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5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 前項情形,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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