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55 條(無理由上訴之判決)
- 1.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 2.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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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無理由應判決駁回;原判決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結論仍屬正當者,仍以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
Q · 上訴駁回是不是代表原審判決完全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無理由時應判決駁回。但第二項另設「理由替換」機制:縱使原判決的理由寫得不當,只要結論依其他理由仍屬正當,最高審就會自行補上正確理由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所以「上訴駁回」未必等於原審理由全對,要翻盤必須證明結論本身錯誤,而非僅指摘原審理由的瑕疵。
白話解讀
你贏了二審,對方上訴。半年後判決下來「上訴駁回」。你鬆了一口氣,案件確定。但這條藏著一個你可能忽略的細節:第二項規定,就算原審判決的「理由」其實寫得不太對,但只要案件結論本身是正確的(也就是「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會駁回上訴。這就是俗稱的「結論正確、理由替換」。對被上訴人來說是個保護網:贏的人不需要擔心原審理由寫得完美無瑕,只要結論站得住腳,判決就能維持。對上訴人來說是個壞消息:找原審理由的小毛病沒用,因為最高審會自己幫忙補理由。要翻盤必須證明結論本身錯了,不是理由錯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為最高行政法院對無理由上訴的判決規範。第一項規定上訴無理由應判決駁回;第二項確立「結論正確、理由替換」原則:原判決理由縱有不當,惟依其他理由其結論仍屬正當者,上訴審得替換理由維持原判決而駁回上訴,兼顧判決結果安定性與法律見解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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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駁回後我還能再做什麼?▾
原則上案件已確定,沒有再上訴的機會。例外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的再審事由(如判決違背法令、發見新證據),可在 30 日內提再審之訴;涉及違憲爭議者,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再審與憲法審查門檻都極高,提起前務必先評估成功機率。
Q2判決理由中提到「原判決理由雖有可議」是什麼意思?▾
這是本條第二項的典型用語,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不完全認同原審理由,但認為結論在法律上仍屬正當,故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若想引用這份判決作為先例,務必看清最高審真正採用的是替換後的理由,而非原審理由,否則會影響類比論證的有效性。
Q3行政訴訟法 255 條是什麼?▾
規範最高行政法院對無理由上訴的判決駁回,並設『結論正確、理由替換』機制,是行政訴訟上訴審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結論正確、理由替換』?▾
原判決理由縱有不當,只要結論依其他理由仍屬正當,最高審就替換理由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Q5『原判決理由雖有可議』在判決書代表什麼?▾
代表最高審不完全認同原審理由,但結論於法仍正當,所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是 255 條第二項的典型用語。
Q6上訴無理由和上訴不合法差在哪?▾
無理由是進入實體審查後判決駁回(255);不合法是程序不符(如逾期)裁定駁回(249),根本不進實體。
Q7上訴被駁回後還能怎麼救濟?▾
原則確定;符合第273條再審事由者可於30日內提再審,涉違憲者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門檻都很高。
Q8被上訴人怎麼預防原審理由被挑毛病?▾
答辯狀除維護原審理由外,主動主張多個備位理由支持結論,替最高審鋪好現成的替換理由。
Q9上訴人怎麼寫才有機會翻盤?▾
別糾結原審理由小瑕疵,直攻結論的根本性錯誤,並預先排除最高審可能採用的其他替換理由。
Q10怎麼判斷一份『上訴駁回』判決的先例價值?▾
細看理由欄有無『理由雖有可議』文字;若有,引用時須以替換後的理由為準,而非原審理由。
Q11行政訴訟法 255 vs 256 哪個對上訴人有利?▾
256(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對上訴人有利;255 是上訴無理由駁回,原判決維持。
Q12255 條的理由替換 vs 民訴 449 條差在哪?▾
兩者機制相同(理由不當結論正當仍駁回),差別在適用程序:255 用於行政訴訟上訴審,449 用於民事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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