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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56 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2.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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