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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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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2. 2.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8條:發票記載不實先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按銷售額處1%罰鍰,單張1,500至15,000元,同種錯誤逐張按次處罰。

Q · 發票統編打錯一個字,會被罰多少?

單張1%(1,500至15,000元),不改正則逐張按次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發票記載不實,稅務機關先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單張金額1,500至15,000元。同期間多張同樣錯誤可逐張累計處罰。若錯誤屬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第二次以後罰率提高為2%,金額3,000至30,000元。

白話解讀

一家餐廳一個月開五百張發票,其中一百張把客人的統一編號打錯了。如果稅務機關稽查出來,不是罰一次一千五百塊,是每張發票各算一次,最高一張罰一萬五。這就是「按次處罰」四個字藏著的殺傷力。48 條表面上看是一條輕微的罰則,單張罰金不大,但它真正的威脅是累積效應:同一種錯誤反覆出現,稅捐機關可以對每一張都開罰。而且如果錯的是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第二次之後罰率直接翻倍到 2%,金額上限拉到三萬元。為什麼買受人資訊被罰得特別重?因為那是稅務機關用來追查營業稅進銷鏈的關鍵線索,發票開錯買受人,整條進銷比對就會斷掉。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為統一發票記載違章的處罰規範,建立「先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機制:一般記載不實按銷售額處1%罰鍰(1,500至15,000元),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錯誤再犯者加倍為2%(3,000至30,000元),核心在以「次數累計」而非「單次重罰」確保發票品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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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客戶給我的統編是錯的,我照開了,也會被罰嗎?

原則上開立發票人有確認買受人資訊的責任,打錯就是違章。但你可以保留客戶提供的書面或對話資料,證明是對方提供錯誤資訊,在裁量上能幫你爭取到罰金下限1,500元而非上限15,000元。內行人提示:B2B固定客戶的統編建議存進系統,口頭確認在稅務稽查中沒有舉證力。

Q2用電子發票系統自動帶入,開錯了是我的責任嗎?

系統的bug不能當免責理由,系統是你選擇使用的工具,錯誤仍歸你負責。但稅務員看到你主動說明錯誤來源加上已修正,在裁量上會大幅從寬。內行人提示:系統出錯要立刻保存原始log檔案作為申訴或減輕證據,不要只截圖畫面,原始log才是關鍵。

Q3收到改正通知一定要改正嗎?會不會把小事鬧大?

一定要改。限期不改正就進入按次處罰,每張同樣錯誤的發票都是一次違章;買受人資訊錯誤從第二次起罰率翻倍到2%、上限到3萬元。主動改正絕對比被動受罰便宜。內行人提示:收到通知時順便檢查同期間所有發票,把類似錯誤一次改乾淨。

Q4營業稅法第48條是什麼?

規範統一發票記載違章的罰則,建立先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的機制,是發票合規的核心罰條。

Q5什麼叫按次處罰?

逾期未改正後,同期間每一張同樣錯誤的發票各算一次違章,逐張累計開罰,數量越多罰越重。

Q6哪些算發票記載不實?

統編、買受人名稱地址、銷售額、品名、日期等應記載事項漏記或填錯,都可能構成記載不實。

Q7買受人資訊指哪些?

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三項,因屬稅局追查進銷鏈的關鍵,錯誤再犯罰率加倍到2%。

Q8發票統編打錯怎麼辦?

收到改正通知後限期內改正或補開正確發票,並全面盤查同期間發票一次改到底,避免按次處罰。

Q9第48條罰鍰怎麼算?

一般錯誤每張=銷售額×1%(介於1,500至15,000元)×張數;買受人資訊再犯每張=銷售額×2%(3,000至30,000元)×張數。

Q10被罰了能爭取減輕嗎?

保留客戶提供錯資料的書面紀錄、系統bug的原始log,主動說明來源加已修正,可爭取裁量下限。

Q11改正通知沒理會會怎樣?

逾期未改正即進入按次處罰,每張錯誤各罰一次,買受人資訊再犯還加倍,總額可能遠超想像。

Q12營業稅法48條 vs 稅捐稽徵法44條哪個適用?

同一憑證違章構成普通法與特別法競合,擇一從重處罰,不重複併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UStG § 14(Rechnungspflichtangaben);Ordnungswidrigkeit/Bußgeld nach § 26a UStG
法國CGI art. 289(mentions obligatoires des factures);amendes art. 1737 CGI
美國無直接對應:美國無聯邦加值稅/統一發票制度,發票規範散見各州 sales tax 法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41224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自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移列,除文字修正與將上限由二千元提高為五千元外,並增訂連續處罰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三十條移至本條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同時新增罰鍰上限為一萬元。

(1041214 修正)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立法理由一、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   二、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0541224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係自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移列,除文字修正與將上限由二千元提高為五千元外,並增訂連續處罰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三十條移至本條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同時新增罰鍰上限為一萬元。

(1041214 修正)

一、依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修正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銀元」金額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金額。   二、另配合稽徵實務及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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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