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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57 條(將事件移送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因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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