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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2.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3. 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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