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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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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2. 2.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於法律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重大公益三種情形之一時,應行言詞辯論。

Q · 最高行政法院可以開庭(言詞辯論)嗎?

可以,符合三款情形之一就應開言詞辯論

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民國111年修法將舊條文的「得」改為「應」,提高法院拒絕開庭的門檻。當事人於上訴狀具體陳明符合哪一款並附理由,獲准機率明顯提高。

白話解讀

民國 111 年之前,最高行政法院想開不開言詞辯論幾乎是自己決定的,「得」字一個就把當事人擋在門外。修法之後,三種情形變成「應」開:法律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影響當事人重大權益。差別在哪?「得」是法院的恩賜,「應」是你的權利。以前案子到了最高行政法院,可能整個訴訟流程裡你從沒當著法官面說過一句話,書面送進去,判決寄出來,你連法官長什麼樣都不知道。現在只要符合三個條件之一,法院不能再用「不必要」三個字打發你。這是聽審權的補強,也是 111 年行政訴訟改革最低調但最有實質意義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範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何時應行言詞辯論。原則上最高行政法院採書面審理,但於法律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攸關重大公益等三種情形之一時,自民國111年修法後從裁量性的「得」提升為強制性的「應」,使當事人在最終審級的聽審權獲得具體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聲請最高行政法院開言詞辯論嗎?

可以,而且民國111年修法後,符合三款條件之一就『應』開言詞辯論,法院不能任意拒絕。聲請時要具體說明你的案子符合哪一款(法律見解紛歧、專門知識、重大公益),並附上理由。內行人提示:聲請書建議附上同類案件已開言詞辯論的判決作為先例,比空泛主張『我的案子很重要』有力得多。

Q2「重大、紛歧」這些字眼誰來認定?

形式上仍由法院認定,但111年修法把『得』改為『應』,提高了拒絕門檻。如果你具體說明影響的權益金額、影響人數、涉及的權利類型、其他法院的相反見解,法院拒絕就要交代理由,否則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可引用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就類似案件曾開言詞辯論的判決,形成『同類案件應一致處理』的壓力。

Q3最高行政法院可以開庭嗎?

可以。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53條三款情形之一時,最高行政法院應行言詞辯論,書面審不再是絕對預設。

Q4行政訴訟法253條三款情形是什麼?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

Q5什麼叫『法律見解紛歧』?

同一法律問題在不同法院或學說間存在相反見解、尚無定論,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的情形。

Q6言詞辯論和書面審理差在哪?

言詞辯論是當事人當庭陳述辯論並調查證據,書面審理僅憑書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原則書面、例外言詞。

Q7怎麼聲請最高行政法院開言詞辯論?

於上訴狀或補充書狀明確聲請,具體陳明符合哪一款及理由,並附同類案件已開庭的判決作為先例。

Q8聲請言詞辯論要在什麼時間提出?

通常隨上訴狀提出(上訴期20日內),或上訴後合理期間補提,越早提越有機會獲准。

Q9涉及專業案件怎麼提高獲准機率?

預先準備專家證人或鑑定書面意見一併聲請,讓法院看到言詞辯論的實質必要性而非僅程序主張。

Q10法院拒絕開言詞辯論怎麼辦?

若具體符合要件而法院未交代拒絕理由,可主張判決違背法令,作為後續救濟或上訴論點。

Q11111年修法『得』改『應』差在哪?

『得』是法院裁量恩賜、可輕易駁回;『應』是強制義務、拒絕須交代理由,當事人地位從被動變主動。

Q12最高行政法院 vs 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差在哪?

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原則書面審,僅三款情形應行言詞辯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修法前(得)修法後(應,民國111年)
規範性質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決定,預設書面審符合三款即應行言詞辯論,法院義務性開庭
當事人地位面對面陳述屬法院恩賜屬當事人程序權利(聽審權補強)
法院拒絕門檻可輕易以『不必要』駁回拒絕須交代理由,否則恐違背法令

修法前(得)

規範性質
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決定,預設書面審
當事人地位
面對面陳述屬法院恩賜
法院拒絕門檻
可輕易以『不必要』駁回

修法後(應,民國111年)

規範性質
符合三款即應行言詞辯論,法院義務性開庭
當事人地位
屬當事人程序權利(聽審權補強)
法院拒絕門檻
拒絕須交代理由,否則恐違背法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9条(上告審の口頭弁論を経ない判決)—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中國行政訴訟法第86条(第二審の書面審理の要件)
德國VwGO § 101 i.V.m. § 141(Revisionsverfahren における mündliche Verhandlung)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34(appellate oral argument の裁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71002 全文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0981222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1110531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於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最高行政法院即應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實施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等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 行政法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0981222 修正)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1110531 修正)

一、於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最高行政法院即應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實施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等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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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