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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2. 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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