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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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 2.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 3.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 4.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5.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店家應開立統一發票,且應稅商品定價必須內含營業稅,不得在標價外另加 5%。
Q · 結帳時店家說『再加 5% 營業稅』合法嗎?
不合法。定價須內含稅,標價就是應付金額
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店家不得在標價外另加 5%。你看到的標價就是應付的全部金額;同時除小規模營業人外,店家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你的義務。外加稅額屬違法行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檢舉。
白話解讀
結帳時店員說『1000 元再加 5% 稅,總共 1050』,這句話在 2011 年之後就是違法的。32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應稅商品的定價必須內含營業稅。你看到的標價就是你該付的全部金額,店家不能再額外跟你收 5%。但十幾年過去了,你在百貨公司、網購、飯店結帳時還是常常遇到『外加稅額』的話術,因為多數消費者不知道這條規定,店家就繼續吃這個資訊差。更深一層:這條法律還規定你買東西時店家『必須』開發票(除非對方是小規模營業人或特殊行業),不開就違法。你收到的每張發票背後都有財政部的對獎機制,不拿發票等於放棄中獎權利,也等於縱容店家少報營業額。
法律定性
營業稅法第32條為營業稅稽徵程序的核心規範,課予營業人四項義務: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定價內含營業稅、對營業人買受人須將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分別載明、依財政部辦法開立含電子發票之統一發票,並授權主管機關核定收銀機開立方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餐廳帳單寫『+10% 服務費 +5% 營業稅』可以嗎?
服務費是雙方契約自由(有爭議但非絕對違法),但外加的 5% 營業稅絕對違法,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的明確規定。你可以拒絕支付那 5%,並要求餐廳開立金額等於標價的發票。多數餐廳菜單下方小字會寫「本店價格未稅」,這句話本身就是違法公告,可拍下作為檢舉證據。
Q2夜市攤販從來不給發票是違法嗎?
不一定違法。本條但書允許『小規模營業人』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認定標準是每月銷售額未達一定金額,很多攤販確實符合。但若某攤販明顯月營業額超過門檻卻不開發票,即屬逃漏稅。檢舉須有具體事證(營業時段、客流量、消費金額),光說生意好國稅局不會受理。
Q3自由工作者接案要開發票嗎?
看情況。個人接案且年度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標準,可開立扣繳憑單由客戶申報所得;超過就須辦營業登記成為營業人,依本條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第35條按期申報營業稅。多數接案者選擇開「行號」而非公司,稅務處理較簡單,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必要費用,合法節稅空間更大。
Q4公司拿到的發票沒有分開列稅額怎麼辦?
這張發票無效,不能拿來扣抵進項稅額。本條第3項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項稅額必須與銷售額分別載明。你應立刻聯絡開立方重新開立符合規定的發票並作廢原發票。B2B 必須用三聯式(分別載明),B2C 才用二聯式(內含),供應商搞錯時拒收並要求重開是你的權利。
Q5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什麼?
課予營業人四項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定價內含營業稅、對營業人買受人分別載明稅額、依辦法開立含電子發票之統一發票。
Q6什麼是定價內含營業稅?
應稅商品的標示定價必須包含 5% 營業稅,消費者看到的標價就是應付總額,店家不能再外加。
Q7什麼是小規模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未達一定基準的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適用查定課徵。
Q8統一發票一定要店家開嗎?
原則上是,除營業性質特殊及小規模營業人外,營業人銷售時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義務。
Q9店家外加 5% 稅怎麼處理?
當場要求依定價收費並開立發票,拍下標價與菜單『未稅』小字、保留結帳明細,向國稅局檢舉。
Q10店家不開發票怎麼檢舉?
保全營業事證後向所在地國稅局填具檢舉書附證據,查證屬實可依規定領取檢舉獎金。
Q11公司發票沒分開列稅額怎麼補救?
原發票無效不能扣抵,立刻請開立方依第3項重開三聯式分別載明的發票並作廢原張。
Q12檢舉漏開發票有獎金嗎、多少?
查證屬實依所漏稅額或裁罰比例核發檢舉獎金,具體成數以現行法令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
| 買受人 | 非營業人(一般消費者) | 營業人(公司行號) |
| 稅額表示 | 定價內含(不分別載明) | 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分別載明 |
| 可否扣抵進項稅額 | 否 | 可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買受人
- 非營業人(一般消費者)
- 稅額表示
- 定價內含(不分別載明)
- 可否扣抵進項稅額
- 否
三聯式統一發票
- 買受人
- 營業人(公司行號)
- 稅額表示
- 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分別載明
- 可否扣抵進項稅額
- 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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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稅額仍有不服時,應將稅款補足後,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逃漏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自動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營業額者。 四、申報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與銷售額分別載明之。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四項。 二、第一項參照原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開立統一發票時限欄之規定,另行訂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作為開立統一發票之依據,並將原條文第十三項併入修正條文第一項,以資適用。 三、第二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將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分載,以為扣抵之依據。 四、第三項項次變更,文字修正。 五、為便利並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爰增訂第四項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其辦法授權財政部定之。
(0770510 修正)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使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稅之營業人,銷售物品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仍將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分別載明,以為扣抵之依據;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將銷項稅額改與銷售額合計,使稅額內含。 三、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1000110 修正)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惟營業人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以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而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為遏阻前開情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以杜取巧。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
(1041214 修正)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隨著科技發展,統一發票除由政府或營業人印製外,營業人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爰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以全法據。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 營業稅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4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1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2 條條文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稅額仍有不服時,應將稅款補足後,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逃漏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自動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營業額者。 四、申報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四項。 二、第一項參照原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開立統一發票時限欄之規定,另行訂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作為開立統一發票之依據,並將原條文第十三項併入修正條文第一項,以資適用。 三、第二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將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分載,以為扣抵之依據。 四、第三項項次變更,文字修正。 五、為便利並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爰增訂第四項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其辦法授權財政部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使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稅之營業人,銷售物品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仍將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分別載明,以為扣抵之依據;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將銷項稅額改與銷售額合計,使稅額內含。 三、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惟營業人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以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而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為遏阻前開情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以杜取巧。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
一、隨著科技發展,統一發票除由政府或營業人印製外,營業人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爰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以全法據。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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