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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55 條(無理由上訴之判決)

  1. 1.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2. 2.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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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無理由應判決駁回;原判決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結論仍屬正當者,仍以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

Q · 上訴駁回是不是代表原審判決完全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無理由時應判決駁回。但第二項另設「理由替換」機制:縱使原判決的理由寫得不當,只要結論依其他理由仍屬正當,最高審就會自行補上正確理由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所以「上訴駁回」未必等於原審理由全對,要翻盤必須證明結論本身錯誤,而非僅指摘原審理由的瑕疵。

白話解讀

你贏了二審,對方上訴。半年後判決下來「上訴駁回」。你鬆了一口氣,案件確定。但這條藏著一個你可能忽略的細節:第二項規定,就算原審判決的「理由」其實寫得不太對,但只要案件結論本身是正確的(也就是「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會駁回上訴。這就是俗稱的「結論正確、理由替換」。對被上訴人來說是個保護網:贏的人不需要擔心原審理由寫得完美無瑕,只要結論站得住腳,判決就能維持。對上訴人來說是個壞消息:找原審理由的小毛病沒用,因為最高審會自己幫忙補理由。要翻盤必須證明結論本身錯了,不是理由錯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為最高行政法院對無理由上訴的判決規範。第一項規定上訴無理由應判決駁回;第二項確立「結論正確、理由替換」原則:原判決理由縱有不當,惟依其他理由其結論仍屬正當者,上訴審得替換理由維持原判決而駁回上訴,兼顧判決結果安定性與法律見解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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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駁回後我還能再做什麼?

原則上案件已確定,沒有再上訴的機會。例外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的再審事由(如判決違背法令、發見新證據),可在 30 日內提再審之訴;涉及違憲爭議者,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再審與憲法審查門檻都極高,提起前務必先評估成功機率。

Q2判決理由中提到「原判決理由雖有可議」是什麼意思?

這是本條第二項的典型用語,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不完全認同原審理由,但認為結論在法律上仍屬正當,故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若想引用這份判決作為先例,務必看清最高審真正採用的是替換後的理由,而非原審理由,否則會影響類比論證的有效性。

Q3行政訴訟法 255 條是什麼?

規範最高行政法院對無理由上訴的判決駁回,並設『結論正確、理由替換』機制,是行政訴訟上訴審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結論正確、理由替換』?

原判決理由縱有不當,只要結論依其他理由仍屬正當,最高審就替換理由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Q5『原判決理由雖有可議』在判決書代表什麼?

代表最高審不完全認同原審理由,但結論於法仍正當,所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是 255 條第二項的典型用語。

Q6上訴無理由和上訴不合法差在哪?

無理由是進入實體審查後判決駁回(255);不合法是程序不符(如逾期)裁定駁回(249),根本不進實體。

Q7上訴被駁回後還能怎麼救濟?

原則確定;符合第273條再審事由者可於30日內提再審,涉違憲者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門檻都很高。

Q8被上訴人怎麼預防原審理由被挑毛病?

答辯狀除維護原審理由外,主動主張多個備位理由支持結論,替最高審鋪好現成的替換理由。

Q9上訴人怎麼寫才有機會翻盤?

別糾結原審理由小瑕疵,直攻結論的根本性錯誤,並預先排除最高審可能採用的其他替換理由。

Q10怎麼判斷一份『上訴駁回』判決的先例價值?

細看理由欄有無『理由雖有可議』文字;若有,引用時須以替換後的理由為準,而非原審理由。

Q11行政訴訟法 255 vs 256 哪個對上訴人有利?

256(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對上訴人有利;255 是上訴無理由駁回,原判決維持。

Q12255 條的理由替換 vs 民訴 449 條差在哪?

兩者機制相同(理由不當結論正當仍駁回),差別在適用程序:255 用於行政訴訟上訴審,449 用於民事第二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9条(上告棄却)・第302条第2項(理由が不当でも結論が正当なら控訴棄却)—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25조·제414조(상고기각, 원심 결론이 정당하면 이유가 부당해도 기각)— 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德國VwGO § 144 Abs. 4(Revision zurückzuweisen, wenn sich die Entscheidung trotz fehlerhafter Begründung aus anderen Gründen als richtig darstellt)
🇫🇷 法國Doctrine de la « substitution de motifs » devant le Conseil d'État(rejet du pourvoi par substitution d'un motif de pur droit)
🇺🇸 美國“Affirmance on any ground supported by the record” doctrine(right-for-any-reason / harmless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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