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5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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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52 條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違憲審查聲請程序整併至第 178 條之 1,並依第 263 條準用於上訴審。
Q · 行政訴訟法第 252 條還有效嗎?
行政訴訟法第 252 條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原本規範最高行政法院遇所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修法後此程序統一規定於第 178 條之 1,並依第 263 條準用於上訴審,所有審級共通適用,本條因而功成身退。
白話解讀
原本規定最高行政法院遇到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民國 100 年修法把這個權限統一規定在第 178 條之 1,並準用於上訴審程序,所有審級共通適用,本條因此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52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賦予最高行政法院於上訴審程序中,就所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時聲請違憲審查之程序裁量權;民國 100 年修法後整併至第 178 條之 1,本條不再單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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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 252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原違憲審查聲請程序整併至第 178 條之 1,並依第 263 條準用於上訴審程序。
Q2行政訴訟法第 252 條的規定現在搬到哪裡?▾
最高行政法院聲請違憲審查的程序,現行統一規定於第 178 條之 1,上訴審程序依第 263 條準用。
Q3為什麼第 252 條會被刪除?▾
民國 100 年修法為避免各審級重複規定,將違憲審查聲請程序集中於第 178 條之 1,再以準用方式適用於上訴審,結構更清晰,本條因而刪除。
Q4行政訴訟法第 252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最高行政法院聲請違憲審查的程序裁量權,現整併至第 178 條之 1。
Q5第 252 條刪除後規定在哪?▾
統一規定於第 178 條之 1,上訴審程序依第 263 條準用。
Q6什麼是違憲審查聲請程序?▾
法院認所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時,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憲法解釋的程序。
Q7準用是什麼意思?▾
就性質相同事項,比照適用其他條文的立法技術,避免重複規定。
Q8查到第 252 條該怎麼引用?▾
別引用已刪除的第 252 條,改引現行第 178 條之 1;上訴審情形再加引第 263 條準用。
Q9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不是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條文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刪除,並對照修法理由找整併去向。
Q10上訴審要聲請違憲審查程序怎麼走?▾
依第 263 條準用前編規定,並適用第 178 條之 1 的聲請程序,由法院裁定停止訴訟。
Q11刪除條文的舊判決還能參考嗎?▾
可參考其程序法理,但引用法源須更新為現行條文,避免以已刪除條文為依據。
Q12第 252 條 vs 第 178 條之 1 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原僅上訴審層級),後者為現行統一規定,並透過第 263 條準用於上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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