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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56 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1. 1.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2. 2.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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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廢棄者,該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Q · 最高行政法院判「廢棄原判決」是不是我就贏了?

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時,就該部分廢棄原判決。但「廢棄」只代表原審判決不算數,案件接下來有兩條路:自為判決(最高審直接終結,較少見)或發回更審(回到高等行政法院重打,最常見)。第二項並規定,若廢棄是因為違背訴訟程序,該違法的程序部分視為一併廢棄,發回後必須重新進行,不能沿用有瑕疵的程序成果。

白話解讀

你輸了二審,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出來「廢棄原判決」。先別開香檳。「廢棄」不等於「你贏了」,只代表原審判決被推翻、案件回到起點重新處理。最高審只是說「原判決有問題不能維持」,但案件接下來怎麼走還有兩條路:自為判決(最高審直接判,比較少見)或發回更審(最常見,回到高等行政法院再打一次)。第二項是個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規定:如果原判決是因為違反訴訟程序被廢棄(例如沒讓你的證人作證、判決理由不備、合議庭組成違法),那違法的訴訟程序部分也視為一併廢棄。意思是發回更審後不能再用那些有瑕疵的程序成果,必須重新來過。這個條文決定了「廢棄」之後的清理範圍有多大。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為上訴審廢棄原判決的核心規範: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其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而廢棄者,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確立了「廢棄」之後的清理範圍與後續審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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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廢棄原判決」之後接下來會怎樣?

依行政訴訟法第259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後,可選兩條路:自為判決(最高審直接判決終結案件,限於某些不涉事實調查情形)或發回更審(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實務上發回更審較常見。判決書最後一頁會明確寫「自為判決」或「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這決定你接下來要做什麼。

Q2發回更審後我還能提新主張新證據嗎?

原則上可以,因為更審回到事實審層級,事實認定權限仍在高等行政法院。但最高審指示的法律見解對更審法院有拘束力(行政訴訟法第260條),更審法院不能違背;且依本條第二項,只有被認定違法的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一併廢棄、必須重來,其他部分原則上承襲原審成果。發回更審不是把案件完全歸零,新主張新證據要在最高審見解的框架內提出才有意義。

Q3行政訴訟法 256 條廢棄原判決是什麼意思?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推翻原審判決使其失效,但不等於你勝訴,後續走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

Q4違背訴訟程序視為亦經廢棄是什麼意思?

原審程序違法(如該傳的證人沒傳、合議庭組成違法、判決理由不備),該違法程序部分一併失效,發回後必須重做。

Q5自為判決是什麼?

最高行政法院不發回,直接作成終局判決終結案件,限於不涉事實調查、依確定事實即可裁判的情形。

Q6發回更審是什麼?

最高審廢棄原判決後把案件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是上訴有理由時最常見的結果。

Q7拿到廢棄原判決後該怎麼辦?

先看判決主文是自為判決還是發回更審,再讀懂最高審法律見解、盤點違法程序清理範圍,評估更審成本與勝率。

Q8發回更審後我要怎麼準備?

在最高審指示的法律見解框架內補強事實主張與證據,被廢棄的違法程序部分重新進行,如重新傳喚證人。

Q9怎麼讓最高審依第二項把違法程序一併廢棄?

上訴時明確主張原審違反訴訟程序並指出違背的具體條款,廢棄時違法程序才會視為亦經廢棄。

Q10怎麼判斷該不該打到底還是和解?

估算更審再耗時間(常一至兩年)、律師費,對照更審實際勝率與最高審見解對哪方有利,再決定。

Q11256 條 vs 255 條差在哪?

255 條是上訴無理由駁回(維持原判決、你輸),256 條是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原審被推翻)。

Q12256 條 vs 258 條差在哪?

256 條認上訴有理由就廢棄;258 條是原判決雖違背法令但結果正當時不得廢棄的例外,限縮 25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for_judgmentremand_for_retrial
誰來判最高行政法院直接判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常見程度較少見最常見
適用情形不涉事實調查、依確定事實即可終結尚須事實認定或程序重做
後續耗時案件即終結通常再耗一至兩年
法律見解拘束最高審自為終局判斷更審受最高審見解拘束(第260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25条(破棄差戻し・移送)※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6조(파기환송·환송)※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89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依法改判)
🇩🇪 德國VwGO § 144(Revisionsentscheidung;Abs. 3 Zurückverweisung)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 821-2(cassation avec renvoi)
🇺🇸 美國28 U.S.C. § 2106(appellate power to reverse, vacate and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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