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 條
-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 2.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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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8條:發票記載不實先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按銷售額處1%罰鍰,單張1,500至15,000元,同種錯誤逐張按次處罰。
Q · 發票統編打錯一個字,會被罰多少?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發票記載不實,稅務機關先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單張金額1,500至15,000元。同期間多張同樣錯誤可逐張累計處罰。若錯誤屬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第二次以後罰率提高為2%,金額3,000至30,000元。
白話解讀
一家餐廳一個月開五百張發票,其中一百張把客人的統一編號打錯了。如果稅務機關稽查出來,不是罰一次一千五百塊,是每張發票各算一次,最高一張罰一萬五。這就是「按次處罰」四個字藏著的殺傷力。48 條表面上看是一條輕微的罰則,單張罰金不大,但它真正的威脅是累積效應:同一種錯誤反覆出現,稅捐機關可以對每一張都開罰。而且如果錯的是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第二次之後罰率直接翻倍到 2%,金額上限拉到三萬元。為什麼買受人資訊被罰得特別重?因為那是稅務機關用來追查營業稅進銷鏈的關鍵線索,發票開錯買受人,整條進銷比對就會斷掉。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為統一發票記載違章的處罰規範,建立「先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機制:一般記載不實按銷售額處1%罰鍰(1,500至15,000元),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錯誤再犯者加倍為2%(3,000至30,000元),核心在以「次數累計」而非「單次重罰」確保發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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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發票統編打錯會被罰嗎?▾
會。先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按銷售額處1%罰鍰,單張1,500至15,000元。
Q2發票開錯一張罰多少?▾
罰率1%,下限1,500元、上限15,000元;買受人資訊錯誤再犯則2%、3,000至30,000元。
Q3什麼叫按次處罰?▾
逾期未改正後,同期間每一張同樣錯誤的發票各算一次違章,逐張累計開罰。
Q4客戶給錯統編是誰的責任?▾
開立發票人有確認義務,仍屬違章,但可保留客戶提供錯誤資料的書面紀錄爭取裁量下限。
Q5收到改正通知一定要改嗎?▾
一定要。限期內改正可擋掉後續按次處罰與買受人資訊2%加倍罰率。
Q6買受人資訊錯為什麼罰得比較重?▾
買受人名稱、地址、統編是稅局追查進銷鏈的關鍵線索,錯誤會切斷比對鏈。
Q7電子發票系統bug開錯也要罰嗎?▾
系統錯誤不免責,但主動說明來源加上已修正,行政罰裁量上可大幅從寬。
Q8營業稅法第48條和稅捐稽徵法第44條怎麼適用?▾
兩者就同一憑證違章構成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擇一從重處罰,不重複併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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