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廢棄者,該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Q · 最高行政法院判「廢棄原判決」是不是我就贏了?
不是。廢棄只是推翻原判決,還要走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
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時,就該部分廢棄原判決。但「廢棄」只代表原審判決不算數,案件接下來有兩條路:自為判決(最高審直接終結,較少見)或發回更審(回到高等行政法院重打,最常見)。第二項並規定,若廢棄是因為違背訴訟程序,該違法的程序部分視為一併廢棄,發回後必須重新進行,不能沿用有瑕疵的程序成果。
你輸了二審,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出來「廢棄原判決」。先別開香檳。「廢棄」不等於「你贏了」,只代表原審判決被推翻、案件回到起點重新處理。最高審只是說「原判決有問題不能維持」,但案件接下來怎麼走還有兩條路:自為判決(最高審直接判,比較少見)或發回更審(最常見,回到高等行政法院再打一次)。第二項是個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規定:如果原判決是因為違反訴訟程序被廢棄(例如沒讓你的證人作證、判決理由不備、合議庭組成違法),那違法的訴訟程序部分也視為一併廢棄。意思是發回更審後不能再用那些有瑕疵的程序成果,必須重新來過。這個條文決定了「廢棄」之後的清理範圍有多大。
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為上訴審廢棄原判決的核心規範: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其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而廢棄者,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確立了「廢棄」之後的清理範圍與後續審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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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第259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後,可選兩條路:自為判決(最高審直接判決終結案件,限於某些不涉事實調查情形)或發回更審(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實務上發回更審較常見。判決書最後一頁會明確寫「自為判決」或「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這決定你接下來要做什麼。
原則上可以,因為更審回到事實審層級,事實認定權限仍在高等行政法院。但最高審指示的法律見解對更審法院有拘束力(行政訴訟法第260條),更審法院不能違背;且依本條第二項,只有被認定違法的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一併廢棄、必須重來,其他部分原則上承襲原審成果。發回更審不是把案件完全歸零,新主張新證據要在最高審見解的框架內提出才有意義。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推翻原審判決使其失效,但不等於你勝訴,後續走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
原審程序違法(如該傳的證人沒傳、合議庭組成違法、判決理由不備),該違法程序部分一併失效,發回後必須重做。
最高行政法院不發回,直接作成終局判決終結案件,限於不涉事實調查、依確定事實即可裁判的情形。
最高審廢棄原判決後把案件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是上訴有理由時最常見的結果。
先看判決主文是自為判決還是發回更審,再讀懂最高審法律見解、盤點違法程序清理範圍,評估更審成本與勝率。
在最高審指示的法律見解框架內補強事實主張與證據,被廢棄的違法程序部分重新進行,如重新傳喚證人。
上訴時明確主張原審違反訴訟程序並指出違背的具體條款,廢棄時違法程序才會視為亦經廢棄。
估算更審再耗時間(常一至兩年)、律師費,對照更審實際勝率與最高審見解對哪方有利,再決定。
255 條是上訴無理由駁回(維持原判決、你輸),256 條是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原審被推翻)。
256 條認上訴有理由就廢棄;258 條是原判決雖違背法令但結果正當時不得廢棄的例外,限縮 256 條。
| 比較面向 | self_for_judgment | remand_for_retrial |
|---|---|---|
| 誰來判 | 最高行政法院直接判 | 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
| 常見程度 | 較少見 | 最常見 |
| 適用情形 | 不涉事實調查、依確定事實即可終結 | 尚須事實認定或程序重做 |
| 後續耗時 | 案件即終結 | 通常再耗一至兩年 |
| 法律見解拘束 | 最高審自為終局判斷 | 更審受最高審見解拘束(第26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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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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