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之判決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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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5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程序不合法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實體無理由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課予義務判決(給付判決,主文,行政機關有對原告做成行政處分之義務,而非法院直接產生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諭知決定判決(主文,依判決理由)
gh7687657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程序不合法
二、實體無理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