsetzungsfeststellungsklage,違法確認之延續)
🇫🇷 法國CE Ass. 11 mai 2004, Association AC!(撤銷效力之時間調整)
🇺🇸 美國Remand without vacatur(Allied-Signal v. NRC, 1988,違法不撤銷之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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