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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55 條(無理由上訴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2.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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