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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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